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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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来了!

2024-07-17 07:44: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原有的排列顺序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f)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的呈现方式后不加引注地使用,如将图表转换成文字表述,或者将文字表述转换成图表。

3.1.3 图片和音视频剽窃

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图片和音视频剽窃。图片和音视频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

a)不加引注或说明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音视频等资料。

b)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进行些微修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c)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添加一些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d)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和音视频删减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e)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增强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f)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片弱化部分内容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3.1.4 研究(实验)方法剽窃

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他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研究(实验)方法剽窃。研究(实验)方法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

a)不加引注或说明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

b)修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的一些非核心元素后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

3.1.5 文字表述剽窃

不加引注地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完整语义的文字表述,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应界定为文字表述剽窃。文字表述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

a)不加引注地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

b)成段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虽然进行了引注,但对所使用文字不加引号,或者不改变字体,或者不使用特定的排列方式显示。

c)多处使用某一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只在其中一处或几处进行引注。

d)连续使用来源于多个文献的文字表述,却只标注其中一个或几个文献来源。

e)不加引注、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包括概括、删减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或者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的句式,或者用类似词语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进行同义替换。

f)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增加一些词句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g)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删减一些词句后不加引注地使用。

3.1.6 整体剽窃

论文的主体或论文某一部分的主体过度引用或大量引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内容,应界定为整体剽窃。整体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

a)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

b)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如补充一些数据,或者补充一些新的分析等。

c)对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进行缩减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d)替换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对象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e)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的结构、段落顺序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f)将多篇他人已发表文献拼接成一篇论文后发表。

3.1.7 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未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数据、图片等,或获得许可但不加以说明,应界定为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他人未发表成果剽窃的表现形式包括:

a)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公开但未正式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数据、图片等。

b) 获得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公开但未正式发表的观点,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数据、图片等,却不加引注,或者不以致谢等方式说明。

论文作者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之 伪造

伪造的表现形式包括:

a)编造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取得的数据、图片等。

b)伪造无法通过重复实验而再次取得的样品等。

c)编造不符合实际或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等。

d)编造能为论文提供支撑的资料、注释、参考文献。

e)编造论文中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

f)编造审稿人信息、审稿意见。

论文作者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之 篡改

篡改的表现形式包括:

a)使用经过擅自修改、挑选、删减、增加的原始调查记录、实验数据等,使原始调查记录、实验数据等的本意发生改变。

b)拼接不同图片从而构造不真实的图片。

c)从图片整体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一些虚构的部分,使对图片的解释发生改变。

d)增强、模糊、移动图片的特定部分,使对图片的解释发生改变。

e)改变所引用文献的本意,使其对己有利。

论文作者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之 不当署名

不当署名的表现形式包括:

a)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

b)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

c)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

d)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

e)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

论文作者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之 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的表现形式包括:

a)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

b)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

c)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

d)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

e)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期内,对论文进行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

f)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

论文作者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之 重复发表

重复发表的表现形式包括:

a)不加引注或说明,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

b)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

c)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出处。

d)不加引注或说明地在多篇论文中重复使用一次调查、一个实验的数据等。

e)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等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f)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等,发表数据、方法、结论等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论文作者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之 违背研究伦理

论文涉及的研究未按规定获得伦理审批,或者超出伦理审批许可范围,或者违背研究伦理规范,应界定为违背研究伦理。 违背研究伦理的表现形式包括:

a)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未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伦理审批,或不能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

b)论文所涉及的研究超出伦理审批许可的范围。

c)论文所涉及的研究中存在不当伤害研究参与者,虐待有生命的实验对象,违背知情同意原则等违背研究伦理的问题。

d)论文泄露了被试者或被调查者的隐私。

e)论文未按规定对所涉及研究中的利益冲突予以说明。

论文作者之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a)在参考文献中加入实际未参考过的文献。

b)将转引自其他文献的引文标注为直引,包括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

c)未以恰当的方式,对他人提供的研究经费、实验设备、材料、数据、思路、未公开的资料等,给予说明和承认(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d)不按约定向他人或社会泄露论文关键信息,侵犯投稿期刊的首发权。

