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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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024-07-01 19:02: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年级:2014级专业:法学学号:姓名:廉欢

内容摘要:如何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为学习刑法的首要任务之一,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其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正确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其实质是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既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能对任何人搞歧视。由于立法的原因、人为因素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刑法面前不平等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本文指出要做到法不阿贵,一视同仁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刑法;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概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我国早在古代就有一些思想家提出过,他们期盼在治理国家时,能够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这思想虽然很好,但却无法实施,因为它的平等是以维护等级制度为前提的,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的精髓所背离。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卢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2]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已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接受,成为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原则,也是评判“法治”国家的重要标

准之一,并被联合国宪章所吸纳。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我国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虽然在 1954年宪法中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文件中予以了重申。但随着“左”倾思想的泛滥,1975年宪法和 1978年宪法则将此原则删除了。后来又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1982 年宪法中予以了恢复。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 97年新刑法修订时。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3]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4]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原因在于: (一)、从法阶上讲宪法是最高级别的,刑法是宪法的下位法,在刑法中体现宪法的原则是应该的并且也是必要的。我国将这一原则不仅规定在宪法中,而且还在刑诉法和民诉法等法律中予以了重申,说明这些重要的部门法都有这个需要。“刑法直接涉及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岂不是更有必要在其中规定这一原则?”[5]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限制封建特权思想的必要。我国是从半殖半封

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缺少必要的思想准备的阶段,社会上遗留了大量的特权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司法机关中的某些人,用罚金

取代刑罚等行为的出现,导致我国在 97年刑法修订之前刑罚的适用是不公平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罪犯改造和社会安定的,因此,97 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特意的

将这一原则写进刑法典中,就是为了限制特权思想。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主体进行活动,这种内在要求一般多是体现在民事法律当中,但是我们知道刑法也是要打击经济类犯罪的,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和被害人都是平等的,因此在刑法的制裁方面也要求双方的平等。除此之外,刑法中的某些自诉类犯罪,控诉双方都是平等主体,也要求刑法此时体现它的平等性。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

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既包括立法平等又包括司法平等两方面;[6]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司法平等,也就是说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这种适用上的对立法平等有很大的影响;[7]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含义是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8]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

1、经济基础所决定。我国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这种全民所有是具有一定阶级性的。根据这种经济基础建立起来的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然也是具有阶级性的。这种阶级性是在立法时体现出来的,如《刑法》中规定盗窃金融机构可以被判处死刑,而盗窃私人财产只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才可能判处死刑。由此可知在立法时就不平等。

2、追求实质正义的要求。资产阶级刑法平等观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阶级刑法平等观是以资产阶级能够以其财产的力量控制刑法的制定和适用的前提下的平等,其结果是以财产的不平等代替社会出身造成的不平等”[9]即“平等”就是一种“形式平等”,其实质仍然是不平等。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平等,即在立法上用“貌似不平等”带来适用中的“实质正义”,如在刑法中对妇女儿童加大保障力度,这种保障是符合一般人“正义观”的,这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由此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应为:“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0]

三、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应跟区别对待相对立。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区别对待是针对两个不同方面的,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平等的定罪、处罚和行刑等刑法适用上的问题的。而区别对待则则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以后法官根据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而予以处罚的问题。为什么会有区别对待呢?刑罚个别化主张“刑罚与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性)相适应,极力排斥罪刑等价的传统刑法价

值观,提倡针对犯罪人个人的人身特点从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个别化地确定刑罚(或保安处分),籍以预防犯罪。”[11]法律功能中的预防,既包括惩罚犯罪人,也包括通过惩罚犯罪人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内心得到慰藉。通过刑罚个别化的适用可以很好的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灵,但是刑罚个别化则可能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摆在实务界和学界面前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平衡:

1、加强法官的素质培训。刑罚个别化就要加大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法官自身能力又制约他对法律的理解,那么就容易导致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出现偏差,这就不利于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犯罪人的改造,使得法律的预防作用降低,并且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2、加大司法判例的指导。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们司法系统有自己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适合我国现实的经验,这些经验应该通过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予以固定下来,以便于各地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不会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并且这种判例指导方式是适合我国现实的。这种指导既能使得平等的适用法律,又能很好的照顾到各个地区的不同现实状况。

