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深化容错纠错防错和澄清保护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解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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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出台《纠错办法》?
有错必纠、知错必改,是我党一贯倡导和秉持的工作作风。建立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有效机制,“容错”与“纠错”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只“容错”不“纠错”,发现错误和问题不及时解决,等于鼓励干部“瞎折腾”“再跳坑”。出台《关于深化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纠错办法》),建立配套纠错机制,就是要促使党员干部在“犯错”后,认真查找症结所在,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避免重蹈覆辙、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更大损失。 《纠错办法》有哪些特点?
《纠错办法》对基本原则、实施主体、纠错程序和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与容错机制衔接建立纠错机制 建立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的纠错工作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有错必纠,分类处置,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2、双重实施对象扩大纠错范围 纠错工作坚持有错必纠、治病救人,纠错对象既包括被实施容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其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以下的党员。 3、规范纠错程序保证纠错效果 区分不同情况,完善操作流程,明确容错工作实施主体和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纠错操作流程,确保纠错机制的严肃性,有效增强了纠错机制的可操作性和纠错工作实效。 4、强化结果运用激发队伍活力 强化纠错结果运用,既要破除干部追责“一刀切”,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也要防止“一容了之”, 对那些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严肃处理,确保容错纠错机制“容”出压力、“容”出活力。 由谁来纠错?
《纠错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容错的,按“谁容错、谁负责”的原则,由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等容错工作实施主体,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纠错;对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需要进行纠错的,由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纠错。 纠错的程序有哪些?
为确保纠错工作有章可循,《纠错办法》分两种情况进行了细化: 1、对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容错的 容错工作实施主体通过发出通知→谈话教育→督促整改→健全机制4个环节,帮助纠错对象纠正错误。 2、对受党纪政务处分的 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通过提出要求→确定责任人→定期谈心谈话→定期汇报思想→综合评价”“5步走”的程序,形成完整的纠错链条,督促纠错对象改错。 纠错后结果如何运用?
《纠错办法》在第七条、第八条对此作出明确回应,对受处分期间能积极主动改正错误,表现优秀或成绩突出的,处分影响期满后,可依规提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建议;对没有停止错误行为、没有达到整改要求和再犯同一错误的,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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