e)未经许可,使用需要获得许可的版权文献。

g)经许可使用他人版权文献,却不加引注,或引用文献信息不完整。

h)经许可使用他人版权文献,却超过了允许使用的范围或目的。

i)在非匿名评审程序中干扰期刊编辑、审稿专家。

j)向编辑推荐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审稿专家。

k)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与论文内容无关的他人代写、代投、代修。

l)违反保密规定发表论文。

审稿专家学术不端行为类型

4.1 违背学术道德的评审

论文评审中姑息学术不端的行为,或者依据非学术因素评审等,应界定为违背学术道德的评审。违背学术道德的评审的表现形式包括:

a)对发现的稿件中的实际缺陷、学术不端行为视而不见。

b)依据作者的国籍、性别、民族、身份地位、地域以及所属单位性质等非学术因素等,而非论文的科学价值、原创性和撰写质量以及与期刊范围和宗旨的相关性等,提出审稿意见。

4.2 干扰评审程序

故意拖延评审过程,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发表决定,应界定为干扰评审程序。干扰评审程序的表现形式包括:

a)无法完成评审却不及时拒绝评审或与期刊协商。

b)不合理地拖延评审过程。

c)在非匿名评审程序中不经期刊允许,直接与作者联系。

d)私下影响编辑者,左右发表决定。

4.3 违反利益冲突规定

不公开或隐瞒与所评审论文的作者的利益关系,或者故意推荐与特定稿件存在利益关系的其他审稿专家等,应界定为违反利益冲突规定。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表现形式包括:

a)未按规定向编辑者说明可能会将自己排除出评审程序的利益冲突。

b)向编辑者推荐与特定稿件存在可能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审稿专家。

c)不公平地评审存在利益冲突的作者的论文。

4.4 违反保密规定

擅自与他人分享、使用所审稿件内容,或者公开未发表稿件内容,应界定为违反保密规定。违反保密规定的表现形式包括:

a)在评审程序之外与他人分享所审稿件内容。

b)擅自公布未发表稿件内容或研究成果。

c)擅自以与评审程序无关的目的使用所审稿件内容。

4.5 盗用稿件内容

擅自使用自己评审的、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或者使用得到许可的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或说明,应界定为盗用所审稿件内容。盗用所审稿件内容的表现形式包括:

a)未经论文作者、编辑者许可,使用自己所审的、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

b)经论文作者、编辑者许可,却不加引注或说明地使用自己所审的、未发表稿件中的内容。

4.6 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评审中的保密信息、评审的权利为自己谋利,应界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包括:

a)利用保密的信息来获得个人的或职业上的利益。

b)利用评审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4.7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a)发现所审论文存在研究伦理问题但不及时告知期刊。

b)擅自请他人代自己评审。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中关于学术规范的共同约定包含哪些部分?

《指南》正文共八节,第一节说明与学术研究相关的基本概念,第二节阐述学术伦理,第三节至第七节以学术研究的环节为纲,介绍和阐释相关的学术规范,第八节着重介绍了学术资源获得与权益自我保护的知识。

从学术伦理、选题与资料规范、引用与注释规范、成果呈现规范、学术批评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学术资源获得与权益自我保护七个方面对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基本程序、基本技术标准和规则进行阐释。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之学术不端

学术不端行为也称不正当的研究行为,指学术共同体成员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例如: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8)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等。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中关于学术规范的共同约定包含哪些部分?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的正文共分四个部分:

一、基本概念。对“学术共同体”、“学术规范”等概念作了较为详细的叙述而不仅是简单的定义;

二、科技工作者应遵守的学术规范。对在具体的科学研究过程中,从项目的申请、实施、成果的发表到后续的学术评价、学术批评等作了原则性的说明;

三、学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对如何正确使用“引用、注释、参考文献”,综述中的“综”和“述”的要求,以及“编、编著及著”的区别都一一作了介绍;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对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不端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中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一)抄袭和剽窃(plagiarism)