平等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理解、丰富此原则,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此原则的旺盛生命力。

四、中国社会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原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是我们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保持平等地位的重要表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于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身份、社会地位和职权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都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二.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定罪平等,即在决定罪与非罪和此罪

与彼罪的问题上,只能以案件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而不能因人而异。第二,量刑平等,即在肯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其是否判刑、判何种刑、刑度如何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时,也应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第三,行刑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对所有的受刑人应当平等地对待。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实施以来,对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是在实行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的内在的公平和正义要求质量的提高,已经暴露出这部法律许多不足之处,又由于现实中司法水平、司法意识和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情况,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公平原则应引起高度的关注。

(一)、立法本身的原因导致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相对不公平

在立法中,平等原则要求立法者不得对于本质相同之事件或类似事件做出不同的规定,尤其是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制定对某些特定群体和集团的歧视或优惠条款;同样,对于本质不相同之事件或不相似事件,也不得任意制定相同或相似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轻重相适应。现行的刑法在立法时放大了某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或者说在当时立法时高估了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反有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被低估了,造成立法后的今天,同种类犯罪或者不同种类犯罪之间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量刑反而轻,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量刑反而重的现状,造成罪犯之间所受处罚的不公平。

(二)、由于刑期幅度偏大导致量刑不公平

我国刑法和世界各国的刑法一样,都是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赋予法官在法定刑的幅度内自由裁量权,因为允许在量刑中存在一定波动,就可能使不同法院、不同的法官对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情节的罪犯做出轻重不同的判决,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确定刑罚本是不算违法,但是,表现是在法律上的不平等问题,这里有立法方面原因,也有司法人员自身的因素,现主要从立法层面来谈一谈:

第一,“十年以上有期徒行、无期徒行、死刑”规定为一个量刑副度,无论从刑罚的种类、性质以及现行刑法中的幅度和台阶来分析,还是从特殊案例及其社会以效果来考察,把三个性质完全不同、后果极其悬殊的刑种规定在一个量刑幅度内、跨度太大,极易使量刑结果不协调、不均衡。

第二,同一罪名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虽然让法官增加了自由裁量权可操作性空间,但有可能使不同的法官对同样犯罪情节、犯罪事实、犯罪后果,做出差别较大的判决。

第三,由于立法上原因,设计刑种之间却少过渡和缓冲带,造成同一案件中作用相差不大的被告人中有的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的却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之间没有过渡,跨度太大,从而造成量刑上不公平。

综上所述,法定刑的设置应当尽可能多元化、多样化,法定刑的幅度、台阶应当科学、合理以适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同案件的需要。

(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难度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刑法规定范围和幅度内,依据相关事实,在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前提下,根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在审判活动中自主做出裁决、判断的权力。

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因法官的自由裁量产生了许多影响几代人甚至一个世纪的著名判例,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美国司法审查原则之先河。从法治角度来说,由于社会总是在发展变化的,法律规范却需要相对的稳定性,这就必然导致法律、法规的有限性和滞后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给法律、法规赋予了新的生命,但从另一方面,少数法官对自由裁量权有意、无意的曲解,导致在刑法面前存在不平等。因此,必须做到对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制精神的理性设计:

第一,自由裁量权不能逾越法律的规范。在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中自由裁量权给了较大的刑罚空间,但是在行使的时候必须做到符合法律的精神,依法行使。

第二,自由裁量权必须接受广泛的监督,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官主观擅断引发的腐败现象,就是没有很好地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把社会的监督拒之干里。

第三,自由裁量必须与风险共存,必须把自由裁量与因枉法裁判可能承担的风险结合起来,对枉法裁判严格实行责任查究,使自由裁量权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四)、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以及枉法裁判的存在,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困难

我国的法官队伍来源渠道多,素质参差不齐。司法活动是实现社会正义、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为价值目标,法官地位中立是确保法官公平裁判的基本要求。法官与当事人单方面的接触十分普遍,他们会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施加影响,这些人员的出面有的出于为被告人,也有的代表被害人,甚至是自认为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出面要求对被告人重判或轻判,另外,法官与当事人请的律师频繁接触,接受当事人、律师的宴请、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在这些扭曲的诉讼关系中,法官的中立立场丧失殆尽,为一部分犯罪开脱罪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必须要使法官充分认识刑事审判的重大意义,刑事审判是国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财产的重要工具,事关国家和社会以的稳定,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要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必须提高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整体水平。

