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前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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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前人社罚决字〔2023〕第000010号 当事人:浙江吉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KU5UXK,法定代表人:潘长裕,住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溪东路90号 2023年06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截至2023年6月14日,未执行本机关于2023年6月1日公告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截至2023年6月14日,浙江吉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执行本机关于2023年6月1日公告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告送达回证 2023年6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甬前人社罚告字〔2023〕第000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有案件查办所经历的其他执法程序,也应写明) 当事人浙江吉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证据的适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任何异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吉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行为。 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的情节与理由、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农行杭州湾新区支行营业部(户名: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300000223302202306297914295812 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 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 宁波前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二)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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