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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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2024-07-18 01:43: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摘要】宋朝通过重重繁密的监察机构,架床叠屋,建立起一张多元化、多管道的监察之网。

  【关键词】多重监察;监司;台谏;御史

  宋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中期,其官制上承汉唐,下启明清,架床叠屋,以繁复著称,宋朝的监察制度也处处体现出这种特点: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重重设置机构,各自独立,互相制衡,形成一张庞大的监察之网。宋朝监察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多重监察,严密周致

  宋朝监察机构之多且杂,堪称历朝之最。

  一是台官系统。所谓台官,即御史台,宋承汉唐旧制,设立御史台,最高长官御史大夫虚置不授,以御史中丞为台长,以侍御史为副长官,侍御史必兼知杂事,称侍御史知杂事,下属台院、殿院和察院。其职责:“掌纠绳内外百官奸慝,肃清朝廷纪纲,大事则廷辩,小事则纠弹。”(《宋会要辑稿·职官》17之1)御史台是宋朝最基本的监察机构,至明以后演变为都察院。

  二是谏官系统。宋朝沿袭唐制,设有谏官。北宋初年,谏官隶属中书、门下两省,多兼领其他职务。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二月,正式设置谏院。宋神宗元丰改制后,谏院被废去,中书省和门下省各增设后省,以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司谏、右证言隶中书后省,以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证言隶门下后省,此为宋朝的谏官系统,是宋朝于御史台之外的第二监察机构。

  三是封驳机构。封驳制度,是中国古代历史上设列专门官职,对尚未正式起草的诏书封还词头,或对已经起草成文的诏书封还并加驳正的一种制度。它起始于唐,至宋逐步完善成熟。宋初以知给事中事、门下封驳司掌封驳事。宋元丰改制后,以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和门下省的给事中掌封驳之责,给事中又管辖通进司和进奏院,封驳官不但可驳正朝廷诏命,还可对台谏章奏的错误进行论驳,实际上成为台、谏之外的第三监察机构。

  四是史官监察。宋于门下省设起居郎,中书省设起居舍人,分记皇帝言行,撰写起居注,事实上也对皇帝起到监察作用。

  五是直诉机构的监察。宋朝设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军头引见司等直诉机构,凡有关军机重事、朝政阙失、官员过错,许臣民投书陈诉,也对百官起到一定的监察作用。

  除此之外,宋朝行政机关的内设部门中,也有监察部门,如尚书省有十房,其中的催驱房,“主考督文牍稽违”(《宋史》卷161《职官志一》),又设尚书省左右都司,“掌受付六曹诸司出纳之事,而举正其稽失,分治省事”。宋神宗元丰六年(1083年)尚书省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按失职,并六察殿最簿”。(《宋会要辑稿·职官》4之19)

  此外,宋朝还设置一些专业的监察机构,如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七月设立纠察在京刑狱司,对御史台、开封府审理的案件进行监察,有权“追取案牍,看详驳奏”。(《宋大诏令集》卷161《置纠察在京刑狱司诏》)

  而且,宋代又规定了监察机关互察制度。在中央,台、谏互察;在地方,监司接受御史台监察的同时,监司之间也互相监督。更重要的是,宋朝还允许非专职的监察机构担负起监察的责任。如御史台监察百官,但他们反过来也要受到行政机关尚书省的监察。尚书省左司有权对御史台监察。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诏:“御史台差官勘事,量大小给限,牒报刑部提举”(《宋会要辑稿·职官》55之2),也就是说,御史台官员外出督察,须接受尚书省刑部的检查。宋神宗元丰五年(1082年)再诏“尚书省得弹奏六察御史失职”。(《宋会要辑稿·职官》4之6)

  这样,宋朝通过这重重繁密的监察机构,建立起一张多元化、多管道的监察之网。

  设立监司,严控地方

  鉴于唐代藩镇割据与五代武人乱国之祸,宋代非常注重对地方官员的监察控制,不但在行政上削弱其权,且广置监司,加强监察。对于地方监察,汉有刺史,唐有巡察。汉武帝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十三部,每部派一名刺史乘传周流,监察地方。唐代于中宗神龙二年(706年)置十道巡察使,景云二年(711年)改为十道按察使,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年)改置十五道采访处置使,如汉代刺史故事,察访地方官的政绩。之后,汉之刺史、唐之采访,都由监察区演变为行政区划。宋代以后,元明清诸朝,则于地方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元于各省设行御史台,行台之下有诸道肃政廉访司,共有二十二道;明于各省设提刑按察司,主管监察工作。

