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专业评级机构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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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专业评级机构的借鉴意义

2024-07-14 20:20: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摘要

REPORT SUMMARY

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通过梳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正文和相关附件内容,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变化及影响,整理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和验证要求,结合商业银行对选用外部评级机构及其信用评级结果的标准和要求,分析政策修订对专业评级机构的借鉴影响,提出了向合格评级机构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推出背景

巴塞尔委员会在2017年修订完成了《巴塞尔Ⅲ改革最终方案》(以下简称《巴Ⅲ最终方案》),作为全球银行业资本监管最低标准。我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响应《巴Ⅲ最终方案》。同时,《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风险特征的发展变化,资本监管面临一些新问题。因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结合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立足于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本次修订”),于2023年2月18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围绕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1],修订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资本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正文重点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附件细化正文各项要求,明确具体的计量规则、技术标准、监管措施、信息披露内容等。上述修订中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调整最为突出。本文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变化及对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有关要求,并关注由此带来的对专业评级机构评级政策和评级标准的借鉴意义。

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的调整及影响分析

(一)权重法下计量规则的调整

采用权重法的第一档商业银行按照《资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对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具体包括主权风险暴露、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公司风险暴露、个人风险暴露、房地产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已违约风险暴露。各类风险暴露又进一步有所细分,如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又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各项条件进行标准信用风险评估划分为A+级、A级、B级、C级,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一般公司风险暴露和专业贷款。第二档商业银行相对第一档商业银行对风险暴露适用简化规定。通过研究第一档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风险暴露权重调整情况可以看出,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风险暴露权重调整主要体现在新增资产类别和调整风险权重两个方面。

1.新增资产类别

《资本办法》对于资产的区分更为细致,其中主要的新增类别包括:

(1)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对符合审慎标准[2]的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适用100%的风险权重,而对其他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则适用150%的风险权重,整体较为严格。

(2)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对个人和企业以住房为抵押的债权)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对个人和企业以商业用房为抵押的债权),除部分房地产贷款按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外,其余风险权重根据贷款价值比计量,分为不同档次。考虑到目前我国各地住房首付比例基本均不低于20%,对应贷款价值比基本均不高于80%,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现金流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对应风险权重在20%~35%区间内,低于之前的50%,故本次修订对于居住用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权重的调整有所放松。

(3)合格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资本办法》中对符合要求的资产担保债券,外部评级AA-(含)以上、AA-以下BBB-(含)以上、BBB-以下B-(含)以上、B-以下的对应权重分别为10%、20%、50%、100%;如不具备外部评级的债券可以参考发行银行的标准信用风险评估结果,A+、A、B、C级对应权重分别为15%、20%、35%、100%。总体来看,对于外部评级较高、风险级别较低的发债银行,其风险权重相应越低。

(4)已违约风险暴露,《资本办法》将已违约业务划分至已违约风险暴露,除以居住用房为抵押、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已违约风险暴露权重为100%外,其余依据损失准备是否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20%设定不同的权重,低于20%则使用150%的风险权重,否则使用100%的风险权重。相比之下,对于已违约风险暴露的整体风险权重有所上升。

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新增类别,包括新增对不合格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以及对专业贷款风险暴露等,整体对标《巴Ⅲ最终方案》。

2.调整风险权重

《资本办法》对部分资产类别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

(1)对地方政府债券进一步划分为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其中,专项债券适用的风险权重依旧为20%、一般债券适用的风险权重从20%下降为10%。该调整可能将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大对地方一般债券的投资力度。

(2)对境内外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进行大幅调整,之前按资产的原始期限区分,三个月以内的是20%、三个月以上的是25%。《资本办法》规定对期限3个月(含)以内A+级和A级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维持20%不变,对B级、C级银行分别上调至50%、150%;对3个月以上A+级、A级、B级、C级四类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由统一的25%分别调高至30%、40%、75%和150%。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原则上被评为A级,其风险权重总体而言小幅上升,该调整明显抑制了3个月以上同业存单的配置需求。

