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土地所有制和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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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土地所有制和赋税制度

2024-07-01 06:18: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唐朝的土地所有制和赋税制度

           张念瑜

 

【提要】唐朝“均田制”的结束,标志着土地以国有制为主的时代的结束,是中国社会历史新局面的转折点。中唐以后,中国逐渐进入了土地私有制为主的时代,政府管理、社会组织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由于科举制和家庭财产“诸子均析继承制”,中国只能是小农经济、小商品经济的汪洋大海,很难产生资本主义。导致中国逐渐落后欧洲。

唐代由盛唐时代走向中唐时代不是税制由“租庸调法”过渡到“两税法”所造成的。“两税法”有其历史必然性。客观上讲,“两税法”加快了土地私有化,为晚唐的藩镇割据提供了社会经济基础。

 

 

 

 

 

    唐朝建国初期沿袭北魏、隋朝实行均田制,将国有制土地按人口分配,相应地按照男丁征收赋税实行租庸调制。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按垦田面积征收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户税。唐朝前期,土地以国有制为主、国有制与私有制并存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唐朝中后期,土地以私有制为主,并形成了私有制与国有制并存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这是中国历史的一个重大的变化。

 

一、初唐的土地所有制及均田制

我们知道,西周至秦统一中国,其土地实行“王有制”,即:“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

秦汉至初唐土地以国有制为主。实际上,我们过去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亩税”之后出现土地私有制和“商鞅开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都是没有历史事实依据的[1]。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均田制”所授土地都是无主或荒芜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但均田制下的田地所授中有“永业田”,并允许部分田地可以买卖,但这种情况不是很普遍。在初唐,土地以国有制为主。

隋朝末年因为战乱,导致人口大量损耗,由表1-1、图1-1和图1-2可见,人口由隋朝盛世的6200万人减少到622年的1555.66万人。由此出现大量无主和待垦的田地。初唐延续北魏(485年)首创的均田制,但与北魏和隋朝的田税制有重大的差别。北朝奴婢和牛只也得授田,奴婢人数也无限制,并且牛也得授田60亩,以四牛为限,共240亩,比贫农所得80亩,多出两倍。隋朝对奴婢授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60至亲王300为限。隋代已取消丁牛受田。唐代的奴婢及牛不再授田,妇女也不授田,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30亩。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颁布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第一,授田。 授田按田地的用途分为露田和桑田(麻田)两大类。露田也称“口分田”,是国有土地,分给合乎法令规定的适龄男女耕种,成年受田,老死还田,国家拥有所有权,农民获得使用权;而桑田(麻田)则规定用于种植桑、枣、榆树。北魏规定每男夫授桑田二十亩,人死不归还国家,世代承耕,故称永业田。北齐、隋、 唐沿用此制。

第二,有封爵的贵族官员的永业田。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按品级高低授永业田1顷(100唐亩,下同)到5顷;有战功授勋的人,可按照勋级高低授勋田60顷至30顷。武德元年与开元二十五年、建中三年的法令关于亲贵永业田亩数有所差别(万国鼎,2011.p.173)。

第三,职分田。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为授职分田之始。隋时已有职分田之称。唐代的职分田,亦称职田,是唐代国有土地的组成部分。它存在的时期比唐代均田制度实行的时期要长一百余年。它是唐代官员经常而重要的收入。它的重要性超过官员永业田,在唐代的社会经济中,是个不可忽视的现象。官员解任时须将职分田移交后任,不得买卖。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北方亩租粟二升)。唐朝京官和州府相同品位的官员其职分田不完全一样,一品为十二顷,九品为二顷不等(万国鼎,2011.p.180)。

第四,公廨田。它是隋唐中央政府给各官署以所收地租充办公经费的公田。唐代公廨田制度最健全,按在京诸司和在外诸司的等级高低,分别给予。在京诸司以司农寺为最高,给26顷;内坊等最低,只给2顷。在外诸州公廨田,以大都督府为最高,给40顷,互市监等最低,给2顷(万国鼎,2011.pp.181-182)。。内外公廨田租给农民耕种。所收地租,均充作办公经费。公廨田在官吏解职以后,移交后任。唐以后无给公廨田的记载。