  宋代的地方监察既不同于汉唐,也与元明有很大差距。宋代的地方行政制度,以州县为基本单位,州县之上为路。路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级行政区,又是监察区。路设安抚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司简称帅司,长官为安抚使,一般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长官兼任,主管一路军事;转运司简称漕司,长官为转运使,主管一路财赋,监督路内各州县将赋税上交朝廷,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宪司,主管一路刑狱,监督路内州县司法,复审各类案件;提举常平司简称仓司,监督管理路内各州县农业生产,以及茶业、盐业等事务,负责管理路内的政府田产、物资和赈灾事务。以上帅、漕、宪、仓四司,除其主管事务外,还都负有按察地方、监督州县官员的职责,故总称为监司。宋律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劾奸赃以闻。”(《庆元条法事类》卷7《职制令》)宋代的监司与元代的行御史台、明清的按察司有很大区别,元代的行省、行台,一主行政,一主监察。明代的承宣布政使司与提刑按察使司,与之相类。地方行政机关与地方监察机关,职责分得很清楚。宋代的监司则不同,它既有主管的具体行政事务,又都负有监察之责。这在中国地方制度史上是一种非常特别的存在,也是宋朝独具特色的一项监察制度。

  除监司外,宋朝还在州府设置通判,它具有双重性质,既是州府长官的副职,又是监察官。凡州府政务无不参与,州府长官发布命令,必须与通判连署方能生效。通判品级不高,权力很大,有事可以直接上奏皇帝,常与地方长官分庭抗礼,故号称“监州”。通判与监司一起,构成宋代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独立监察,互相制衡

  宋代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一支庞大的监察官队伍,但这些不同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在制度上是各自独立、互相制衡的,这种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监察机构脱离行政机关,自成体系。御史台自汉唐以来就一直是一个独立的监察机构。至宋,谏官也脱离中书门下。宋初,谏官系统并非独立的机构,左右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分隶门下和中书二省。宋太宗时改左右补阙为左右司谏,改左右拾遗为左右正言,但仍在中书门下。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二月,正式设置谏院,专铸谏院的官印,在门下和中书设谏官六员,不再兼领他职,这是宋代设专职谏官的开始。宋仁宗明道元年(1032年)七月,朝廷迁门下省,而将门下省的旧址改建成谏院,谏院有了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

  台谏官由皇帝直接任命。宋代宰相有“进退百官”的人事大权,但台谏官则由皇帝直接任命。宋代“祖宗法制,台谏官必出自宸衷”(《山堂考索》后集卷6《官制门》),“台官必由中旨,乃祖宗法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3)。宋朝禁止宰辅推荐台谏官。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八月诏:“自今除谏官,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宋会要辑稿·职官》3之52)宋钦宗靖康元年(1126年)四月重申:“台谏者,天子耳目之臣,宰执不当荐举,当出亲擢,立为定制。”(《宋会要辑稿·职官》3之56)而且,宋朝还制定了回避制度,凡执政大臣的子弟、亲戚、门生以及宰辅进入二府之前所荐之官,都必须回避,不得任台谏官。宋朝甚至禁止台谏官与宰相私自相见。

  台谏官有独立言事之权。宋代台谏官言事,不但禁止宰相干预,甚至不允许皇帝插手。宋真宗咸平二年(999年)四月,御史中丞张咏上言:“请自今御史、京朝官使臣受诏推劾,不得求升殿取旨及诣中书咨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获真宗同意。咸平五年(1002年)六月,又诏:“御史台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宋会要辑稿·职官》55之4)宋哲宗元祐四年(1089年)十二月,垂帘听政的太皇太后高氏想让宰相吕大防传话给台谏官刘安世,被吕大防断然拒绝。(《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6)可见这样的规定在宋朝是行之有效的。宋朝台官拥有很大的独立言事之权,非但宰相、皇帝不得干预,甚至御史台长官也无权过问。御史言事,无须向御史台长官汇报。

  台谏合流,强化皇权

  台官制度与谏官制度是唐宋时期最重要的两项监察制度,是唐宋监察体系的两根支柱。究其设官的本意,御史台与谏官在功能上各不相同,各有分工,“谏官掌献替,以正人主;御史掌纠察,以绳百僚”(《山堂考索续集》卷36《官制门》)。诚如王夫之在评论宋代谏官制度时所说:“宰相之用舍听之天子,谏官之予夺听之宰相,天子之得失则举而听之谏官;环相为治,而言乃为功。谏官者,以绳纠天子,而非以绳纠宰相者也。”(王夫之《宋论》卷4)也就是说,台官是监察百官的,谏官是监察皇帝的,两者在功能上各不相同。但到宋朝则出现台谏合流的趋势,不但常常台谏并称,台谏的职能区分也越来越不明显。元符二年(1099年)八月,“都省勘会”分定台谏职责云:“谏官职在拾遗补阙,凡朝政阙失,悉许论奏。则自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任非其人,事有失当,皆得课正。台官职在绳愆纠缪,凡官司稽违,悉许弹纠。则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宋会要辑稿·职官》17之16)到最后,“两者合为一府,居同门,出同幕”(洪迈《容斋续笔》卷3),已经越来越合为一体了。

  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御史、谏官两者在职能上确有共通之处,纠弹百官过错,实际上也是谏正皇帝用人失当。二是宋代御史、谏官的编制员额有限,而宋代官僚机构庞大,监察任务繁重,故有意让谏官充任台官的角色。三是皇权加强,谏官对皇帝的过失不敢有所规劝,而以弹劾官员为主要职责。

作者: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何勇强  (原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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