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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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十期

2024-07-10 15:43: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宁 海 县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10号            2023年10月30日

目      录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3〕25号)………………………………………………………………1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23〕11号)…………………………………………………………………8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天一甬宁保”参保推广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3〕26号)………………………………………………………………17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届“宁海慈善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宁政发〔2023〕12号)…………………………………………………………………27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海县高水平推进交通强国试点县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23〕27号)………………………………………………………………36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人慈善标杆县”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3〕28号)……………………………………………………48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宁政发〔2023〕13号)…………………………………………………………………54

县政府召开第44次常务会议 ……………………………………………………………57

二○二三年九月份县政府大事记…………………………………………………………59

BNHD01-2023-0001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宁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3〕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规范宁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在宁海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的组织。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为业务性质绩效评价活动,每届质量奖获评组织的数量不超过4家。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参评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与授奖活动。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 Z19579)实施。

第六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万千亿级产业集群企业、外贸双万亿行动企业、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企业、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品字标”、农业龙头等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审委),常设县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与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一)县评审委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的有关领导组成。县评审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其他成员为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二)机构职责

1.县评审委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审定批准的拟获评组织名单。

2.县评审办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2)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等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受理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3)根据申报组织的生产经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4)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及监督管理工作;

(5)向县评审委报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组织名单;

(6)负责社会各界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评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评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县政府质量奖荣誉宣传,规范获评荣誉使用管理;

(7)承担县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县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名单。

县政府审定批准县政府质量奖获评名单后,当届评审组解散。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质量奖评审员应具备市级(含)以上质量奖的评审经历。

第十条  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各乡镇(街道)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宁海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一)在宁海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等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立案,未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已获宁海县政府质量奖(包括县长质量奖)及以上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再申报宁海县政府质量奖。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告。由县评审办向各乡镇(街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证实性材料提交所在乡镇(街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县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超过获评总数2倍的参评组织进入现场评审。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应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受评组织确认。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评审员不得参与相关利益关系组织的评审工作。必要时邀请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提供技术咨询。

在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县评审办并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的组织现场评审得分不得少于500分。

第十七条  合议评审。由县评审办主任召集,对申报组织的现场评审结果和县政府质量奖建议名单进行合议评审,形成合议评审意见,产生县政府质量奖候选获评组织名单,提交县评审委审议。对未提交县评审委审议的申报组织应反馈合议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审查表决。召开县评审委全体会议,听取县评审办对评审情况的汇报,审查表决县政府质量奖候选获评组织名单,根据择优推荐的原则,确定县政府质量奖拟获评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公示。入选获评组织名单在县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县评审委审查。

第二十条  审定批准。县评审委审查后,确定拟获评组织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对质量奖获评组织给予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

鼓励获评组织持续提高管理水平,争创市级(含)以上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经费及评审、管理经费纳入县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评审办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县评审办可报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励经费,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5年内该组织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获评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公开有关资料信息(商业秘密除外)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其他组织改进质量管理,提升整体质量水平的引领者。

第二十六条  获评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评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或服务宣传。

第二十七条  获评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停止使用并收回县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等发生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破产倒闭、自行关闭、被强制吊销证照的。

已获县长质量奖的组织有上述情形的,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参评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参与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县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宁海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宁海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宁海县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3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23〕33号)精神,结合宁海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为导向,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为建设现代化“双优”新宁海贡献更多气象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气象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和“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气象核心能力明显增强,在立体气象监测、台风和强对流预报预警技术、“一业一策”气象服务等三个方面实现突破提升,在城市防灾、现代农业、生态旅游等领域气象服务水平取得明显成效,“气象+”赋能宁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效益更加显著。

到2035年,打造高效协同的精密监测新标杆、数字智能的精准预报新业态、普惠共享的精细服务新模式,基本实现以智慧气象为主要特征的气象现代化,气象高质量发展整体水平居全省县域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立体精密监测能力。新建X波段双偏振相控阵天气雷达,并入市天气雷达网,推动多波段雷达组网技术应用,提高强对流天气高时空分辨率实时三维探测和预警能力。完善区域气象站网,推进国家级骨干区域站点乡镇(街道)全覆盖,新建或更新迭代区域自动气象站,实现灾害易发区气象监测全覆盖。围绕农业、生态、海洋等气象服务重点,突出特色升级改造综合探测基地。探索实施应对极端天气“四有村安工程”,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村根据需要实现“有自动气象站、有警报系统、有气象信息员、有应急预案”。完善气象监测装备迭代更新机制,提升观测装备运维保障水平,建设宁海气象装备维护维修实训室。到2025年,建设X波段相控阵天气雷达1部,风廓线雷达1部,新建或更新迭代区域自动气象站20个以上,升级改造综合探测基地1个。建设强对流天气秒预警工程,建设一体化智慧气象监测预警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落实,不再列出)