1、抄袭和剽窃的定义

一般而言,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作自己作品发表;剽窃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将他人的语言文字、图表公式或研究观点,经过编辑、拼凑、修改后加入到自己的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项目结题报告、专利文件、数据文件、计算机程序代码等材料中,并当作自己的成果而不加引用的公开发表。

尽管“抄袭”与“剽窃”没有本质的区别,在法律上被并列规定为同一性质的侵权行为,其英文表达也同为plagiarize,但二者在侵权方式和程度上还是有所差别的:抄袭是指行为人不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而剽窃则是行为人通过删节、补充等隐蔽手段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而没有改变原有作品的实质性内容,或窃取他人的创作(学术)思想或未发表成果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抄袭是公开的照搬照抄,而剽窃却是偷偷的、暗地里的。

2、抄袭和剽窃的形式

(1)抄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而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让读者误以为观点是作者自己的。

(2)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图表,照搬或略加改动就用于自己的论文。

(3)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

(4)片段抄袭,文中没有明确标注。

(5)整段照抄或稍改文字叙述,增删句子,实质内容不变,包括段落的拆分合并、段落内句子顺序改变等等,整个段落的主体内容与他人作品中对应的部分基本相似。

(6)全文抄袭,包括全文照搬(文字不动)、删简(删除或简化,将原文内容概括简化、删除引导性语句或删减原文中其他内容等)、替换(替换应用或描述的对象)、改头换面(改变原文文章结构、或改变原文顺序、或改变文字描述等)、增加(一是指简单的增加,即增加一些基础性概念或常识性知识等;二是指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增加,即在全包含原文内容的基础上,有新的分析和论述补充,或基于原文内容和分析发挥观点)。

(7)组合别人的成果,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叙述,字面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就是别人成果,并且不引用他人文献,甚至直接作为自己论文的研究成果。

(8)自己照抄或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应视作“自我抄袭”。

3、抄袭和剽窃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抄袭和剽窃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在发表后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和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三个标准: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不仅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要从“质”上来确定;

第三,引用是否标明出处。

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目前,我国对自然科学的作品尚无引用量上的明确规定,考虑到一篇科学研究的论文在前言和结果分析部分会较多引用前人的作品。所以建议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术论文中,引用部分一般不超过本人作品的五分之一。

对于引用“质”,一般应掌握以下界限:

(1)作者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发展,是新作品区别于原作品,而且原作品的思想、观点不占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2)对他人已发表作品所表述的研究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要注明出处,即使如此也不能大段照搬他人表述的文字;

(3)著作权法保护独创作品,但并不要求其是首创作品,作品虽然类似但如果系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则不能认为是剽窃。

(二)伪造(fabrication)和篡改(falsification)

1、伪造和篡改的定义

伪造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记录或报告无中生有的数据或实验结果的一种行为。伪造不以实际观察和试验中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据,而是按照某种科学假说和理论演绎出的期望值,伪造虚假的观察与实验结果。

篡改是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操纵实验材料、设备或实验步骤,更改或省略数据或部分结果使得研究记录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的一种行为。篡改是指科研人员在取得试验数据后,或急功近利,或为了使结果支持自己的假设,或为了附和某些已有的研究结果,对实验数据进行“修改加工”,按照期望值随意篡改或取舍数据,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

2、伪造和篡改的形式

(1)伪造试验样品。

(2)伪造论文材料与方法,实际没有进行的实验,无中生有。

(3)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伪造虚假的观察与实验结果,故意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以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

