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1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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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1984年9月8日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报告的通知》,特制订《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详查。 第一条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任务和目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下简称“调查”)的任务是,分县查清全国各种土地利用分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为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进行农业区划、规划、因地制宜地指导农业生产,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制度,全面管理土地等项工作服务。 第二条 调查单位调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部队,侨务和司法部门所属各场)的调查工作,也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按期完成。农区以村(大队)、农林牧渔场以分场(队),林区和牧区以乡统计各类土地面积。第三条 调查条件开展调查工作的地区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基础图件,即农区需有1∶1万、重点林区1∶2.5万、一般林区1∶5万、牧区1∶5万或1∶10万地形图,以至相应比例尺的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 第四条 调查步骤调查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1)调查的准备工作;(2)外业调绘;(3)航片转绘;(4)土地面积量算;(5)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6)编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7)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8)成果资料上交归档。 第五条 调查工作成果 1.县、乡、村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 3.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说明书; 4.县、乡土地边界接合图表。 调查工作的野外记录、调绘航片、计算数据、图件等原始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条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对本规程的未尽事宜颁发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规程解释权限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颁发单位。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第八条 分类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它只反映土地利用现状,不以此划分部门管理范围。 第九条 分类系统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8类,二级分46类。各地根据需要可进行三、四级分类,但不能打乱全国统一的编码顺序及其代表的地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其含义见表1。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 及 含 义
表1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 义 编
号
名称 编
号
名称 1
2
3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11
12
13
14
15
21 22 23 24 25
31 32 33 34
灌溉水田
望天田
水浇地
旱 地
菜 地
果 园 桑 园 茶 园 橡胶园 其它园地
有林地 灌木林 疏林地 未成林 造林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它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30%的天然、人工林。 覆盖度>40%的灌木林地。 树木郁闭度10~30%的疏林地。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续上表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 义 编
号
名称 编
号
名称
4
5
6
牧草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
35 36
41
42
43
51
52
53
54 55
61
62 63 64 65
迹 地 苗 圃
天然草地
改良草地
人工草地
城 镇
农 村 居民点 独立工矿用 地
盐 田 特殊用地
铁 路
公 路 农村道路 民用机场 港口 码头 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市、镇建制的居民点,不包括市、镇范围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镇以下的居民点用地。
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 以经营盐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 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 铁道线路及站场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取土坑及护路林。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和护路林。 指农村南方宽≥1米,北方宽≥2米的道路。 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专供客、货运船泊停靠的场所,包括海运、河运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续上表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 义 编
号
名称 编
号
名称 7
8 水 域
未利用 土 地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水库水面
坑塘水面 苇 地 滩 涂
沟 渠
水 工 建筑物 冰川及永久积雪
荒草地
盐碱地 沼泽地 沙 地
裸土地 裸岩、石砾地 田 坎 其 它 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垦殖三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蓄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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