(3)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暴露由100%调整为85%,区分出投资级公司[3],其风险权重由100%下调为75%。该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商业银行配置投资级公司债券的积极性;对于专业评级机构定义的投资级及整体评级区分度是否有影响还需要观察。

(4)个人风险暴露方面,对合格交易者个人风险暴露[4]的风险权重由75%下调至45%,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应满足的条件包括商业银行对个人的风险暴露不超过1000万元、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而大部分其他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则由75%调整为100%。

(5)股权风险方面,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由1250%调整为250%,对于有政府参与的股权投资的风险看法大幅放松。

(6)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由100%上调至150%。调整后,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次级债的风险权重将显著高于一般公司信用债券,资本占用成本将大幅上升,商业银行配置的积极性可能会减弱。

总体来看,本次修订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风险权重有所放松,对银行同业和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有所上升,对个人的风险权重则是有紧有松。风险权重的变化将影响银行的表内资产配置意愿,从资本节约的角度考虑,上述调整意味着银行或更倾向于投放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短期限同业存单、投资级公司和中小企业、优质信用卡客户、高等级信用债等,对于弱资质银行债权、运营前阶段的项目贷款、房地产开发贷、以期房为抵押的债权、次级债权等的投放意愿或有下降。

(二)内部评级法下计量规则的调整

《资本办法》对于内部评级法下的调整主要是限制使用范围和校准风险参数,总体而言变得更加严格和细化,具体包括:

1. 限制使用范围,即明确商业银行对股权风险暴露不得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企业年营业收入(近三年营业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符合一定情形的一般公司风险暴露不得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 提高或新增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下限约束。如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与0.05%中的较大值,而《试行办法》中为0.03%。其中一般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与0.1%中的较大值,为新增约束。

四、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与验证

(一)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资本办法》附件5详细介绍了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要求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能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从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主要基本要素看:

治理结构方面,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以保证内部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评级维度,即债务人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相互独立的维度;债务人级别应按照债务人违约概率的大小排序,若违约债务人级别超过1个,应按照预期损失大小排序。评级结构,即商业银行应设定足够的债务人级别和债项级别,确保对信用风险的有效区分;信用风险暴露应在不同债务人级别和债项级别之间合理分布,不能过于集中;商业银行债务人评级应最少具备7个非违约级别、1个违约级别,并保证较高级别的风险小于较低级别的风险。债务人评级方法论和时间跨度,即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时点评级法、跨周期评级法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评级方法估计债务人的违约概率;且商业银行应至少估计债务人未来一年的违约概率。评级标准,即商业银行评级定义和标准应合理、直观,且能够有意义地区分风险,评级定义应包括各级别风险程度的描述和各级别之间风险大小的区分标准,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可以参考外部评级结果,但不能仅依赖外部评级,并应满足了解外部评级所考虑的风险因素和评级标准,确保外部评级结构与内部评级保持一致,有能力分析外部评级工具的预测能力,评估使用外部评级工具对内部评级的影响等条件。模型使用,即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多种评级体系,应定期进行模型验证,包括对模型区分能力、预测能力、准确性和稳定性的监控,模型之间相互关系的复议以及模型预测结果和实际结果的返回检验。文档化管理,即商业银行应书面记录内部评级的重要过程、评级标准以及各级别的定义。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流程包括评级发起、评级认定、评级推翻和评级更新。

风险参数量化是指商业银行估计内部评级法信用风险参数的过程。商业银行应根据所有可获得的数据、信息和方法并遵循审慎原则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审查一次内部风险参数的估计值,并根据业务需要及时更新量化方法和流程。

信息系统与数据管理方面,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记录工作流程,收集和存储数据,支持内部评级体系运行和风险参数量化。商业银行应当确保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内部评级使用的数据应当满足准确性、完整性和适当性要求。

