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2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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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GB/T 5237《铝合金建筑型材》分为六个部分: ——第1部分:基材; ——第2部分: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 ——第4部分:喷粉型材; ——第5部分:喷漆型材; ——第6部分:隔热型材; 本部分为GB/T 5237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 5237.3-2008《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本部分与GB 5237.3-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前言中“本部分4.4.4和表2中的复合膜局部膜厚要求是强制性的,其余内容是推荐性的”的陈述(见2008年版的前言);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228-2002(见2008年版的第2章和5.2);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8013.1(见2008年版的第2章和5.4.6);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9761(见2008年版的第2章和5.5);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9789(见2008年版的第2章);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4952.3(见2008年版的第2章和5.4.1);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20975(见2008年版的第2章和5.1);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JC/T 480(见2008年版的第2章和5.4.9);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8005.3(见第2章和第3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2967.6(见第2章、5.4.2和5.5);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4684(见第2章和5.4.9);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JC/T 479(见第2章和5.4.9);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见第3章,2008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装饰面”的定义(见3.1,2008年版的3.1); ——删除了“局部膜厚”的定义(见2008年版的3.2); ——增加了“漆膜类型及漆膜特点”的规定(见4.1.2); ——在产品分类中,各膜厚级别典型用途的内容修改为膜厚级别的备注说明,并对膜厚层代号进行了规定(见4.1.3,见2008年版的4.1.2); ——在产品分类中,增加了“复合膜性能及对应型材的适用环境”内容(见4.1.4); ——增加了“质量保证”的内容(见4.2); ——在膜厚要求中,增加了内角、凹槽等型材表面膜厚的规定(见4.6.1,见2008年版的4.4.2); ——修改了S记漆膜硬度的要求(见4.6.3,2008年版的4.4.3); ——修改了耐沸水性要求(见4.6.5,2008年版的4.4.5); ——修改了耐磨性要求(4.6.6,2008年版的4.4.6); ——修改了耐溶剂性要求(见4.6.10,2008年版的4.4.10); ——修改了耐酸雾腐蚀性要求(见4.6.13,2008年版的4.4.12); ——增加了紫外盐雾联合试验结果的性能要求(见4.6.14); ——在加速耐候性试验结果的规定中,修改了光泽保持率要求(见4.6.15.1,2008年版的4.4.14.1); ——在加速耐候性试验结果的规定中,“变色程度≤1级”修改为“色差值≤3.0”(见4.6.15.1,2008年版的4.4.14.1); ——修改了“其他”膜层性能要求(见4.6.16,2008年版的4.4.15); ——修改了化学成分试验方法要求(见5.1,2008年版的5.2); ——修改了耐沸水性试验方法要求(见5.4.5,2008年版的5.4.5); ——修改了耐磨性试验方法要求(见5.4.6,2008年版的5.4.6); ——耐盐酸性试验方法中,将“化学纯盐酸”修改为“分析纯盐酸”(见5.4.7,2008年版的5.4.7); ——耐砂浆性试验方法中,将石灰粉修改为JC/T 479规定的建筑生石灰,将标准砂修改为GB/T 14684规定的建设用砂(见5.4.9,2008年版的5.4.9); ——修改了耐溶剂性试验方法要求(见5.4.10,2008年版的5.4.10); ——增加了紫外盐雾联合试验方法要求(见5.4.14); ——修改了耐候性试验方法要求(见5.4.15.1,2008年版的5.4.14.1); ——自然耐候性试验方法中的注修改为“许多国家选用佛罗里达大气腐蚀试验站进行自然耐候试验。中国大气腐蚀试验站的试验结果与佛罗里达的试验结果会存在差异。”(见5.4.15.2,2008年版的5.4.14.2); ——修改了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要求(见5.5,2008年版的5.5); ——修改了检查和验收的规定要求(见6.1,2008年版的6.1); ——修改了组批方法要求(见6.2,2008年版的6.2); ——修改了检验项目的规定(见6.4,2008年版的6.3); ——修改了取样规定(见6.4,2008年版的6.4); ——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判定要求(见6.6,2008年版的6.5); ——修改了标志的规定(见7.1.1,2008年版的7.1); ——修改了包装的规定(见7.2,2008年版的7.3); ——修改了运输和贮存的规定(见7.3,2008年版的7.4); ——修改了质量证明书的内容要求(见7.4,2008年版的7.5); ——修改了订货单(或合同)的内容要求(见第8章,2008年版的第8章); ——增加了原材料质量保证的内容(见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的内容(见参考文献)。 本部分由中国有色金属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广亚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工业分析检测中心、四川三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恒兴涂料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艾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戴悦星、潘学著、陈慧、葛立新、唐性宇、樊志罡、刘英坤、王争、林乾隆、史宏伟、谢志军、梁金鹏、黄赐为、李喆。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5237.3-2000、GB 5237.3-2004、GB 5237.3-2008。 1.范围 GB/T 5237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泳涂漆型材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表面经阳极氧化、着色和电泳涂漆(水溶性清漆或色漆)复合处理的建筑用铝合金热挤压型材(以下简称型材)。 用途和表面处理方式相同的其他铝合金加工材也可参照执行本部分 在线阅读 免费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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