(二)构建精准预报技术应用体系。依托省市“快算”“快报”“快发”技术,提高精准预报技术本地化应用水平。强化强对流天气短时临近多灾种识别追踪和人工智能应用,加强快速更新短临预报预警系统、多模式集成要素预报算法和台风降水短临预报产品等的本地化释用,提高智能网格预报应用水平。提升台风降水短临预报产品的应用能力,提供更多的跨部门场景应用气象快报产品,提升决策气象服务支撑能力。发展基于位置的靶向算法,打造浙政钉群自动发布机器人超市。重大赛事、重大活动、重点区域实现“百米级分钟级”预报,逐步实现局地强天气提前1小时预警、逐小时天气提前1天预报、灾害性天气提前1周预报、重大天气过程提前1月预测、气候异常提前1年预测。(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大数据中心)

(三)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推进基层防灾减灾体系融合发展,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乡镇(街道)等基层网格化管理,纳入未来乡村建设内容,统筹推进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社区)和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融入“141”基层治理体系,形成“气象+网格+应急”基层灾害防范应对闭环机制。加强气象灾害普查成果应用,完善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灾害预警,强化极端灾害性天气“吹哨叫应”制度,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形成以气象预警为先导的防灾减灾联动机制。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用,建立健全绿色通道、权威媒体和应急广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靶向发布机制。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考核范畴,规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县社会治理中心、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宁海传媒集团、县电信局、中国移动宁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宁海分公司)

(四)加强现代生态农业气象服务保障。推进“一县N品”农业特色气象服务,推动气象服务深度融入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构建气候变化背景下农业-气候资源情景矩阵,为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及种植业结构调整提供支撑保障。围绕高标准建设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国家级制种大县,建设宁海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气象服务示范基地,统筹规划建设特色农业气象观测装备,打造集“智能监测+精准预报+定制化服务”于一体的伴随式气象服务新模式。围绕重点服务对象,建立跨部门农业气象联盟,深化直通式服务,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全覆盖。围绕重点特色产业,推进气候赋能农产品特色品牌建设,深化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开展基于位置、基于影响的气象灾害动态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建立重点农产品气象灾害风险预警和动态评估机制。突出粮食稳产保供,发展分区域、分作物、分灾种的精细化气象服务技术,做好粮食生产全链条气象保障。面向水产养殖和渔船、渔港等提供针对性气象服务,提升气象保障涉海涉渔安全能力。(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联社、县三门湾现代农业开发区建设指挥部)

(五)加强重点领域“一业一策”气象服务。聚焦重大工程在建项目,开展“直通式”气象保障服务,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在论证、建设、运行等环节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做大能源领域气象服务,针对危化企业、电网安全运行,优化基于位置的、递进式的“风险提示、靶向预警、实况通报”产品体系和跨部门业务流程,加强靶向式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做优金融保险特色气象服务,创新气象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气象指数保险研发推广及应用力度,推进气象与金融深度融合。做精交通气象服务,开展道路交通高影响天气预警预报服务,发布基于路段的交通气象风险预报预警,推动气象大数据融入县智慧交通体系。做深水库气象服务,推进大中型水库流域的气象、水利信息融合和联合预报,强化“一库一策”预报系统的应用,提高预报精准度,延长预见期,提升水库防汛抗旱调度科学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六)推进优质公共气象服务共享。将公共气象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气象服务清单制度,形成长效机制。构建“智能预报+服务”业务,聚焦公众“衣食住行、康养旅游”等服务需求,研发基于场景定制、用户需求自动感知的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强化高品质生活气象服务供给。优化浙里办“宁海气象”应用。依托县级融媒体传播平台及宁海气象新媒体资源,拓展“一老一少”气象服务渠道。将气象元素融入文化旅游,打造气象科普“一县一品牌”,建设1个气象科普展示点、1条气象主题研学旅游线路、1个省级校园气象科普教育基地,新建宁海县气象防灾减灾研学基地。公众气象服务满意度保持在90分以上。(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文广旅游局、县科协、宁海传媒集团、县大数据中心)

