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征拨土地补偿费(征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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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8倍,补偿标准基数按照《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附件“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执行。草地补偿计算基数按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表注二执行。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倍数按照《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附件“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一般为20倍;征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农作物为该作物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宿根作物(指多年生作物,如苜蓿)为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表注一、表注二执行。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实际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如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给予补偿。 5.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原空闲土地使用费):在城市规划区内区分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每平方米3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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