内部评级应用方面,商业银行应确保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的结果应用于信用风险管理实践,商业银行获准采用内部评级法之前,内部评级体系实际运用应不短于3年。

(二)内部评级体系验证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验证应包括投产前全面验证、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三个阶段。

投产前全面验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风险参数量化模型及其他评级相关模型进行开发阶段验证,涵盖风险量化的数据选取、参数估算、映射和参数应用四个阶段,包括对风险参数量化政策、流程、关键定义、建模数据和模型基础假设及方法论等的验证;对评级治理结构、评级体系设计、评级流程以及支持内部评级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进行验证。

定期持续监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评级治理工作情况;评级系统运作情况,包括评级流程、评级推翻情况;评级政策执行和调整情况;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评级使用情况;数据存储、管理、维护情况和数据质量;评级指标或风险变量的稳定性和预测性;评级模型的稳定性;评级分布和评级迁徙情况;评级模型使用环境的变化情况以及前一验证阶段发现的风险点等内容。

投产后全面验证指商业银行应当进行返回检验,运用统计方法分析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参数的估计值。返回检验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商业银行应当对内部评级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投产后全面验证。

其他验证要求包括:对数据的验证,对评级模型的验证,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验证,对信息系统的验证,对政策和流程的验证。

五、商业银行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一)总体要求

商业银行对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的总体要求包括:

1. 审慎选用,即商业银行应根据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在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审慎选用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及其信用评级结果。

2. 评估了解,即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两年一次对认可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及内部控制能力进行评估,了解其评级原理,并阅读相关披露文件。

3. 明确映射关系,即商业银行应明确所选择的外部评级机构使用的评级符号与《资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之间的映射关系,同时需考虑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对象覆盖范围、外部评级机构采用的违约定义及评估方法论等因素。

4. 文档报送,即商业银行应当将认可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名单、变更情况、资质评估报告、评级与风险权重之间的映射方法论及相关支持文档进行报送。

5. 披露,即商业银行应披露确定相关资产风险权重时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该机构评级所对应的风险权重,以及按照外部评级机构不同评级所对应的风险权重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

6. 保持一致且不得任意选择或随意变更,即商业银行在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中,对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选择以及评级结果的使用应当保持一致。存在多家外部评级机构对同一信用主体或债项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不得任意选择使用,或随意变更合格外部评级机构。

从上述要求内容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对外部评级机构的选择不再仅局限于其独立性、专业性和内部控制能力,而是更侧重于其评级原理和评级方法,重点考量评级机构之间的技术支撑差异、评级与风险权重之间的映射方法。有关披露的最新要求也新增了结果导向,以避免外部评级结果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被低估。

(二)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

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包括:

1. 客观性,即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对市场各个组成部分的评级方法,包括严格的返回检验,评级方法至少有一年的使用时间,最好是三年以上;外部评级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

2. 独立性,即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不会迫于政治或经济上的压力而影响评级结果;外部评级机构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并应当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做出独立评判,不受评级对象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外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隔离机制,在运营、制度层面确保评级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

3. 国际通用性及透明度,即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充分披露评级结果、评级过程中关键要素。同时,外部评级机构应披露其评级报告采用的评级符号、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关键假设。

4. 披露,即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应披露其行为准则、与评级对象之间的利益冲突、评级方法论(包括违约定义、时间跨度及各信用等级的含义)、各信用等级的实际违约率、评级迁徙情况、评级的局限性以及过度依赖评级结果进行投资决策的潜在风险。

5. 资源,即外部评级机构应当有足够的资源,收集充足的信息,全面及时地了解和掌握评级对象的风险状况,确保提供高质量的评级结果。

6. 可信度,即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应当被市场参与者广泛认可和使用;应当建立防止机密信息被不当使用的内部程序。