第五,屯田和营田。在唐代,屯田与营田是两种并存的土地经营制度。屯田主要是为了就近解决军需;营田主要是为了安置流民、发展生产、以丰国库。屯田由尚书省下的工部管理,兵部也参与管理(《新唐书》卷58)。屯田分军屯和民屯。军屯由军士屯田;民屯比例并不高,民屯的民都是服徭役的丁夫。在地方设置“营田使”管理军屯和营田。唐代的屯田有军屯和民屯。《旧唐书•毕诚传》:“以边境御戎,以兵多积谷为上策。乃召募军士,开置屯田。”唐高祖时,河间元王“孝恭治荆,为置屯田,立铜冶,百姓利之。”[2]。唐代百姓屯田也采用过地租经营的方式。《新唐书》记垂拱二年(686年)甘州四十余屯,“岁取二十万斛”,平均亩产一石[3]。高宗调露年间(679-680年)于河源“垦田五千顷,岁收粟斛百余万”,平均亩产二石[4]。这说明屯田的收益是不错的。唐代的营田在中央的直属机构则是尚书省下的户部。唐代的营田经营也采用过雇佣经营的方式。但屯田和营田在经营人员、设置目的、设置地点、经营方式、以及转化为民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而在组织管理系统方面则是不同的(翟麦玲,谢丽.2008)。

第六,田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和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者,可以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和卖充住宅、邸店、碾者,准许出卖口分田;买地数量不准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综上可见,初唐的土地所有制, 有均田、营田、屯田、职分田和公廊田等制度;此外还有与它并存的寺田和庞大的私人庄田及小农的小土地所有制。从性质上讲, 均田(口分田)、屯田、营田、职田和公瘫田属于国家土地所有制;贵族、官员的永业田,大地主(包括寺院地主) 和小农占有的土地, 则属于私人土地所有制。也就是说,初唐是以国有制为主、国有制与私有制并存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二、初唐的赋税制度及租庸调制的改革

 

初唐,政府在赋税制度上依隋旧制,工商无税。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和农民,主要实行均田法的田制和租庸调的税法。在租庸调之外同时征收户税和地税。

1.租庸调制。

租庸调是与均田制相配合的一种赋税制度。租是指田租;庸是指徭役;调是指户税。租庸调制的课税对象是田、身、户,但其基础是丁。这里的“丁”是指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农民,不包括贵族、官员。

隋朝沿用北魏以来的租庸调制,租庸调数量比北周轻,农民服役时间也短。后来又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均田的农民要向国家交纳租调和服徭役,具体是:丁男每人应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租;“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为国家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徭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庸[5]。

初唐的租庸调比隋朝的租庸调要低。根据对产值负担率的估算结果表明,唐前期租庸调制下纳税人的整体税负较轻。同时,当时尚未设置工商税,但由于定额税制本身的不公平性及行业税率差的存在,众多农业人口流入非农领域,导致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但是,由于当时税负水平毕竟很低,加上长期没有工商税,不少农户可以在经营农业的同时兼营工商业以平衡其较重(相对于商税而言)的农业赋税支出。因此,唐前期租庸调制对于恢复、发展和巩固小农经济还是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孙彩红.2005)。

    2.户税。户税始于东汉末年,唐前期,在实行租庸调的同时,对农户征收户税,户税按民户资产情况分列户等征税。户税始征于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九年三月(公元635年),又以三等办法不能反映户等升降,改为九等。即按财产的多寡,分上、中、下三个等级,每个等级里又分为上、中、下三档。这样就形成了九个等级。武则天长安元年(701年),开始向农民征收户税,征收标准为:上上户4000文;上中户3500文;以此类推,每一等级差价500文;直到下中户降到700文;下下户500文[6]。《通典》记载天宝七年至天宝十四年(748-755),八等税户钱452文,九等税户钱222文。户税是对王公以下所有的民户征收,租调主要是均田农民,王公贵族、豪强地主多享有免税免役特权,并不征租庸调。虽然税户在唐前期已经开征,但税额尚不太清楚。 