(五)、新闻媒体、网络的运用也可能影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新闻媒体、网络的过度的炒作、过度的关注、不实的报道,可能影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实施。一个品质高尚的法官或检察官必须自觉把手中的权利置于社会力量的绝对监督之下,主动接受社会方方面面的检验,始终确保司法权沿着正义、公平的轨道运行。以现代传媒为依托的社会舆论力量不仅空前强大,而且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全方位的,然而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过份炒作,过度关注,不实报道,严重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和司法活动。一个案件发生后,不仅仅有案件发生的周围群众的关注和评价,而且会有带有导向性评议媒体报道的介入,这些社会舆论具有强大的社会监督作用,虽然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但也会在判决之前形成一种社会舆论氛围,如果这种舆论过分的夸张显然会对审判人员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不能冷静而客观考虑量刑产生了不恰当的影响,造成司法公正的天平忽左忽右偏向一方,最终导致当事人在刑法面前不能平等对待的现实。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体制设置存在问题

第一,我国法院的设置,趋向政府行政级别设置,导致法院的外部独立性存在严重障碍。司法独立应是以法院、检察院独立;法官、检察官独立为根本,我国现行的法院、检察院体制,在机构设置,法官、检察官管理等方面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检察院之间这种行政权力的影响和控制方式,严重影响了法官、检察官的独立,任何一个法官、检察官在办案时他必然面对能决定他的前途和命运的领导机关和其他一些更为复杂的关系因素,在众多的因素影响下,要想他们能独立、公平、公正地办案确实不易。

第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下级法院对案件主动事前请示,上级法院主动对下级法院审判理论活动进行具体个案指导,有可能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如果对下级法院的刑事裁判不服,通过上诉,希望二审程序进行救济的实际功能已丧失,形式上是二审终审制,事实上对当事人进行的是一审终审制,导致司法不公,所以有学者呼吁实行“三审终审制”。

第三,各级检察院、法院的检委会和审委会的组成人员的行政化设置,在基层表现的特别明显。检委会和审委会的人员应当是在法律实务和法律理论造诣、道德修养等方面出类拔萃的,这些人主要是以解决办案过程中碰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如何实用法律以及法律理论探讨为目的而组建,但是在现实中检委会和审委会组成人员许多都是各个单位的部门负责人,许多人把进入审委会、检委会的当成一种政治待遇,他们并不一定是法律知识掌握、司法实务方面的领军人物,因此在讨论案件过程中失误率就大大提高,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在庭上听取当事人陈述,参与法庭调查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法庭上参与审理的审委会成员,这种“审、判分离”的状况,外表上看是“集体主义”的决策,实际上是否定了庭审,庭审往往成了走过场,审委会的成员由于没有参与庭审,抗辩双方的焦点问题是什么,犯罪情节、事实、证据、认罪态度等情况仅仅凭办案人员口头和书面的汇报,难免夹杂着个人情绪以及对问题的不同认识,从而导致决策者对被告人的处罚忽宽忽严,从而使判决失去公正,严重影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的贯彻和实施。

(七)、经济原因也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打折

法律所面对的社会是充满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多元化的个体,各人的先天条件和后天的努力都各不相同,导致各人在能力、财富、地位、影响力等方面的不同。在近代“人生而平等”的思想正在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已成为法律的价值趋向,法律也逐渐重视对相对弱势方的特别保护与扶持,使其能在实质上获得与强势方平等的地位,当然实现平等的地位不是削减相对强势方的权益,而是让相对弱势方获得改善的机会尽可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有罚金,在《刑法》分则中有许多条款都有并处或单处罚金的规定,大大扩大了罚金的适用范围。在理解其积极意义的同时,罚金刑的运用也有不利的一面,容易造成新的事实上不公平。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同样的罪行,在都能适用单处罚金的情况下,如果家庭条件好的能够交纳罚金的,就可能被判单处罚金,不能够交纳罚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就有可能适用比罚金重的刑种对其进行处罚,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因经济原因就有可能造成适用刑法上的不公平。另外,在刑事赔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伤害案件,同样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如果有赔偿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被害人足额的赔偿,那么司法机关就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处理,对被告人可能作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从而获得人生自由;相反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就会被判处实刑。经济原因决定他们在刑罚适用上不平等。