(七)增强生态文明气象服务支撑。挖掘宁海生态气候资源和气候特色,开展天台山(宁海)气候多样性分析评估,服务大茶山生态区、两湾城市风貌带建设,打造具有宁海辨识度的生态气候资源品牌。擦亮“中国天然氧吧”金字招牌,促进气候生态效益转化,积极开展“浙江省气候康养乡村”“乡村氧吧”“避暑气候胜地”等省级气候品牌创建,助推生态旅游发展。建立生态气候年度评估机制。强化污染天气应对,做好污染治理气象服务。加强风能、太阳能等资源精细化监测分析,开展碳氧监测评估,服务碳减排工作。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更新升级智能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探索无人机作业模式,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到2025年新建人影烟炉作业基地1个。(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

(八)推进气象数字场景应用。夯实气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网络、数据、业务安全的一体化安全防护体系。依托宁波气象大脑,融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治理“一网通管”,为城市公共服务和防灾减灾提供支撑,推进数字孪生城市空间底座成果在气象灾害易发区、敏感区监测预报预警中的应用,打造涵盖气象的城市数智治理三维场景。加强“口袋气象”、浙里办“宁海气象”数字化平台应用,聚焦重要天气、重大活动、公众生活,重点打造现代农业气象服务、生态旅游气象服务、涉海涉渔气象服务、强天气预警等四大场景数字化应用。(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大数据中心、县供电公司)

(九)强化气象科技和人才体系建设。加强气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将气象人才纳入人才发展规划,落实人才政策保障,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合作,加快打造气象高水平人才梯队。支持鼓励气象类科技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加强面向党委政府领导的气象防灾减灾培训。到2025年,新增2人以上入选上级气象部门人才计划、地方人才培养工程。(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成立宁海县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解决气象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打造特色亮点工作,争取气象高质量发展省级试点。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加强统筹规划。将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深化气象领域产学研用融合发展,构建全方位、多领域、多层次的开放合作新格局。建立健全相关行业气象统筹发展机制,将各部门各行业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纳入气象观测网络。深化气象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气象服务供需适配、主体多元。

(三)加强法治建设。认真落实气象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更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气象信息服务等工作。加强防雷、升放气球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监管,提升气象监管效能。推进气象领域标准制定和实施。

(四)加强工作落实。完善对气象高质量发展的考核监督机制,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平安宁海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畴。进一步完善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加强对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

附件:1.宁海县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宁海县气象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清单(2023—2025年)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海县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  崭 副县长

副组长:吴  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应建存  县气象局局长

成  员:徐建荣 县社会治理中心副主任

孙  洁 县发改局副局长

王建东 县教育局副局长

徐兴友 县科技局副局长   

邵旭东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周必正 财政局副局长

叶良才  县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陈金辉  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金伟科  县住建局副局长

胡庆谊  县交通局副局长

何旭斌  县水利局总工程师

伍保阳  县农业机械化管理站站长

黄寅德  县文广旅游局副局长

张章科  县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

孙东祥  县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龚成伟  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副局长

葛亚建  宁海传媒集团副总编

葛日立  县大数据中心副主任

陈海峰  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薛参明  县三门湾现代农业开发区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

周溥佳  县气象局气象台台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周溥佳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宁海县气象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清单(2023—2025年)

序号

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

建设时间

备 注

1

建设1部X波段相控阵天气雷达

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跃龙街道

2023-2025年

2

实施强对流天气秒预警工程

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中心

2023-2025年

3

建设一体化智慧气象监测预警服务平台

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中心

2023-2025年

4

建设18个国家级骨干区域气象站

县气象局、各乡镇(街道)

2023-2025年

5

建设1部风廓线雷达

县气象局、县财政局、桃源街道

2024-2025年

6

新建、更新迭代20个区域自动气象站

县气象局、县财政局、相关乡镇(街道)

2024-2025年

7

提升改造综合探测基地

县气象局、县财政局

2024-2025年

8

创建省级气候品牌

相关乡镇(街道)、县气象局

2023-2025年

9

创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社区)

各乡镇(街道)、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

2023-2025年

到2025年全县建成率70%

10

建设1个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气象服务示范基地

县气象局、县三门湾现代农业开发区建设指挥部

2024-2025年

11

建设1条气象主题研学旅游线路

县气象局、相关乡镇(街道)

2024-2025年

12

建设1个省级校园气象科普教育基地

县教育局、县气象局

2024-2025年

13

新建宁海县气象防灾减灾研学基地

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科协

2023-2025年

14

建设1个人影烟炉作业基地

县气象局、县财政局、相关乡镇(街道)

