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取暖费报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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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事业单位享受统一供暖的职工个人取暖费报销按本规定执行。 二、职工个人住房取暖费原则上由住户中为主的男职工报销,双职工的由房屋产权人所在单位报销。非个人产权住房或产权人死亡的,具体按下列规定程序报销: 1、属单位分配住房的,经单位同意,由分房单位报销; 2、住户中只有一名职工的,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3、住户中有两名以上职工的,由为主的一名男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4、无男职工或男方失业的(凭失业证)及军人家属,由为主的一名女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三、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由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报销。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人员,执行职务对应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兑现技术职称工资后,执行所聘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 (二)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的职务或技术职称对应住房面积标准,遇有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 (三)热费补贴发放以单位当年9月30日前在编在岗、退养及离退休人员人数和职务职称为准,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当年不予补发。 参考资料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省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热费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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