3.地税。地税源于隋朝的社仓税。初唐以设置义仓为名课征的税。义仓主要储存粟米,以备凶年之用。地税实为义仓收入,在“田租”外按田亩或户缴纳。贞观二年(628年)时,定地税按亩征收,“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通典•食货》)。唐前期,地税、户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不占重要地位,中期以后,地税、户税在财政收入中的份额不断增加,成为向两税法过渡的先声。

4.税收豁免。初唐,各地土地资源分布不均,并非都能够让所有农户获得100亩土地。故而,对于田地达不到100亩的农户,唐太宗李世民规定,如果一户的田地达不到法定的一半(50亩),就可以免除赋税。

 

三、初唐的租庸调制不能延续的原因

初唐以租庸调为主体的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其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而农业的基础是土地制度。我认为初唐的租庸调制不能延续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人口不断增长,造成了人地矛盾,导致均田制不可持续。由表1-1可知,622年全国人口1555.66万人,到752年,全国人口为5997.5万人。130年人口增长了2.8倍,造成了人地矛盾。而国家对新增加的丁男和中男就无田可授。由此导致均田制不能继续。

第二,土地私有制破坏着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均田制。

复原的《唐令•田令》第34 条明确规定:“诸公、私田荒废三年以上, 有能佃者,经官司申牒借之,虽隔越亦听。”这里所说的“公田”,也即“官田”,与之相对的就是民户的“私田”或通常所说的“民田”、“百姓田”。《唐律》:“诸盗耕种公私田”条、“诸妄认公私田”条、“诸在官侵夺私田”条,也说到“公田”、“私田”[7]。《唐令》规定:私田废三年, 原主要自耕, 应先尽其主。公田借荒九年才还官, 私田三年就要还原主。限满之后,如果借荒者口分、永业田不足,可以申请将所借耕之官田荒废地充当其口分、永业田,私田则不可[8]。由此可见,唐朝法律承认土地私有制,保护私人田地。

国家法律保护私人田地,就会剌激土地兼并和攘夺。《新唐书•循吏传记载贾敦颐在贞观年间历任刺史。后在永微中迁洛州,“洛多豪右,占田类逾制,敦颐举没者三千余顷,以赋贫民。”

第三,初唐以租庸调为主体的赋税制度不合理导致出现大量流民。 初唐政府实行的是重农、护农和取农的基本策略,国家财政以租庸调之农业赋税为主,无工商税,户税等财产税和地税数额小。而贵族和官员、工商业者均不纳租庸调。因突厥、契丹连年入侵,人民逃避徭役;因土地兼并,农民田地减少,赋税加重,随着大庄园制经济日益发展,自耕农成为地主的佃户逃亡者渐增。唐玄宗天宝年间后期,不课税的户约占全国总户三分之一;不服役的人口约占全国人口六分之五,逃税情况普遍存在。安史之乱后,户口逃匿者增加,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傅乐成,2010)。

 

四、中唐的“两税法”与土地私有化发展

 

(一)中唐实行“两税法”的历史背景

唐代进入所谓的“中唐”时期与“安史之乱”有直接的关系,但其根本的原因还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本矛盾。中唐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表现为:

第一,因人口增加、土地兼并,导致均田制和租庸调整制破坏。我们在前文已述,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与攘夺逐步发展,大地主、大庄园主势力日益强大;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这在经济上进一步推动了藩镇割据[8]。农民大量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新唐书•食货志》记载:“自天宝以来,大盗屡起,方镇数叛,兵革之兴,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数,不能节矣。加以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荡然尽矣。……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租庸调制运行不下去了,但政府需要开支,故此,政府加强了对户税和地税的征收。唐玄宗李隆基执政的天宝年间(742-756年),户税钱达200多万贯,地税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据杨涛(2004)计算,地税占全部税粮收入的43%,地税达正租的3/4以上(杨涛.p.101)。

安史之乱以后,政府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擅自开列名目摊派收费,因而杂税林立,赋税制度非常混乱。从而激化社会矛盾,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纷参加(王仲荦,1963)。

宝应二年(763年)代宗发布赦令,要求“有农桑者”一律要缴纳地税。另外,代宗朝时期还大幅提高地税税率。永泰元年(765 年) 接受第五琦的奏请而实行什一税(《旧唐书》)。经后,唐代宗于大历四年至五年(769 年至770 年)连续发布三次赦令提高地税。还分夏、秋两次分别计征,为日后两税法分时期课征打下基础。

