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不孝罪”有多严苛?大义灭亲、另立门户、不守孝都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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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不孝罪”有多严苛?大义灭亲、另立门户、不守孝都会被判刑

2024-07-16 10:22: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陆贾继承了黄老学说,也吸收了儒家观点,提出了“无为而治”的论断。

这种“无为而治”的思想,既有黄老思想的自然观,也宣扬儒家学派的仁义礼制,以及法家学派的刑名之治。

在这样的治国理念之下,国家的经济文化开始逐渐复苏,有欣欣向荣之势。

至汉武帝时期,大汉的国力空前增强。

军队的铁骑更是踏平匈奴,国家版图达到历史之最。

为了适应“大一统”格局,新的思想体系应运而生。

董仲舒在继承儒学的基础上,汲取百家观点,构建起了一套新儒学。

此举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提供了思想基础。

至此,儒学成为官学。

儒家思想在这一时期上升为封建王朝正统思想。

王权尚儒引起了社会崇孝的风气。

而孝道的风靡离不开社会经济构造。

在汉代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最根本的基础。

它决定了汉朝奉行“以孝治天下”的方针。

小农经济的模式充分满足单个家庭解决自身的温饱问题。

但这样的经济模式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各个家庭之间没有发生联系,这其实排斥了商品交换,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使得孝道观念在家庭中推广是必不可缺的。

只有小单位的家庭关系坚强稳固,国家才会更加牢固。

人们在家庭听从长辈的教导,依长辈的要求做事,放大到社会中,也会依据尊卑关系,服从尊贵高尚之人的要求。

在外明礼守节,作栋梁之才。

汉代的统治者利用孝道伦理教化出孝子。

孝子走上仕途后又转化为忠臣。

忠臣则治国理政的栋梁之才。

因此,小农经济这一基础是汉代施行孝道的重要原因。

我国古代不孝罪的判断标准和适用情形

在我国古代传统社会,各个朝代对于不孝罪都有一定的规定。

随着朝代的发展,规定越为具体详细。

在唐朝时期,首次对不孝罪的界定标准作出规定,且非常具体。

这样一来,本应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用法律强制力予以约束,从而达到维护孝道,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

这些举措,对于社会的安定、和谐有着重要作用。

在古代刑法中,每个朝代对不孝罪的具体规定是不同的。

并且随着封建社会的不断发展,规定越来越精细和严密。

对于不孝罪的适用情形,以《唐律》最为代表性。

其中,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道德权利等方面均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而且这些规定为历代各朝所沿用。

“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为不孝罪的罪恶之首。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亲亲相隐”制度,被认为是对家长权、父权的侵犯,是对宗法秩序的侵犯。

历代刑律均加以严厉打击。

根据法律规定,亲属间的犯罪要隐匿,告发不会受到奖励。

如果是卑幼告发了尊长的犯罪,甚至要被处以死刑。

这种犯罪规定,说明中国传统法律在维护宗法伦理秩序方面极为细致周到。

家中尊长尚在之时,卑幼分家析产的行为,在古代有亏侍养之道,大伤亲心。

因而也被列为不孝罪之一。

中国古代要求的孝道是指卑幼不能独立拥有自己的财产。

其财产属于父母等尊长,自己对其没有支配权。

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卑幼才能自立门户,否则就要居住在大家族之中。

一旦违背就是不孝的行为。

《礼记》记载:“父母在,不敢私其财。”

别籍异财这种行为,是历朝历代刑律所禁止的。

在古代,家庭财产是家长权威的物质基础。

禁止别籍异财作为维护尊长家庭地位的重要措施,在南北朝时期已经被纳入法律之中。

经过了几代的发展,这一制度在唐朝之时已经是一项完备的制度了。

在古人看来,父母离世,对子女来说是人世间最悲痛的事情。

如果子女因为某些可以克服的理由没有为父母守孝,或者是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而不让别人知道这一消息,即“匿不举哀”。

那么这一行为是极其恶劣的,是法律中规定的“大不孝”行为。

对这一行为的惩罚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汉时期,从汉代到唐代经过了数百年的发展,这一制度的规定趋于成熟。

《唐律》中对这一行为进行了更为具体和精细的规定。

《唐律》认为,父母去世对于子女来说是一件必须重视的事情。

子女应该遵守孝道,按照规定为父母服丧。

这才是统治者所提倡的行为。

不仅仅“匿不举哀”是一种“大不孝”的行为。

如果在父母去世之后,作为卑幼的子孙实施了其他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也是不孝行为,受到古代刑法的规制。

在我国封建王朝时期,子女一般都要为父母守孝三年。

三年期间禁止脱去丧服、禁止在此期间进行娱乐性活动。

如果在父母去世的三年之内,子孙发生了嫁娶作乐等行为,则就是对父母的大不孝。

从上述不孝罪的范围及内容可以看出,古代法律对孝的维护不仅包括尊长的人身权利,还赋予了尊长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对子女婚配的决定权,以及尊长去世后权力的维护。

我国古代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孝的有效实现。

这些维护父母尊严、人身权利等方面的内容在当今社会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我国古代不孝罪的历史评价

我国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以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从事小农生产。

这也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

为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税收,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秩序得以确立。

在这一时期,父权作为家庭成员的核心,享有绝对的权威。

他们不仅对卑幼享有人身支配权、财产支配权,还决定着子女的婚嫁等行为。

为维护父权,保障孝道的推行和实施,统治者设立了不孝罪。

律法的制定使得家庭内部成员发生冲突时,有法可依。

同时,此举有利于维护家族秩序。

在古代社会,孝忠具有一体化。

孝道的实施不仅可以保障父权,还可以维护君权统治。

统治者认为,孝于亲的人,必然会忠于君。

我国古代不孝罪的设立,正是统治者基于统治社会的目的。

将“孝”这一社会道德与法律紧密结合,将维护家族秩序与封建统治秩序相结合,从而达到惩治不孝、维护父权的目的,进而维护皇权。

儒学为历代各朝统治者所重视。

统治者为推行孝道,将儒家思想的价值观纳入到法律之中,设定了不孝罪,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保障孝道的实施。

因此,这种孝法融合观念,也是儒家“礼治”思想的体现。

我国古代不孝罪对于尊卑、长幼权利义务的规定具有很大的不平等性。

子女的义务只在于付出和服从,对于父母的命令要无条件地执行和满足,不能提出自己的意见,甚至不能拒绝或者违反。

否则就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孝罪。

这种社会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古代人的行事风格。

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人们独立人格的形成和天性的解放,是社会发展的桎梏。

汉朝时期,统治者为了推行孝道,提出了一些选官用官政策,将孝敬父母、长辈作为选官用官的标准,对于不孝的人不予录用。

这种规定会导致一些人为了做官而假装行孝。

这样不仅不利于孝的推行和家庭的稳定,还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现象,从而使行孝变得极端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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