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偷越国境挣“外快”,三人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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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必须取得护照和相应的签证,但有些人在高薪广告的诱惑下,想去国外打工赚钱,却不愿正常办出入境手续,于是心怀侥幸“走捷径”,结果触犯法律。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偷越国境案,三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01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李某军在云南省景洪市打工期间,看到路边电线杆上贴的高薪招聘到缅甸工作的广告,在高薪诱惑下,便拨通上面的联系电话。后在对方安排下,李某军顺利偷渡到缅甸“小勐拉”。随后,李某军又在对方的安排下顺利偷渡回国。2018年8月1日,李某军和同乡高某双、李某年三人从枣阳市出发,从襄阳乘坐飞机抵达西双版纳。2日,三人在缅甸“小勐拉”赌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从云南省打洛口岸附近偷渡到缅甸“小勐拉”。三天后,李某军在赌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从缅甸“小勐拉”偷渡回国。同月24日和26日,高某双、李某年先后从缅甸“小勐拉”偷渡回国。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以为偷渡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在没有察觉到的时候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了蛛丝马迹。2022年3月,高某双、李某军被枣阳警方刑事拘留。2022年4月,李某年被警方刑事拘留。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02 法院判决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年、高某双、李某军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于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多次单独或结伙偷越国境,侵犯了国家对国境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年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高某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3 法官提醒 “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关乎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国(边)境线代表的是一个国家的尊严,是权威,是领土主权,不容哪怕一丝一毫的侵犯。”承办法官说道,无论是出国务工还是旅游、探亲,出入国境要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不仅有人身危险,更会受到法律处罚。天上不会掉馅饼,脚踏实地才是真,国外不是遍地黄金,不要为了所谓的“淘金梦”,罔顾国家法律。本案再次提醒大家要自觉遵守法律,出入国(边)境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通过合法途径出入境,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 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原标题:《【以案说法】偷越国境挣“外快”,三人被判刑!》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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