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念观中“门当户对”的现代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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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念观中“门当户对”的现代内涵-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首页 新闻 审判 执行 评论 时讯 法学 地方法院 论坛 博客 客户端 首页 >时讯 > 法院文化 > 文学 婚念观中“门当户对”的现代内涵 2013-10-28 09:24: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雅凌 门当与户对分别是指古民居建筑大宅门前的一对石鼓和置于门楣上或门楣双侧的砖雕或木雕。出于美观和象征意义的需要,门当与户对在门前总是同时出现,并要求般配。它们后来演化为旧时男女的家庭经济实力与社会地位相当,成为男女婚姻合适的标准和条件。 婚姻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故“君子重之”。费孝通先生曾说,“一个理想的夫妇关系是要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能胜任社会所交给他们抚育孩子的事务;一方面是两个人能享受友谊爱好的感情生活。”我们知道,抚育孩子除了要给予其内在的关爱外,更直接的需要是给予其足够的外在物质保障,因为有时候空有一腔对孩子满满的爱,还不如一个热气腾腾的窝窝头来得实在。因此,我们可以把先生的话转换成“一个理想的夫妇关系需要有两个支点:一个是适当的物质保障,一个是良好的感情生活”。因为旧时生产力水平低下,且交通和资讯也十分落后,这使得社会不得不以外在的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来直观地衡量男女双方(特别是男方)的婚姻能力,所以在旧时的婚姻制度中强调“门当户对”有其历史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但是在现代社会,随着物质文明的进步,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不仅为适婚男女提供了足够的物质保障,也为其自由充分的谈情说爱创造了多种可能。因此,强调美满婚姻中夫妻能幸福生活的“门当户对”也应该与时俱进。 对孩子的抚育和理想的夫妻关系必须要有适当的外在物质保障,而理想夫妻关系的另一个支点——良好的感情生活,更多要求的是双方有大致相当或相容的性情、学识和品格等内在素质。人与人融洽相处是需要“对脾气”的,如果两人性情迥异,又不能相互理解和宽容对方,那么在一起难免会水火不容。“话不投机半句多”,一旦朝夕相处的夫妻在知识、见解、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没有共同语言,又不能做到尊重对方的观点,那么双方即使能同床共枕也必会因沟通不畅而同床异梦。夫妻间的亲密关系需要建立在双方相知、相爱、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倘若一方对另一方的人品和人格产生了怀疑,那么“防人之心不可无”的警惕终会让夫妻感情万劫不复。所以哈夫洛克·霭理士总结道,“在一个真正‘理想的’婚姻里,我们所能发见的,不只是一个性爱的和谐,更是一个多方面的而且与年俱进的感情调协,一个趣味与兴会的结合。” 婚姻制度中的“门当户对”:旧时主要要求的是男女双方家庭经济实力与社会地位即外在的物质财富相当。因为严峻的生存条件,为保种族繁衍和社会存续而忽略甚至牺牲了夫妻两人的感情生活。而现代主要强调的应该是能给夫妻带来“良好感情生活”的,以性情、学识和品格等为主要内容的内在素质的般配。因为现代社会为人类生存和青年男女自由恋爱提供了更为充分的物质文明保障,使得他们都可以选择成为不要孩子的丁克家族和仅因爱而结合的裸婚男女。因此,我们可以说:现代社会的幸福婚姻,男女双方外在物质财富上的“门当户对”至多算是锦上添花,而内在素质上的“门当户对”则至少可谓是画龙点睛。哈夫洛克·霭理士也说过,“婚姻关系绝非寻常的人事关系可比,其深刻处,可以穿透两个人的人格,教他们发生最密切的精神上的接触以至于混化。”与人类日益要求摆脱物质牵绊尽力追求精神享受的文明步伐相一致,现代社会的幸福婚姻日益强调的精神恋爱主要就是以双方内在素质的般配为基础,而追求那种“心有灵犀一点通”的琴瑟相和、和谐共鸣的理想夫妻关系状态。 一般来说,只要男女双方在性情、学识和品格等内在素质上大致相当或相容,双方也因此产生了真爱,他们会不畏艰难地想尽办法克服种种阻碍走到一起。白娘子与许仙,七仙女与董永,都是人们运用神话歌颂现实爱情的写照。“寒窑虽破能避风雨”,“夫妻恩爱是苦也甜”。爱情是伟大的,它能使恋爱中的男女因爱而为对方改变:男女双方或双方家庭物质财富不对称,一方会适当降低自己对现阶段物质快乐的要求,以不至于给对方更多压力;另一方也必会因爱而努力拼搏,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去创造更多的财富。这在许多筚路蓝缕、共同创业的夫妻中有着真实的反映。外在的物质财富是容易流动的,而内在的个人素质却是更为坚固持久的。一方能抛开世俗偏见,抓住对方这支绩优股,这不仅需要远见卓识,更需要勇气。有付出,就有回报。夫妻经过共同奋斗,不但终将会享受到应有的物质快乐,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一路走来,相知更多,相爱益深,共同领略到了沿途无数的“秀美风景”,这注定他们更能感受和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幸福,而这份幸福也必将更为珍贵永恒。 知易行难!稍加分析我国节节攀高中的离婚案件,我们很快就能找到一个基本相同的离婚理由——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睦,不能再继续共同生活。因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诉讼)离婚的核心要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提起离婚的男女双方总会直接或间接的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各种理由。但是婚姻法在对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规定中却没有“男女双方情投意合”的要件,而是规定只要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不违反国家有关结婚的禁止性规定,一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就是合法夫妻。这不仅是因为“男女双方情投意合”难以客观界定,更重要的是男女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是否幸福,有如他们自己脚上的鞋是否合适和舒服一样,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最清楚。同时男女双方在对婚姻的自主选择时就已具备了承担相应后果的主客观条件,“种善因得善果,种恶因得恶果”,每个人都应该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但愿有情人能知己知彼,参透“门当户对”的真谛,终成眷属。万勿弄成“此情可待成追忆”,而埋怨“只是当时已惘然”。 作者单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分享到: 网友评论:0条评论 相关新闻: 暂无相关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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