第二,唐代经济重心南迁。安史之乱(755-762年)期间,北方长期战乱,造成北方社会和经济巨大破坏。而南方却相对比较稳定。由此,北方人口大量南迁,为南方带来了充足的劳动力、先进的文化和生产技术,为南方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从而大大推动了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从此,南方逐渐成为唐代人口的密集地区,其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提高。唐朝的经济重心由北方转向南方。唐宋时期,南方的轮作复种制有了蓬勃的发展,不仅普及了一年二熟制, 而且还出现了一年三熟制。

第三,唐代商品经济和对外经济不断发展。唐朝自建国以来的一百多年,手工业、商业和外贸不断得到发展,国内水陆交通发达,长安、洛阳、苏州、扬州、成都、广州等成为一定地域内的商业中心。同时,唐朝中期以后,与外国的水陆通道也十分发达。唐朝贞元时期宰相贾躭所绘制的《海内华夷图》《古郡国县道四夷述》《皇华四达记》著作中,其中写道,唐“入四夷之路与关戍走集最要者”有通道七条,通过这七条交通路线,与周围的亚洲各国保持着密切频繁的往来,促进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

(二)“两税法”改革的内容

公元780年(建中元年),唐德宗李适即位,采纳宰相杨炎(727年-781年)的建议,推行两税法。《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下额不度,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其内容归纳如下:

第一,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课税依据。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第三,课税主体。不分原住民和移民,一律按现行居住地立户籍,于所在地纳税。租庸调和所有其他税费全部废除,除两税之外,严禁另立名目征收其他税费,否则以“枉法”论处。流动商人在其经营所在地,收1/30的税(后改为1/10),鳏寡孤独者免征。

 第四,税率。全国无统一税率。因为贯彻量出为入原则,所以,根据每家资产多少定出九个等级的户,确定应该缴纳的“户税”;再根据拥有多少土地,征收“地税”。各地田亩数字,大致以代宗大历十四年(779)的数字为标准,进行征收。从按“丁”课征的租庸调改为以资产定户等,按户等征两税。

第五,纳税期限。每年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在六月之前缴纳,“秋税”在十一月之前缴纳。正因如此,所以名为“两税法”。这也与南方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的。

第六,纳税形式。两税法规定,按户等征钱,按田亩纳粟。实际征收时,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两税”一律用钱缴纳,个别情况也可以折收实物。

(三)唐代的工商税收及其他收入

唐代前期的商税主要以埭程(也称过堰钱)、除陌税和外商税三个部分组成,并不能成为国家财政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此而论,可视为基本没有工商税收。盛唐开始出现工商税。实行“两税法”,同时全部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等旧制。唐中期以后,工商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唐代的工商税可归纳为三大类:一是“寓税于价”的禁榷;二是关津之税(商品通过税);三是市肆之税(商品交易税),后两者也被统称为“关市之征”。

第一,禁榷(划政府专营)。唐代的禁榷商品包括盐(713年)、酒(763年)、茶(787年)、铁(刘玉峰,2004)。榷铁制(坑冶课,727年)是泛指对金银铜铁锡等矿产矿业的垄断经营。

第二,关税。关税(758年)包括境内头税、市舶课、陆路国境关税(齐海鹏,孙文学,张军,2012.pp.120-121)。

第三,其他工商杂税。包括征商、竹、木、茶、漆等杂税,率贷与借商,间架税和除陌钱。

(四)“两税法”的利弊

关于“两税法”的利弊,唐朝人就有争论。陆贽强调其弊,杜佑强调其利(万国鼎,2011.pp.230-240)。我们将从历史的视角来分析  

“两税法”的积极意义是:

第一,两税法实行后,每年税收13056070贯,不包括盐利,实际税收增加一倍以上(孟宪刚.2008)。从而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危机,增强了政府的财政实力,稳定了社会秩序。

第二,两税法由主要按丁口征税转向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这是中国历史上赋税制度的新发展。使北魏以来近300年历史的均田制宣告结束,也使得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