五、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举措

(一)平等的保护

任何权益,只要是受刑法保护的,不管权益主体是谁,都应当平等地得到刑法的保护,而不能只保护部分主体的利益。这其中便包含:对于任何没有犯罪的人,都必须平等对待,不能随意动用刑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改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格局,保护困难群体,促进社会的实质平等,只有社会普遍的平等意识增强了,法律上的平等才有了更坚固的社会基础,更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二)平等的定罪

即严格根据犯罪事实与刑法规定认定犯罪,既不允许将有罪认定为无罪,也不允许将重罪认定为轻罪,反之亦然。行为人地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性别的差异、才智的强弱都不能影响犯罪的成否与轻重。

(三)平等的量刑

在犯罪性质相同、社会危害性相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同的情况下,

所处的刑罚也必须相同。该判重刑的不得判轻刑,该判轻刑地不得免除刑罚,反之亦然。行为人地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金钱的多少、才智的强弱都

不能影响刑罚轻重。

(四)平等的行刑

对于判处刑罚的人,应当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平等地执行。特别是在减刑、

假释等方面,应以罪犯的悔改立功表现以及刑法规定为依据,而不能根据其

他非相关因素决定减刑与假释。应当承认,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现阶段中国

社会还存在相当程度的妨碍公正、平等地执法的现象。明文规定适用刑法人人

平等的原则,会有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与平等,并进而强化中国刑法对人权的

保障。但法律条文中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要在刑事司法中得到切实贯彻并

非易事,尚需要司法官员乃至全社会不懈的努力。

虽然我国目前在刑法的量刑上还不能做到完全的量刑平等,但是我相信随

着我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我国国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这一问题将会得

到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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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薛瑞麟、陈吉双.刑法上的人人平等原则[J].政法论坛,1998,5:68.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内容摘要 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自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以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宪法。“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平等特权罪行法定定罪量刑

目录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3) (一)渊源 (3) (二)内涵 (3)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 (4) 三、结语 (6)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本文拟就如何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内容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为宣扬该原则理念,维护刑法尊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微尽绵力。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一)渊源 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含义有两个: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而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上的平等,源于法语“EGAL”,原是用来描述事物具有“相同”性状的形容词。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而平等”等主张,赋予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的内涵。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夙愿。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运用法律上应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在西方,在力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17、18世纪开始成为一个得到社会普遍支持的政治主张和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权利方面,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这一规定,终于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人类为之奋斗的理想变成了统治人类社会的神圣宪章。今天,这一原则业已成为了国际社会公认的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直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1954年《宪法》、1979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尽管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以前没有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明确规定,但强调刑法适用过程中必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一直是我们国家指导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考虑到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实际上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往往还不能真正做到,故此在《刑法》中明文规定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刑法适用中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维护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利益,所以,尽管“这个原则宪法已有规定,在刑法中再明确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 (二)内涵 “一切人生来平等”,林肯的这句至理名言为世界各国各族人们推崇,然而,翻查历史,我们会发现,人类从未达到过绝对平等的状态。平等,是人类的理想,是和自由、公正同样至高的理想。金钱少的人希望得到更多的金钱,农村的人希望在城市里工作,诸如此类,其实是希望自己能够像他人那样生活,这便是对平等的向往。人类向往平等,源于现实存在的特权、歧视等不平等,因此,反对特权、抗议歧视成为平等要求的核心。 人类追求平等,是因为人类具有受到平等待遇的欲望。一方面,“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却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另一方面,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意愿:对一切善的行为进行奖赏,对一切恶的行为进行惩罚,而且奖赏、惩罚的程度应当分别与善、恶的程度相均衡。因此,对一个人是奖赏还是惩罚以及如何奖赏与惩罚,不是取决于该人的地位、身份等,而是取决于其所作所为及其结果:相同的情形应

