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讲堂】“定金”和“订金”傻傻分不清楚?一字之差竟大相径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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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 you 【法律小讲堂】 问:定金跟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为什么有的能退,有的不能退? 在日常生活中,“定金”与“订金”是两个很常见的名词,虽然二者只有一字之差,但很多人却分不清。其实,“定金”与“订金”存在本质区别,但它们的性质、退还情形及数额大小规定都是不一样的。 01 定金、订金释义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的目的在于促使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义务,保障另一方的权利得以实现;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是指合同的一方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交纳的金钱,一般仅作为预付款使用,,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值得注意的是,不管因为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付“订金”的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退还“订金”,但不代表不承担违约责任。 02 案例引入 举个例子,小A在小D店中看中了一款预售价格为6000元的手机,于是小A支付了1000元的定金,小D出具了“定金发票”。后来,小A又决定不买这部手机了,那么小A能否要求小D退还这1000元的定金呢?本案中,因为小A自身的原因导致手机购买不成功,小A无权要求小D退还该笔定金。 如果,在明确约定定金的情况下,小A支付的定金金额是2000元呢?本案中,手机预售价格为6000元,定金不得超过手机价格的20%,即1200元,那么小A只能向小D要回超额的800元。 03 案例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即确定之意,如果定了又退的话,只有超过标的额20%的部分可以要求退还;“订金”是支付预定的意思,是可以要求全额退还的。 原标题:《【法律小讲堂】“定金”和“订金”傻傻分不清楚?一字之差竟大相径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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