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原告保全错误,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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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财产保全,由立案或审判部门作出裁定。 但实际是移送执行庭具体实施。 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会自动转为执行中的保全措施,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04) 民诉法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但是,什么情况下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05)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执行,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 财产保全必依当事人的申请,而法院只是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因此,如果保全错了,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适用《民法典》“因过错保全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的规定。 (06) 那如何才能证明申请保全人存在过错呢? 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者恶意,要根据以下方面判断: 第一、起诉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合理。 如果明知自己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不会被法院支持。 仍然提起诉讼,恶意保全对方财产,造成对方生产经营困难,则应依法赔偿。 第二、保全的数额、对象及方式是否适当。 据(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判决载: 原告为阻止被告项目的正常开展,恶意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告土地使用权,且在被告提供1.2亿元存款作为担保解封保全后,原告为对抗被告的解封,不断增加诉讼请求标的额及查封限额,导致被告项目土地使用权长达一年多时间处于被查封状态。 原告提起诉讼缺乏合理性,诉讼请求也最终被全部驳回,其申请保全缺乏适当性,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 客观上也给被告造成损失,最高院最终认定原告应因其保全错误而赔偿被告损失。 (07) 关于赔偿数额。 第一、如系冻结资金。 冻结被保全人的资金,影响了被保全人对资金的使用收益,必然造成利息损失,申请保全人应当赔偿。 有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如为解封而借款)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上限。 无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 第二、如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化的资产。 如被查封房产,需要及时出售,否则价值会降低的,被保全人应主动申请变卖。 如因被保全人未主动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变化的贬损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申请财产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如保险公司)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不是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08) 我们认为,只要申请人败诉,即认为其申请有错误,并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立法本意,因为: 一、申请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财产保全本身是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行使,而且申请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做出。 因此,难以判断诉讼保全申请行为的违法性。 保全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必然会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带来一定限制和影响。 如果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二、原告败诉不能证明申请人有责任。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举证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判断未必与法院的最终判决相一致。 因此,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 三、如果败诉就要求原告赔偿,会动摇保全制度。 如果因申请人败诉或未完全胜诉而认定其申请有错误,会导致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不敢申请财产保全,进而不能实现保障民事权利的立法目的,这也就失去设置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 四、承担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应以过错为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 判断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存在错误,不仅要看原告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只有在申请人对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当认为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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