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摘要: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关键词: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立法体现司法适用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贯彻实施的表现。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较严重。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在刑事立法、司法,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对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则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例如,对累犯低于其主观个性及人身危险性而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主体的个人情况而减免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非是孤立、机械、单一化的刑法准则,它必须与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相结合,共同指导刑法适用。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均有体现。 首先,我国刑法总则除第四条明文规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已明文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其实质是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既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能对任何人搞歧视。由于立法的原因、人为因素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刑法面前不平等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我们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一视同仁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从而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1、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于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身份、社会地位和职权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都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2、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定罪平等,即在决定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只能以案件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

而不能因人而异。第二,量刑平等,即在肯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其是否判刑、判何种刑、刑度如何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时,也应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第三,行刑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对所有的受刑人应当平等地对待。 二、刑法在现实生活中未能完全实现人人平等的原因 (一)刑期幅度偏大导致量刑不公平阻碍平等的实现 我国刑法和世界各国的刑法一样,都是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赋予法官在法定刑的幅度内自由裁量权,因为允许在量刑中存在一定波动,就可能使不同法院、不同的法官对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情节的罪犯做出轻重不同的判决,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确定刑罚本不算违法,但是,表现是在法律上的不平等问题,这里有立法方面原因,也有司法人员自身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规定为一个量刑副度,无论从刑罚的种类、性质以及现行刑法中的幅度和台阶来分析,还是从特殊案例及其社会以效果来考察,把三个性质完全不同、后果极其悬殊的刑种规定在一个量刑幅度内、跨度太大,极易使量刑结果不协调、不均衡。 第二,同一罪名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虽然让法官增加了自由裁量权可操作性空间,但由于法官的素质不均衡,有可能使不同的法官对同样犯罪情节、犯罪事实、犯罪后果,作出不同的认定,从而作出差别较大的判决。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意义,并体现刑事法制基本精神。 ◆其具有如下特征: ①一般说来,应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各个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但也不排除与其他部门法共同使用同一原则。 ②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 ③是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和历史发展 1.罪刑法定原则之源起 ◆根据德国学者修特兰达1911年发表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的历史展开》一文的研究,罪刑法定原则渊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英国1215《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审判或遵照内国法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这也是日本及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欧洲大陆刑法学界多数学者则认为,近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欧洲启蒙思想影响下的产物。 2.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转变。 ◆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绝对确定,司法人员只能机械地执行既定的法律而不容许作任何的选择和变通,由此演化出四个具体要求: ①绝对排斥习惯法的适用 ②法律绝对不得溯及既往

③绝对禁止类推 ④绝对禁止不定期刑 ◆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渊源上,由绝对排斥习惯法到允许习惯、判例、条理等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 在刑法的溯及力上,由绝对不得溯及既往到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在法定刑上,由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 在定罪根据上,由绝对禁止类推到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之思想渊源 ①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在他看来,“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以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②心理强制说 费尔巴哈提出,国家制止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是道德教育,但有人会不服教育而产生违法的精神动向,于是国家还必须建立消除违法精神动向的第二道防线,这就是心理强制。心理强制的根据:趋利避害。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 ①我国刑法的表述: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现代意义

