表D.0.1 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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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主体结构尺寸、位置偏差抽查,抽查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且应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及汇总表按本规程附录 D 表 D.0.1、D.0.2 的要求填写完整; 2 主体结构尺寸、位置偏差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3 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柱应抽取构件数量的 1%,且不应少于 3 个构件; 2)墙、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取 1%,且不应少于 3 间; 3)层高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且不应少于 3 间。 4 检测项目及检验方法应按表 9.5.1 的规定执行。
5 墙厚、板厚、层高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
6 主体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项目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为 8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 2)当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小于 80%但不小于 7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 8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 9.5.2 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 2 核查其检验的构件数量和构件类型是否满足要求; 3 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核查其仪器说明书的精度及校准记录的校准有效期; 4 核查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5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6 核查评定方法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7 核查评定结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9.5.3 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 2 检验的构件数量或类型不能满足要求的; 3 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核查其仪器说明书的精度及校准记录的校准有效期的 4 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内容不齐全 5 签证手续不完整;; 6 评定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7 评定结论不明确或评定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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