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文件及解读 解读《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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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情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因此,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费自动进入《山东省定价目录》。2016年7月,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72号),规定收费标准为每张(含A4、B5纸)0.5元,并于2020年7月31日执行期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应该重新明确相关收费政策。 为科学制定我省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我委与省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对部分医疗机构进行了成本调查,本着既充分考虑患者利益,又兼顾医疗机构经营成本的原则,拟定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张(含A4、B5纸)0.5元。在此基础上,经我委有关负责同志集体审议后,形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我省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并于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14日在我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对收费标准政策的不同意见。《通知》履行了合法性审查程序,文件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后经省财政厅会签,《通知》于7月21日以部门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我省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收费公示规定以及文件有效期。 (一)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收费公示规定。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文件有效期。《通知》有效期五年,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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