摘要: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我们在分析国内外学界各种不同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予以详尽的分析,从而达到对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正确理解。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原则; 平等对待 一、概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新中国成立以后,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97年新刑法修订时。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2]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3]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既包括立法平等又包括司法平等两方面;[4]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司法平等,也就是说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这种适用上的对立法平等有很大的影响;[5]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含义是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6]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应为:“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7]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应跟区别对待相对立。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区别对待是针对两个不同方面的,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平等的定罪、处罚和行刑等刑法适用上的问题的。而区别对待则则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以后法官根据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而予以处罚的问题。为什么会有区别对待呢?刑罚个别化主张“刑罚与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性)相适应,极力排斥罪刑等价的传统刑法价值观,提倡针对犯罪人个人的人身特点从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个别化地确定刑罚(或保安处分),籍以预防犯罪。”[8]法律功能中的预防,既包括惩罚犯罪人,也包括通过惩罚犯罪人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内心得到慰藉。通过刑罚个别化的适用可以很好的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灵,但是刑罚个别化则可能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摆在实务界和学界面前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平衡: 1、加强法官的素质培训。刑罚个别化就要加大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法官自身能力又制约他对法律的理解,那么就容易导致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出现偏差,这就不利于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犯罪人的改造,使得法律的预防作用降低。 2、加大司法判例的指导。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们司法系统有自己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适合我国现实的经验,这些经验应该通过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予以固定下来,以便于各地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不会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并且这种判例指导方式是适合我国现实的。 3、在刑法中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受贿或者徇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处罚力度。我国《刑法》分则中对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后徇私枉法的是依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的,笔者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有放纵或者说是鼓励司法工作人员从事这种行为的嫌疑,因此我们应将这个规定予以修改,改为同其他人员一样受贿后滥用职权的予以数罪并罚。这样既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还能较好的约束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从另一个侧面是对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遵守。平等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理解、丰富此原则,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此原则的旺盛生命力。参考文献: [1] 【法】让·皮埃尔·韦尔南著,《希腊思想的根源》[M],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作者:邢博琰 来源:《学周刊》2018年第06期 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几乎老少皆知。而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要通过学习,理解这句话的真正含义,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的刑法理论进行学习与研究,从而达到真正理解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句话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原则;适用平等;区别对待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8)06-0188-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8.06.120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起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最先是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开始的。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则是由资产阶级运动的兴起而开始的。尤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确立。法国的代表人物卢梭曾经说过一句富含哲理性的话语“每个人生来都是平等自由的”。但是这句话却很难实施,因为它的前提是以维护等级制度平等,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相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习惯了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也把它作为国家的根本原则来使用,而且在联合国宪章中也有所体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修订并没有那么一帆风顺。从1954年最开始确立平等这一原则,到受“左”倾思想的影响这一原则被删除,再到后来又在1982年宪法中进行恢复,这个过程百折千回。直到1997年,在刑法中对这一平等原则给予重申。很多人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混为一谈,它是“刑法的唯一性,不能和其他部门共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各部门法的共存后的体现。我个人是认同第二种观点的,具体原因表现在:(1)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刑法是其下的一种法律,在刑法中体现宪法的原则很正常也很有必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很多部门法律中都有所涉及,也很实用。而刑法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它关系到人们的自身利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为重要。(2)阻碍封建思想权利。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受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些旧思想的影响,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而用罚款代替刑罚就是一典型范例,這些都是不符合1997年之前修订的刑罚的规定的,而且这些处罚对于人们来说也是不平等的。所以,为了限制特权思想的发展,更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特别对该平等原则进行修订与强调它的重要性。(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的整体上升,平等性就越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 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 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

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何谓刑法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所谓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制,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只有符合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原则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依据上述界定,刑事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可置疑的应当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并已为我国修订的刑法所确认,而成为我国刑法修订中最引人瞩目的一个闪光点、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既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和刑法适用中的准则,是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他们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的巨大指导意义便是不庸置疑的。今后的刑事立法公正,必须完全符合刑法基本原则,而决不能违背这些基本原则。对刑法如有必要加以修改补充时,一定要以这些基本原则为指导,是罪刑规范更加具体、明确、清晰,既有利于保护社会,又有利于保障人权。刑事司法工作要大力贯穿这些基本原则,强化法治意义、平等观念和公正无私、刚直不阿的思想,使所办案件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总之,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大的威力,它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制化进度,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因此,他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更加完善和刑事司法的更加文明,从而更好的保障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意义,他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西方学者提出,罪刑法定主意有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有的学者还进一步提出明确性原则、严格性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我国学者对这些原则一般予以肯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 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 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 “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上世纪50年代后期,人们给这一原则戴了两顶帽子: 一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我们不能用;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这一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对象,因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实践证明,不能说凡是资产阶级提出来或使用过的概念或口号,就都不能使用。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主体 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例如我国宪法)都规定,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少数国家的宪法(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在第二种情况下,不言而喻,法律平等的主体不仅仅是公民,而是所有的人,即包括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在内。在第一种情况下,从字面上看,法律平等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不包括外国人在内。事实上,法律平等并不限于本国公民,只是因为宪法是国家法律,主要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才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并不妨碍外国人也享有平等权利。

