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深思!未成年玩“仙人跳”获刑,法官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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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家长深思!未成年玩“仙人跳”获刑,法官提醒 家长深思!未成年玩“仙人跳”获刑,法官提醒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不管女方是否愿意,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以强奸罪论处!” 这是保护幼女不受侵害的一道法律屏障。然而,一些未成年人却耍起“小聪明”,从这点做起了“文章”。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孙利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 未成年人设计“仙人跳”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 三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到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现年30多岁的孟某因在快手直播间刷跑车与未成年人张某(女,因其未成年,故用化名,下同)相识,并相约在宾馆开房。 孟某以为交了天上掉馅饼的桃花运,却不想落入他人事先设下的陷阱。 孟某约定与张某在某宾馆见面前,张某通过微信向孟某索要180元见面费。 双方在宾馆见面后,张某让孟某先脱衣洗澡, 事先在宾馆“埋伏”的赵某(女)、胡某(女)二人冲入房间,在张某的配合下用手机录下孟某裸体视频,后张某、赵某、胡某及同伙于某以孟某嫖娼未成年少女报警,并将裸体视频上传网络等方式相要挟,勒索孟某人民币5000元,后因孟某报警而犯罪未遂。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胡某、于某伙同他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三被告人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鉴于三被告人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胡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可依法酌情从轻、从宽处罚。 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经过判前调查,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张某因其案发时未满16周岁,被免于起诉。 法官提醒: 家长在孩子成长的道路上要主动和孩子沟通,了解孩子的诉求,在生活中给孩子灌输一定的法律知识,帮助未成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正确的三观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 同时,提醒“孟某们”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遵守社会公德,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注重道德修养、端正品行,不给犯罪可乘之机。 迅速反应,及时更新 获取你身边的资讯 d 来源丨刘柯妍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 编辑丨露娜 审核丨李壮 姜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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