2024-2025年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4年度“天一甬宁保”参保推广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3〕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好地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4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深化浙江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改革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15号)和《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天一甬宁保”参保推广工作的通知》(甬医保发〔2023〕27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度“浙里惠民保·天一甬宁保”(以下简称“天一甬宁保”)参保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标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作目标,在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2024年度“天一甬宁保”参保人数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50%的目标,并力争达到60%。

二、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可以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按2024年度保障方案享受“天一甬宁保”待遇。

(一)参保范围: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置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前置条件。

(二)保障范围:责任一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诊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基金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责任二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诊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自费医疗费用;责任三为恶性肿瘤处方外配自费药品和特定罕见病药品费用;责任四为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具体详见附件。

(三)保障期限:2024年1月1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产品不设等待期,赔付享受条件和结算周期与参保人员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三、参保缴费

(一)参保时间

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2月10日。

(二)缴费标准

未成年人(200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档参保人员50元/人;其他参保人员100元/人。

(三)筹资方式

1.个人购买。动员个人出资购买,允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历年账户余额为本人和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

2.集体购买。鼓励用人单位使用工会经费等方式集体购买,鼓励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为组织内居民集体购买;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保证本单位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全部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倡导本单位职工家属及周边人员参保。

3.资助参保。在参保期内,本县户籍特困、低保、低边人员,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天一甬宁保”参保缴费实行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主要渠道如下:

1.关注“天一甬宁保”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参保入口”办理;

2.在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医保”点击“浙里惠民保”进入参保页面办理,或搜索“甬金通”,在“甬金通”首页参保;

3.在支付宝搜索“天一甬宁保”参保;

4.承保机构官方微信公众号;

5.承保机构各服务网点及销售人员;

6.政府认可的其他平台和辅助推广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天一甬宁保”是经市政府同意发布,为全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定制的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推进共建共享、共同富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全县统一部署,细化工作举措,确保2024年度“天一甬宁保”参保工作快速高效开展。

(二)压实目标任务。按照“天一甬宁保”参保推广工作目标,县医保局牵头抓总,及早谋划、精心布置、明确节点,合理分解参保任务,引导群众踊跃购买。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参保动员,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头参保和鼓励家庭成员积极参保。承保机构结合本方案及各乡镇(街道)的参保推广方案,做实参保推广,并同步做好理赔服务、咨询投诉处理等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支持承保机构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协助做好参保推广工作。各承保机构要结合2023年度中期优化赔付工作,深入群众,精准宣传,提高群众对“天一甬宁保”的知晓率和认可度,协同医保部门,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加强在乡镇(街道)、村社、企业、学校的业务培训与宣传,引导基层工作者、医保业务联络员等协助做好参保推广、理赔服务等工作,以服务带动宣传,推进“天一甬宁保”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附件:2024年度“天一甬宁保”保障方案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4年度“天一甬宁保”保障方案

一、保障方案一览表

保    障    方    案

保险

金额

累计理算

金额分段

赔付比例

责任一:住院及特病门诊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

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诊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不含责任免除相关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起付线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

50万元

0.6万元至2.0万元

30%

2.0万元

以上

60%

责任二:住院及特病门诊自费医疗费用保障

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部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诊疗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自费药品费用、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医用耗材费用(不含责任免除相关费用,宁波市外医疗费用按保障方案详述列示比例计入累计理算金额),起付线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

100万元

0.6万元至2.0万元

30%

2.0万元

以上

60%

责任三:恶性肿瘤处方外配自费药品和特定罕见病药品费用保障

责任三-1:被保险人持浙江省内、上海市内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处方,在浙江省内、上海市内医保定点药店购买的合理且必需、基本医保目录外、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的药品费用(不含责任免除相关费用,宁波市外药费用按保障方案详述列示比例计入累计理算金额),起付线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

100万元

0.6万元至2.0万元

30%

2.0万元

以上

60%

责任三-2:被保险人持浙江省内、上海市内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处方,在浙江省内、上海市内医保定点药店购买的符合疾病适应症及用法用量的特定罕见病药品费用(不含责任免除相关费用,宁波市外药费用按保障方案详述列示比例计入累计理算金额),起付线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

30万元

0.6万元至2.0万元

30%

2.0万元

以上

60%

责任四: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障

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在具备质子、重离子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内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定位及制定放疗计划费用,以及实施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不包括床位费、化疗费等费用)。