刑法基本原理

刑法基本原理 刑法是法律中的重要分支,主要是规定和约束犯罪行为的,同 时也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刑法的规 定都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因为没有刑法的约束,整个社会 就会变得混乱不堪,无法维持社会的稳定。刑法的实施必须遵循 一些基本原理,下面我就来谈谈刑法基本原理。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法的核心 之一。该原则强调罪名必须在法律文本之中明确规定,不能将一 些根据一般法律原则认为是犯罪的行为,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将 其视为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的是刑 法中“不罚无罪”的原则,即在事先明文规定的法定罪名和法定刑 期之外,不得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在现代社会,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越来越重要。首先,通过法 定罪名和法定刑期的规定,可以避免法律条文的模糊性和漏洞性,以免产生误判现象。其次,有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可以避免 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两者充分结合起来, 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被认为是现代刑法 的基石。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人被控告或被逮捕之前,都是“无罪” 的状态,只有在法庭判定之后,才能被视为“有罪”,被处以刑罚。因此,疑罪从无原则体现了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念,即任何罪犯都 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公正的指控和羞辱。 在现代社会,疑罪从无原则的实践意义越来越明显。首先,该 原则的存在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确保司法公正。其次,它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权,使司法活动更贴 近于现代法治社会所倡导的理念,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在刑 事审判过程中,所有人都应该在相同的法律地位上享有同等的权 利和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越来越得到 重视,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刑法实践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也直接涉 及到社会公正与协调的维护。

有关行刑公正原则案例

有关行刑公正原则案例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案。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死刑,这个结果是我国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展示,实现了作为现代法律基础的公平与正义。 首先,对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都应受到中国刑法的管辖,这是我国刑法第6条明确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适用的属地性,既是一国的司法主权,更是一国的国家主权。1927年的“荷花号案”对此做了经典的阐释。属地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享有属地优越权。行为人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犯罪行为,无论其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该国均可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并对其罪行适用该国刑法予以追诉。结合本案,沙迪德·阿布杜梅亭在我国领域内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且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例外适用情形,对其适用我国刑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其次,对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遵循了刑法适用基本原则的核心——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与实

践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在世界各国刑法中均将故意杀人明确规定为犯罪,甚至有的国家还将直接故意杀人界定为一级谋杀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是全球公认的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沙迪德·阿布杜梅亭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最后,对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满足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死刑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与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标准完全吻合,即《公约》要求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罪行极其严重。沙迪德·阿布杜梅亭在被害人拒绝与其继续交往后,蓄意实施谋杀行为,其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非常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被判处死刑。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充分体现。 总之,对沙迪德·阿布杜梅亭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是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基础上审慎作出的判决,是对“罪行极其严重”及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客观判断的结果,充分

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案例

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案例 吴某凡从被刑拘到被批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沈腾进一步释疑:“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通常来看,犯罪嫌疑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被批准逮捕:其一,本人构成犯罪事实的基本要件;其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三,对其采用取保候审等方法容易引发危害社会或者引起自杀等不良现象发生。” 从被刑拘到被批捕,吴某凡始终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不断有网友发问:“被批准逮捕,是否意味着警方已经掌握了足够证据,坐实了吴某凡的罪名?” “批准逮捕不是定罪,最终结果要等法院判决。”沈腾表示,在吴某凡被批捕之后,其案件将会继续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将在两个月内补充相关证据并重新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 沈腾表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般是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已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从目前官方披露的信息来看,吴某凡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基本成立。 采访中,沈腾还对“强奸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阐释。“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沈腾还进一步补充说,根据我国刑法,如果是与一名妇女发生强奸行为,一

