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讲堂】什么是寻衅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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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杨贺、相征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寻衅滋事,是个什么罪? 随意殴打他人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强拿硬要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可能大多数人都有这样一个疑问“寻衅滋事是个什么罪?”,下面就让小编以案说法为大家讲解一下寻衅滋事罪。 案情摘要 ![]() 2023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穆某他人停放的车辆妨碍其出入,为发泄不满,便使用车钥匙将该车左侧前叶部位和左前门部位进行划损。经价格认定,造成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200元。 2023年1月某日零时许,被告人穆某酒后发现他人将车辆停放在其经常停车的位置,便心生不满,将该车的左侧后视镜及后窗雨刷臂折断。嗣后,被告人穆某又无故将楼下邻居安装在入户门口及外墙上的两个摄像头和连接线毁损。穆某回家后,感觉未能解恨,便又拿出502强胶水,将楼下邻居的锁眼及一楼仓房的锁眼用胶水堵死。经价格认定,造成车辆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19元;两个摄像机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768元。案发后,被告人穆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穆某已赔偿三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3年12月,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穆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穆某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187元,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穆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硬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元以上,即符合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被告人穆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187元,应依法予以惩处。 法官提醒 在此也要提醒广大车主和社会公众,停车要规范,莫贪图便利,发现他人乱停车,要冷静处理,查看车主联系方式挪车,多注意沟通,善于用于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切莫因一时冲动,为发泄情绪而触犯法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刑法小讲堂】什么是寻衅滋事?原创 杨贺、相征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轻触阅读原文 ![]()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刑法小讲堂】什么是寻衅滋事?》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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