(4)虚构发表作品、专利、成果等。

(5)伪造履历、论文等。

3、伪造和篡改行为的危害

伪造和篡改都属于学术造假,其特点是研究成果中提供的材料、方法、数据、推理等方面不符合实际,无法通过重复试验再次取得,有些甚至连原始数据都被删除或丢弃,无法查证。这两种做法是科学研究中最恶劣的行为,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与某项研究有关的所有人和事的可信性。涉及实验中数据伪造和各种实验条件更改的学术欺骗却并不容易发现,而且调查起来也需要专门人员介入,并要重现实验过程,因而颇有难度。伪造和篡改的发现多是在文章发表一段时间后,实验不能重复或者实验数据相互矛盾,致使专家提出质疑,或是实验室内部人员揭发,才能发现。

科学研究的诚信取决于实验过程和数据记录的真实性。篡改和伪造会引起科学诚信上的严重问题,这使得科学家们很难向前开展研究,也会导致许多人在一条“死路”上浪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资源。

(三)一稿多投(multiple contributions)和重复发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

1、一稿多投的定义

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包括印刷出版和电子媒体出版)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设定了“一稿多投”的法律规定。如果是向期刊社投稿,则法定再投稿期限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约定期限可长可短,法定期限服从于约定期限。法定期限的计算起点是“投稿日”,而约定期限可以是“收到稿件日”或“登记稿件日”,法定期限的终点是“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通知日”。

凡属原始研究的报告,不论是同语种还是不同语种,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或主要数据和图表相同、只是文字表达有些不同的两篇或多篇期刊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属一稿两(多)投;一经两个(或多个)刊物刊用,则为重复发表。会议纪要、疾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指南、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新闻报道类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杂志,以及在一种杂志发表过摘要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杂志,不属一稿两投。但作者若要重复投稿,应向相关期刊编辑部做出说明。

2、一稿多投的形式

(1)完全相同型投稿。

(2)支解型投稿。比如作者把A文章分成B文章和C文章,然后把A、B、C三篇文章投递给不同的期刊。

(3)改头换面型投稿。作者仅对文章题目做出改变,而结构和内容不做变化。

(4)组合型投稿。除了改换文章题目外,对段落的前后来连接关系进行调整,但整体内容不变。

(5)语种变化型投稿。比如,作者把以中文发表的论文翻译成英文或其他外文,在国际著作权公约缔约国的期刊上发表,这在国际惯例中也属于一稿多投,是违反国际著作权公约准则的行为。

3、一稿多投行为的界定

构成“一稿多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相同作者。对于相同作者的认定,包括署名和署名的顺序。鉴于学术文章的署名顺序以作者对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贡献而排列,调整署名顺序并且再次投稿发表的行为,应当从学术剽窃的角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理。因同一篇文章的署名不同,应认定为“剽窃”,不属于“一稿多投”。

(2)同一论文或者这一论文的其它版本。将论文或者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经过文字层面或者文稿类型变换后的同一内容的其他版本、载体格式再次投稿,也属于“一稿多投”。

(3)在同一时段故意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或者非同一时段且已知该论文已经被某一刊物接受或发表仍投给其他刊物。

(4)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的“一稿多投”。

根据国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以下类型的重复发表不属于 “一稿多投”行为,可以再次发表:

(l)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口头报告或者以摘要、会议墙报的形式发表过初步研究结果的完整报告,可以再次发表,但不包括以正式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全文。

(2)在一种刊物发表过摘要或初步报道,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期刊的文稿。

(3)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类文稿,可以再次发表,但此类报道不应通过附加更多的资料或图表而使内容描述过于详尽。

(4)重要会议的纪要,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可以再次发表,但应向编辑部说明。

(5)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或以上数据的学术论文,可以再次发表。但要引用上次发表的论文(自引),并向期刊编辑部说明。

(6)论文以不同或同一种文字在同一种期刊的国际版本上再次发表。

(7)论文是以一种只有少数科学家能够理解的非英语文字(包括中文)己发表在本国期刊上的属于重大发现的研究论文,可以在国际英文学术期刊再次发表。当然,发表的首要前提是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的编辑的同意。

(8)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发表后,可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再次发表。

图片 | 国家新闻出版署 中国知网

文字 | 国家新闻出版署 学术星球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

排版 | 张雪娇

责编 | 江亚柔 曹境 吴宗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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