般大概量刑在三至六年左右;与幼女发生强奸行为,一般量刑在四至七年左右,且会视情节严重程度浮动;与多名幼女发生强奸行为或涉及两人及以上轮奸等恶劣情节,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且该类刑罚无法假释。 由于吴某凡是外籍人,不少网民对此表示担忧:外籍身份是否会影响对其定罪量刑?沈腾表示,对此无需担心。“中国的刑法采取了属人和属地两种原则,属人原则是指无论你在境外的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地区,只要从事了违反中国刑法的犯罪,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权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都构成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属地原则是指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我们的拟制领土上实施的犯罪,都要受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释义 刑法解释:第一条【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制定刑法的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中明确地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本质特征。 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制定刑法的目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因此,它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的刑法是根本不同的,它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是掌握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手中的法律武器,因而也就决定了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只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中“惩罚犯罪”,就是通过刑法,规定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是犯罪,犯什么罪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的方式,对任何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惩罚犯罪提供法律武器,这是制定刑法的目的之一。“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这里所说的“保护人民”,不仅是指保护人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也包括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安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遭到破坏。 二、制定刑法的依据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宪法;二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宪法关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在17-18世纪,因为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封建制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他首先在致读者中写道:“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的契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 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说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的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 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既然每个人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这样,他就为自己的下面探讨划下了正当的领域,即这种探讨既是必要,又不违反上帝的意志。 以今天的划分来看,贝卡利亚是属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由于“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

受强烈印象”,贝卡利亚清楚地指出当时刑法的要害之处被看做是向封建裁判的宣战书。 他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5)刑罚的强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应相对称。(6)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7)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训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而不是为了报复罪犯。(8)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应采用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9)法律应当写得清晰明了,使每个人都能了解。(10)要使犯罪及时的受到惩罚。贝卡里亚阐述的最终结论是: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它就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要的,是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适应的、并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 下面做几点小的阐述。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人平等不仅要求立法上平等,还要求司法上平等;不仅要求处罚犯罪人上一律平等,还要求保护受害人同等权益上一律平等。平等的重要含义包括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和反对特权。但是平等并不是绝对地平等,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结合犯罪人和受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来处理。 标签:刑法;立法平等;司法平等;反对特权 1 平等的含义 1795年的《法国宪法》是这样定义“平等”的:“平等是指:法律无论是用于保护还是用于惩罚,对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它不承认出身的差别,不承认权力的世袭。”平等是专属于人类精神状态的一种理念性追求,动物之间只存在“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绝无平等而言。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6条明确宣布:“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者处罚都是一样。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据此归纳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为:1、任何人犯罪,都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2、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3、不同受害人的同等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4、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数额、政治面貌和才能业绩如何,都平等地受到处罚,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 2 立法体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领域的贯彻和体现。具体来说,首先体现在刑法总则。刑法第4条就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此外,只要精神状态正常,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论他的身份地位、职业状况、财产数额如何。 其次刑法分则的规定也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分则共十章,每一章中的每一种犯罪都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化表现。此外,刑法所增设罪名亦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例如,《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对1979年刑法典第126条破坏集体生产罪修改而成。该罪名的创设,体现了刑法平等地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经济成分的合法权益的精神。 然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并非为绝对的平等,而是要结合犯罪人和受害人的特定的个人情况来定罪量刑,要充分考虑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的大小以

刑法基本原则案例

刑法基本原则案例 在刑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是我们需要了解和遵守的。这些原则不仅是法律的 基石,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下面我将通过一些案例来详细介绍刑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我们来谈谈刑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这意味着无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都不应该影响法律对待他们的方式。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富有的商人因为醉酒驾驶被抓,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这个案例表明,无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如何,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其次,我们来谈谈刑法的法无规不成原则。法无规不成是指刑法是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国家的刑事权力。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年轻人因为盗窃被抓,经过审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这个案例表明,刑法是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依法进行刑事制裁,才能保障公平正义,体现了法无规不成的原则。 再次,我们来谈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指刑法是以罪刑法定为基础,即只有依法认定了某一行为构成了某一罪名,才能对其进行刑事制裁。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年轻人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抓,经过审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这个案例表明,只有在依法认定了某一行为构成了某一罪名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刑事制裁,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最后,我们来谈谈刑法的最后一种基本原则,即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 责刑相适应是指刑法是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原则,即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一个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原则。比如,某市某县一名年轻人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被抓,经过审判,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这个案例表明,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浅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论文关键词: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立法体现司法适用 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贯彻实施的表现。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较严重。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在刑事立法、司法,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对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则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例如,对累犯低于其主观个性及人身危险性而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主体的个人情况而减免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非是孤立、机械、单一化的刑法准则,它必须与罪责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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