7. 不滥用主动评级,即合格外部评级机构不得运用主动评级[5]对评级对象施加压力,迫使其获取委托评级[6]的行为。

8. 信息共享,即当评级方法论出现重大变动时,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应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供外部评级及相关数据信息。

(三)多方评级结果使用

于商业银行而言,若同一信用主体或债项有两个外部评级结果的,且对应不同的风险权重,应当使用风险权重较高的评级结果;若同一信用主体或债项有三个及以上外部评级结果的,且对应不同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应当首先按照风险权重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前两个评级结果,然后从中选择风险权重较高的评级结果。

(四)债项评级结果确定

若债务工具拥有合格外部评级机构提供的债项评级结果的,则其风险权重将根据其外部评级来确定。若债务工具没有合格外部评级机构提供的债项评级结果的,商业银行应当依据一定原则确定其风险权重。

(五)评级结果使用需考虑的其他问题

对于本币和外币的评级,当根据信用主体某一债项的外部评级结果来确定其未评级债项的风险权重时,外币债项评级结果只能用于确定以同一外币标价的未评级债项的风险权重,本币债项评级结果只能用于确定以本币标价的未评级债项的风险权重。

对于短期和长期评级,短期评级只能用于确定信用主体发行的特定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不能用于确定其他短期债权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不得将短期评级用于确定未评级长期债务工具的风险权重。

评级的适用范围方面,企业集团内部某一信用主体的外部评级不能用于确定同一集团内部其他信用主体的风险权重。

评级结果的分类方面,评级结果为BB+以上(不含BB+)为投资级别,投资级别以外的评级为高收益级别。

原则上,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给出的委托评级结果,商业银行可使用外部评级机构提供的主动评级结果的条件为其主动评级的信用评估质量不低于委托评级,且已经其书面授权同意。

六、投资级公司及违约定义对专业评级机构的影响

商业银行对于投资级公司需满足的条件较专业评级机构当前评级标准更为严苛,如须“同时满足”明确的财务指标限制、无保留意见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债权风险分类均为正常、需有存续股票或债券、对外担保规模处于合理水平等条件。因此,专业评级机构可参考《资本办法》中对于投资级公司划分的有关标准调整完善评级政策和评级标准,以求更准确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质量和风险等级。

对比《资本办法》和当前专业评级机构对于违约的定义,两者方向大体一致,但在具体判定的标准方面还存在一定细节差异。因此,专业评级机构可参考商业银行对于债务人违约的定义,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违约情形判定标准,增强违约责任的可识别性。

七、努力成为合格评级机构的建议

监管机构对于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的要求基本相通,如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准确量化风险等,对内部评级的要求更为细化、严格。参考前文内容,专业评级机构可从以下方面提升商业银行认可度,努力成为合格评级机构。

(一)长期构建以长期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管理、验证体系

当前,资本市场各专业评级机构存在级别过于集中、区分度和稳定性不足等问题,违约率倒挂且分布不合理,与国际同业违约率水平和理想违约率标准差距较大,无法满足使用者对评级结果质量的需求。结合《资本办法》中“长期经验”以及“更长的历史观察期”等要求,专业评级机构应尽快开始构建以长期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管理体系,即真正以长期违约率为核心评判标准,通过对评级方法、评级模型、评级标准、内部治理、评级程序、评级结果等的渐进调整,逐步实现区分度和稳定性合理的满足使用者需求的违约率统计结果。

合理的评级检验方法和评级方法同样重要。专业评级机构可借鉴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验证体系,通过对评级数据、评级模型、风险参数量化、信息系统、政策流程、治理结构、评级应用等内容进行事前验证、持续监控、事后验证,实现通过验证机制促进评级方法和评级体系持续改进的目标。

