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原告主体“不适格” 起诉依法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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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来到法院,起诉赵某,要求解除张某、赵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并返还购车款。 ![]() ![]() 张某:解除《车辆转让协议书》,并返还购车款。 赵某:我不认识张某,案涉车辆实际购车人是案外人刘某。 证人刘某:案涉车辆实际我购买,也是我全程与赵某协商购车内容,但是我不太会写字,在与赵某的车辆转让协议书都是由我的员工张某代写,并在买方签字处签署了张某姓名。 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中《车辆转让协议书》中签订的双方虽然为张某与赵某,但是实际的购车主体为刘某,刘某为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相关权利主张应由刘某主张,张某作为原告进行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原告起诉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起诉要件,人民法院应以原告之诉不合法为由,通过裁定形式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将“原告主体适格”视为“诉讼要件”,起诉符合诉讼要件是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故原告主体适格问题具有程序法性质。也就是说,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属于诉讼要件的缺失,不适格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原则上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适格的,也应及时止损,裁定驳回起诉。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诉讼时作为原告一定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的被告也要具体和明确,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法院就有可能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裁定驳回起诉 是在程序法层面解决当事人的诉权问题,人民法院仅在当事人起诉缺乏诉的实质构成要件、违反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规定或一事不再理原则等情形下,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在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是在实体法层面解决当事人实体意义的胜诉权问题,若案件实质上涉及到原告的权利保护要件是否成立时,应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加以判断。如果其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权利保护要件,即诉讼请求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以原告之诉不能得到支持为由,通过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 宝小法亦对驳回起诉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在此分享给大家,共同参考学习~ (滑动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总结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8种情形。 (1)主体不适格 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涉及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案件。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被告提出有仲裁协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劳动仲裁前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8)重复起诉 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对于裁定驳回起诉亦作出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第四百零六条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供稿:苗金玉 原标题:《【以案普法】原告主体“不适格” 起诉依法被驳回》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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