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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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特殊保护

2024-07-11 12:11: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阐述大数据时代下隐私侵权的特殊性之前,我们先引入马赛克理论,马赛克理论对大数据下隐私侵权的理解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何为马赛克理论?国内目前还尚未研究,其主要是美国应用于刑诉领域。马赛克理论是指若干非重大的信息或信息片段,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链条,从而得出最终有重要价值的信息。例如你骑共享单车的路线,单个拿出来或许不能代表什么,也不能说侵犯隐私权,但是共享单车路线全部拿出来拼凑起来,根据重复路线,就可以了解你家在哪里,乘坐什么地铁去公司,公司地点在哪里,喜欢去哪家餐馆吃饭,最近身体状况如何以及很多你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信息就显露出来。这只是其中一个APP,如果加上饿了么,滴滴,淘宝等主体的不足以揭露隐私的片段信息全部汇总,那么你将“赤裸”于公众面前。

大数据下隐私侵权与马赛克理论密切相关,马赛克理论与大数据下隐私侵权的形成过程契合,用马赛克理论来对大数据下隐私侵权进行理解更具有易解性、易读性。大数据时代,由于急速拓展的网络带宽以及各种穿戴设备所带来的大量数据,数据信息呈现井喷式增长,在网络科技发展的成果惠及生活各个领域的同时,也给我们的隐私权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在大数据时代下隐私侵权有其新的特性,例如隐私侵权发生的多频性、侵权主体的难以确定性、具有顽固性不易消除且易反复发生的特点,致其救济起来更加困难。

博客、微博、抖音、网摘、淘宝、滴滴、网页、对等网络等常用网络技术,使得我们的活动留痕,并可能作为数据保存起来,经过分析研究形成有效的数据。获取信息的渠道增多、信息的获取成本低廉也使得搜集信息、获得他人隐私变得越加容易,导致了隐私侵权发生的多频性;随着网络的广泛使用,信息的搜集主体和使用主体不再仅限于国家或者某些机构,目前主体已经扩大到了企业、个人,再加上侵权方式的隐蔽性和多样性使得侵权主体的确定更加困难;不法分子为追逐不法利益,利用大数据的便利大肆倒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已逐渐形成庞大“地下产业”和黑色利益链,导致隐私侵权不易消除且易反复发生,例如利用大学生信息进行诈骗导致其死亡的案例[1]在开学季总是频频发生,我们的信息被收集、倒卖导致的营销骚扰、垃圾邮件满天飞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由于前述原因,也使得隐私侵权的救济变得异常困难。

三、现行侵权规制困难分析

大数据对传统隐私权保护机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隐私侵权已经成为一种滋扰型“软暴力”,还极易引发犯罪,影响着大数据下的每一个人,隐私权已经从传统的“个人生活安宁不受干扰”的消极权利演变为现代的具有积极意义的“信息隐私权”。在现行侵权规制制度下,我们依然沿用损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的模式来进行救济,但大数据下隐私侵权的急速变化及新情况的发生使得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规制发生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均采用秘密手段进行,导致确定侵权者即诉讼对象成为难点。证据难以搜集或者证据不足也会导致被侵权人权利主张不被支持的不利后果。要获得赔偿,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需符合损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结果要件,大数据下隐私侵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像原来那么紧密,为受害者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大数据下隐私侵权使得损害结果的证明变得愈加困难,例如社会评价降低的范围和程度很难进行量化分析。

四、侵权规则重塑

大数据极大地扩张了侵犯隐私的深度、广度及严重程度,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以及目前在侵权规制方面存在的困难,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与建议:

1、加大信息泄露者的侵权责任。现今,公民隐私信息的掌握主体不再仅限于国家等机关,已扩大到企业个人,由于服务企业掌握众多个人隐私数据,掌握个人隐私数据越多的服务企业越有可能发生大数据下的隐私侵权,例如现实生活中存在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机构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个人在买房、购车、住院之后相关信息被兜售给相关机构。各类服务企业有责任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有义务加强其自身风险防控措施。一旦由于其疏忽导致大量消费者信息的泄露,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相关信息泄露者应该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在发生抢劫、杀害的行为时,直接责任人除了负刑事责任或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外,可以参考美国相关判决,即判决信息泄露者承担侵权责任,这样一来可以增加信息披露者的违法成本,也为受害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2、建议引入相关网络或其他专业性专家进行鉴定。由于新形势大数据隐私侵权的特点,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如之前简单的案件容易认定,尤其在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尤为明显,建议引入网络等相关专家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影响程度进行鉴定,对于此类较为新型的案件不宜引用一贯的认定方法,应与时俱进,根据新形式、利用新技术、采纳专业人员观点下做出判定。

3、对于无形损害结果的判定加以具体规定。在大数据下的隐私侵权,往往造成的损害与之前相比具有特殊性,网络侵权发生的频率增多,同时给被侵权人带来的损害也具有无形损害的特点,例如社会评价降低的范围和程度很难进行量化分析,那么建议对此可以根据侵权内容的点击率、转载率等可量化分析的数据来间接确定损害结果。

4、建议在侵权规制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在现行的侵权规制中,我们采用补偿性赔偿的规则,一些不法的机构或者个人往往为了巨大的利益去冒险,在侵权责任发生时,侵权人仅需补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这样大大降低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建议针对此类案件逐渐引入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者有所忌惮,有所规制,还公众一片心灵的隐私地。

五、总结

马赛克理论为我们理解大数据下隐私侵权的形成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大数据在给科技进步和人们的生活带来众多惠利的同时,对我们个人的隐私权的保护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有朋友戏称“一定是我的信息暴露的还不完全,要不然她应该知道我没有孩子或者暂时没有买房的打算”,从侧面可以看出我们隐私暴露的普遍性以及民众对自己隐私保护方面的焦虑。

大数据下隐私侵权表现出新形式和新特点,而在现有的侵权规则规制中不能完全满足侵权救济的要求,因此我们呼吁对侵权规则的重构与完善。在大数据和科技急速发展的今天,愿我们仍可以保有一片心灵的净土。

参考文献:

[1]王利民:《隐私权的新发展》,载《人大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3] 徐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载《中国法学》。

[4] Ford,Madelaine Virgina,Mosaic Theory and the Fourth Amendment: How Jones Can SavePrivacy in the Face of Evolving Technology[J],American University Journal ofGender, Social Policy & the Law, 2011,19(4):1351-1372.

[5] Bennardo,Christian,The Fourth Amendment, CSLI Tracking, and the Mosaic Theory FordhamLaw Review[J], Fordham Law Review,2017,85(5) :2385-2416.

[6]参见安康市国家保密局网站,网址http://bmj.ankang.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67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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