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各区县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办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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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办理费用: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元交纳;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权利人按每套房屋40元交纳登记费。 2、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按每平方米2元交纳,由转让方承担;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3、契税: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4、商品住房共用部分维修基金(代收):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购房款总额的1%缴存。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缴存,购房人按1%缴存。 5、印花税:商品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不动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收印花税。 6、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7、图纸资料费:权利人按照津价房地[2005]4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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