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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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长尹弘签署第201号省政府令,修订后的《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办法》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税额标准、征收检查等内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征收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税。 《办法》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和济源示范区1.2元至24元;县级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办法》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内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办法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办法》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土地出租的,可按次缴纳。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持土地权属、土地划拨、土地出让(转让、承租)等有关资料,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土地使用情况变动的,纳税人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信息变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使用土地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文/银新玉) 责任编辑:祝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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