(二)完善评级方法与评级模型

专业评级机构应以评级质量为核心,回归信用风险揭示本质,不断优化现有的评级方法、模型,提高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区分度。可参考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中的相关要求,如设置足够的主体级别和债项级别,确保对信用风险的有效区分,保证较高级别的风险小于较低级别的风险,且保持风险级别间排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考虑影响主体违约风险的非系统性因素、系统性因素及其影响,通过压力测试反映风险敏感性,至少估计主体未来一年的违约概率;使用历史数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模型验证、回溯检验,针对性地持续改进模型表现等。

(三)量化风险评估参数

现代金融研究的重要前沿之一就是量化信用风险,信用风险量化与评级已经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大型商业银行所应用及普及,并逐步发展为信用风险监控的主要工具。专业评级机构可参考商业银行内部评级要求,将主体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迁徙率等风险评估参数。信用风险量化应以历史经验、实证研究、实证分析为基础,专业评级机构可在建立合理的压力测试流程、有针对性地选择假设情景后,定期进行压力测试,确保不低估风险。

(四)提升信息与数据管理能力

数据信息系统是为满足评级作业的信息需求而定义和设计的数据集合,应包括客户主体、债项的详细数据以及行业、区域、产品等组合和宏观层面的数据等。专业评级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记录工作流程、收集和存储数据,支持评级体系运行和风险参数量化。专业评级机构应当对数据信息系统的扩展配置足够资源,以满足当前评级体系的要求,且确保数据信息系统扩展过程中不发生信息丢失的风险。

(五)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参考《资本办法》有关要求,一方面,专业评级机构应不断自查各项制度的完备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不断修订、完善各项制度、流程,提高内控管理水平,以维护评级决策的独立、客观、公正;另一方面,专业评级机构应不断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评级过程、潜在风险、预测分析、敏感性因素、代表性企业名单、评级要素表现及检验测试情况等,同时改善信息披露标准和质量,以提高评级机构市场运作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逐步建立使用者对评级结果的信任。

(六)积极开展高质量的主动评级工作

主动评级往往因其信息获取方式而被质疑其结果的准确性,但主动评级在促进行业规范竞争、提高市场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参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在评级机构主动评级的信用评估质量不低于委托评级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能会采用评级机构的主动评级结果,因此评级机构应以市场需求为主积极开展主动评级工作。在主动评级业务开展过程中,评级机构应对通过公开渠道所获取信息的质量和充分性进行评估,把握好主动评级标准,确保主动评级结果质量。

(七)高度重视银行对评级机构的认可工作

专业评级机构应关注并正视市场投资人评价,尤其应高度重视商业银行对其的认可工作,研究分析相关机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响应。根据《资本办法》,专业评级机构应始终遵循客观性等原则,保持足够的独立性,充分披露评级结果和评级过程中的关键要素等信息,利用足够的资源收集充足的信息,全面及时地了解和掌握评级对象的风险状况,提供高质量的评级结果,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评级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使评级结果被市场参与者广泛使用,进而获取商业银行的认可。

[1]《资本办法》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其中,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划为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规模较小、跨境业务较少的银行纳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第三档主要是规模更小且无跨境业务的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要求,引导其聚焦县域和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资本监管不降低资本要求,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激发中小银行的金融活水作用,减轻银行合规成本。

[2]审慎要求包括(1)审慎的贷款审批标准;(2)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相关要求;(3)未发生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不属于重组资产;(4)用于居住用房的土地开发或建设。

[3]投资级公司至少应同时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口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均大于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法人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最新一期(季度频率)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归属母公司普通股东综合收益总额(合并口径)、综合收益总额(法人口径)均大于0;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上一会计年度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原则上应大于财务费用(金融行业的公司可不受此限制)等具体财务指标及其他条件。

[4]合格交易者个人风险暴露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最近12个账款金额大于0的账单周期,均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日前(含)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信用卡个人风险暴露。

[5]主动评级是指外部评级机构根据公开信息对评级对象主动进行的评级。

[6]委托评级是指外部评级机构接受评级对象的委托对评级对象进行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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