20万元

无起付线

60%

等待期:本产品不设等待期。

适用人群: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参保时间: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2月10日。

保障期限:2024年1月1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

缴费标准:1.未成年人(200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档参保人员:50元/人;2.其他参保人:100元/人。

二、保障方案详述

(一)责任介绍

1.责任一:住院及特病门诊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障

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诊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不含责任免除相关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计入责任一累计理算金额。责任一累计理算金额中低于0.6万元部分不报销,0.6万元—2.0万元部分赔付30%,2.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60%。责任一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2.责任二:住院及特病门诊自费医疗费用保障

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部释义1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诊疗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自费医疗费用,剔除责任免除费用后计入责任二累计理算金额。责任二累计理算金额中低于0.6万元部分不报销,0.6万元—2.0万元部分赔付30%,2.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60%;对于资助参保对象和出生缺陷儿童释义2,责任二累计理算金额中低于0.1万元部分不报销,0.1万元—1.0万元部分赔付30%,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60%。

宁波市内医院产生的上述医疗费用(不含责任免除部分费用)按100%计入责任二累计理算金额。宁波市外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不含责任免除部分费用),按以下比例计入责任二累计理算金额: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医院产生的费用按85%计入责任二累计理算金额;浙江省外医院产生的费用按75%计入责任二累计理算金额;新市民释义3在指定地市释义4内医院产生的上述医疗费用可申请按100%计入责任二累计理算金额。责任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每次就诊或住院材料费计入责任二累计理算金额以20万元为限,其中超限额费用计入责任二累计理算金额限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自费药品费用计入责任二累计理算金额的单价限50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自费医疗服务项目计入责任二累计理算金额的单价限10万元。PET-CT检查费年度计入责任二累计理算金额以5300元为限。

将特困、低保、低边困难群众合理且必需的高额医疗费用,经所属民政、农业农村、慈善等部门救济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计入责任二赔付范围,相关赔付金额年度累计限20万元,计入责任二保险金额。

3.责任三:恶性肿瘤处方外配自费药品和特定罕见病药品费用保障

(1)责任三-1:恶性肿瘤处方外配自费药品费用保障

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治疗恶性肿瘤发生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计入责任三-1累计理算金额:(1)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为恶性肿瘤,用法合理必要并符合药品说明书恶性肿瘤相关适应症,且该适应症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在浙江省内或上海市内医保定点药店购买;(3)持有浙江省内或上海市内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处方。

持宁波市内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处方产生的上述费用,按100%计入责任三-1累计理算金额;持浙江省(不含宁波市)内或上海市内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处方产生的上述费用,按30%计入责任三-1累计理算金额。责任三-1累计理算金额中低于0.6万元部分不报销,0.6万元—2.0万元部分赔付30%,2.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60%;对于资助参保对象和出生缺陷儿童,责任三-1累计理算金额中低于0.1万元部分不报销,0.1万元—1.0万元部分赔付30%,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60%。计入责任三-1累计理算金额的药品单价以35万元为限。责任三-1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本保障责任中,医生开具的处方应经浙江省“智慧医保”外配处方电子化流转平台流转的,须开具电子处方。

(2)责任三-2:特定罕见病药品费用保障

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治疗特定罕见病,发生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计入责任三-2累计理算金额:①药品为下表所列的特定罕见病药品,用法合理必要且符合药品说明书适应症;②在浙江省内或上海市内医保定点药店购买;③持有浙江省内或上海市内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处方。

序号

商品名

通用名

厂商

适应病种

适应症范围

1

海芮思

艾度硫酸酯酶β注射液

北海康成

黏多糖贮积症Ⅱ型

限:用于确诊的黏多糖贮积症Ⅱ型(MPSⅡ,亨特综合征)患者的酶替代治疗

2

唯铭赞

依洛硫酸酯酶α注射液

百傲万里

黏多糖贮积症IVA型

限:本品适用于IVA型黏多糖贮积症患者(MPSIVA,MorquioA综合征)

3

舒友立乐

艾美赛珠单抗注射液

罗氏

血友病

限:本品适用于以下成人及儿童患者的常规预防治疗,以防止出血或降低出血发作的频率:

(1)存在凝血因子VIII抑制物的 A 型血友病(先天性凝血因子VIII缺乏);

(2)或不存在凝血因子VIII抑制物的重度 A 型血友病(先天性凝血因子VIII缺乏,F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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