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不孝罪”有多严苛?大义灭亲、另立门户、不守孝都会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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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贾继承了黄老学说,也吸收了儒家观点,提出了“无为而治”的论断。 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既有黄老思想的自然观,也宣扬儒家学派的仁义礼制,以及法家学派的刑名之治。 在这样的治国理念之下,国家的经济文化开始逐渐复苏,有欣欣向荣之势。 至汉武帝时期,大汉的国力空前增强。 军队的铁骑更是踏平匈奴,国家版图达到历史之最。 为了适应“大一统”格局,新的思想体系应运而生。 董仲舒在继承儒学的基础上,汲取百家观点,构建起了一套新儒学。 此举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提供了思想基础。 至此,儒学成为官学。 儒家思想在这一时期上升为封建王朝正统思想。 王权尚儒引起了社会崇孝的风气。 而孝道的风靡离不开社会经济构造。 在汉代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最根本的基础。 它决定了汉朝奉行“以孝治天下”的方针。 小农经济的模式充分满足单个家庭解决自身的温饱问题。 但这样的经济模式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各个家庭之间没有发生联系,这其实排斥了商品交换,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使得孝道观念在家庭中推广是必不可缺的。 只有小单位的家庭关系坚强稳固,国家才会更加牢固。 人们在家庭听从长辈的教导,依长辈的要求做事,放大到社会中,也会依据尊卑关系,服从尊贵高尚之人的要求。 在外明礼守节,作栋梁之才。 汉代的统治者利用孝道伦理教化出孝子。 孝子走上仕途后又转化为忠臣。 忠臣则治国理政的栋梁之才。 因此,小农经济这一基础是汉代施行孝道的重要原因。 我国古代不孝罪的判断标准和适用情形 在我国古代传统社会,各个朝代对于不孝罪都有一定的规定。 随着朝代的发展,规定越为具体详细。 在唐朝时期,首次对不孝罪的界定标准作出规定,且非常具体。 这样一来,本应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用法律强制力予以约束,从而达到维护孝道,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 这些举措,对于社会的安定、和谐有着重要作用。 在古代刑法中,每个朝代对不孝罪的具体规定是不同的。 并且随着封建社会的不断发展,规定越来越精细和严密。 对于不孝罪的适用情形,以《唐律》最为代表性。 其中,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道德权利等方面均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而且这些规定为历代各朝所沿用。 “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为不孝罪的罪恶之首。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亲亲相隐”制度,被认为是对家长权、父权的侵犯,是对宗法秩序的侵犯。 历代刑律均加以严厉打击。 根据法律规定,亲属间的犯罪要隐匿,告发不会受到奖励。 如果是卑幼告发了尊长的犯罪,甚至要被处以死刑。 这种犯罪规定,说明中国传统法律在维护宗法伦理秩序方面极为细致周到。 家中尊长尚在之时,卑幼分家析产的行为,在古代有亏侍养之道,大伤亲心。 因而也被列为不孝罪之一。 中国古代要求的孝道是指卑幼不能独立拥有自己的财产。 其财产属于父母等尊长,自己对其没有支配权。 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卑幼才能自立门户,否则就要居住在大家族之中。 一旦违背就是不孝的行为。 《礼记》记载:“父母在,不敢私其财。” 别籍异财这种行为,是历朝历代刑律所禁止的。 在古代,家庭财产是家长权威的物质基础。 禁止别籍异财作为维护尊长家庭地位的重要措施,在南北朝时期已经被纳入法律之中。 经过了几代的发展,这一制度在唐朝之时已经是一项完备的制度了。 在古人看来,父母离世,对子女来说是人世间最悲痛的事情。 如果子女因为某些可以克服的理由没有为父母守孝,或者是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而不让别人知道这一消息,即“匿不举哀”。 那么这一行为是极其恶劣的,是法律中规定的“大不孝”行为。 对这一行为的惩罚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汉时期,从汉代到唐代经过了数百年的发展,这一制度的规定趋于成熟。 《唐律》中对这一行为进行了更为具体和精细的规定。 《唐律》认为,父母去世对于子女来说是一件必须重视的事情。 子女应该遵守孝道,按照规定为父母服丧。 这才是统治者所提倡的行为。 不仅仅“匿不举哀”是一种“大不孝”的行为。 如果在父母去世之后,作为卑幼的子孙实施了其他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也是不孝行为,受到古代刑法的规制。 在我国封建王朝时期,子女一般都要为父母守孝三年。 三年期间禁止脱去丧服、禁止在此期间进行娱乐性活动。 如果在父母去世的三年之内,子孙发生了嫁娶作乐等行为,则就是对父母的大不孝。 从上述不孝罪的范围及内容可以看出,古代法律对孝的维护不仅包括尊长的人身权利,还赋予了尊长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对子女婚配的决定权,以及尊长去世后权力的维护。 我国古代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孝的有效实现。 这些维护父母尊严、人身权利等方面的内容在当今社会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我国古代不孝罪的历史评价 我国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以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从事小农生产。 这也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 为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税收,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秩序得以确立。 在这一时期,父权作为家庭成员的核心,享有绝对的权威。 他们不仅对卑幼享有人身支配权、财产支配权,还决定着子女的婚嫁等行为。 为维护父权,保障孝道的推行和实施,统治者设立了不孝罪。 律法的制定使得家庭内部成员发生冲突时,有法可依。 同时,此举有利于维护家族秩序。 在古代社会,孝忠具有一体化。 孝道的实施不仅可以保障父权,还可以维护君权统治。 统治者认为,孝于亲的人,必然会忠于君。 我国古代不孝罪的设立,正是统治者基于统治社会的目的。 将“孝”这一社会道德与法律紧密结合,将维护家族秩序与封建统治秩序相结合,从而达到惩治不孝、维护父权的目的,进而维护皇权。 儒学为历代各朝统治者所重视。 统治者为推行孝道,将儒家思想的价值观纳入到法律之中,设定了不孝罪,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保障孝道的实施。 因此,这种孝法融合观念,也是儒家“礼治”思想的体现。 我国古代不孝罪对于尊卑、长幼权利义务的规定具有很大的不平等性。 子女的义务只在于付出和服从,对于父母的命令要无条件地执行和满足,不能提出自己的意见,甚至不能拒绝或者违反。 否则就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孝罪。 这种社会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古代人的行事风格。 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人们独立人格的形成和天性的解放,是社会发展的桎梏。 汉朝时期,统治者为了推行孝道,提出了一些选官用官政策,将孝敬父母、长辈作为选官用官的标准,对于不孝的人不予录用。 这种规定会导致一些人为了做官而假装行孝。 这样不仅不利于孝的推行和家庭的稳定,还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现象,从而使行孝变得极端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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