第三,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

第四,两税法采用以钱定税的原则,除谷米外,均按田亩计算货币缴纳,有利于促进货币经济的发展。

第五,两税法大为简化了税制,便利了租税的征收,免去了税吏许多催索的苛扰,不但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增加,而且也减轻了人民负担。

“两税法”的消极作用是:

第一,财政原则由“量入为出”变为“量出为入”,使国家财政支出不断扩大,以致后来“入不敷出”,新的杂税不断出现。

第二,各州府征收地税,按照“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的垦田数为依据”,就高不就低;

第三,两税法未能阻挡官僚、地主、大商人利用特权减税、免税、逃税。唐朝后期随着物价上升,两税制对平民的剥削越来越严重。建中以后,钱重物轻现象普遍存在,政府又“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广大农民被迫低价卖其所有,高价买其所无以交赋税,结果“物价渐贱,所纳渐多”。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载,建中元年原来3200文一匹的绢,到贞元十年变成1600文,百姓的负担无形增加了两倍。另据《新唐书•食货志》卷五十二载:“盖自建中定两税,而物轻钱重,民以为愚,至是四十年,当时为绢二匹半者,为八匹,大率加三倍……故农人日困,末业日增。”交完赋税,农民家庭收入上不足以事父母,下不足以蓄妻子,小农家庭破产已不可避免。

第四,以钱交税,铸币大量回笼国库,有利于治理通货膨胀。但政府却不适度增加铸币供给。元和十五年(公元820年)八月,杨于陵等建议“两税榷盐酒利等,悉以布帛丝绵,任土所产物充税,并不征见钱。” [10],以此缓解“钱重物轻”现象,但复使晚唐进入实物经济时代。

第五,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唐武宗在会昌元年(841年)的诏书中也承认:“内外诸州府百姓,所种田苗,率税斛斗,素有定额。如闻近年来长吏不守法制,分外征求,致使力农之夫转加困敝。”破产农民四处流徙,“朝饥山草寻蓬子,夜宿霜中卧获花”[11]。

第六,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租税改按钱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五、结束语及评论

 

第一,唐朝“均田制”的结束是中国社会历史新局面的转折点。

在先秦时代,土地实行“王有制”或封建主义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国王,土地的所用权、占有权和部分收益权归封建主。从秦汉开始,皇室与国家财政严格分开。从秦汉至中唐,土地以国有制为主,同时并存土地私有制,包括皇室、贵族、官僚所有的土地、寺田和庞大的私人庄田及小农的小土地,实行的都是土地私有制。实际上,从北魏实行均田制以来,国家分配给成年男性农民(丁男和中男)的永业田,可以世代继承,应该属于私有土地。

     中国古代的每次改朝换代,都会造成巨大的人口损耗,会出现大量的无主土地和荒芜的土地。这些土地都归国家所有。隋朝盛世拥有人口6200万人,到唐初(639年)降为1235.17万人(见表1-1),人口损耗了80%。原来所授的田地将有80%变为无主的,最后都成为国有土地。武德七年(624年)授田的法令是每丁受田100唐亩。但随着人口恢复性增长,国家很难满足新增人口授田对土地的需求。根据吴慧的测算,唐朝天宝十四年(755年)每人粮食面积为3.76市亩(吴慧,1985.p.193),五口之农家共受田18.8亩。

     实际上,初唐的“均田制”本身就允许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唐朝法律承认土地私有制,保护私人田地[12]。“两税法”的实施和“均田制”的终止,导致小农家庭大量破产,加快了土地私有化和集中化,也为藩镇割据提供了社会经济基础[13]。这为以后中国历史开辟了一个新局面。

 

第二,唐代由土地国有制为主向以土地私有制为主的转化,很难产生资本主义。

在中唐之前,土地以国有制为主;在中唐以后,土地以私有制为主。这两种土地所有制对应着两种不同的经济管理体制。

在土地以国有制为主的经济基础上,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是一种统制经济或国家主义经济管理体制。初唐,国家财政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也就是说,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避免了隋朝大兴土木工程的覆辙,尤其是唐太宗,严格控制统治成本。同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要求农民交纳赋税、服徭役,需要一整套组织制度[14]。

   在土地以私有制为主的经济基础上,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但是,中唐却坚持“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也就是说,国家想干多少事就收多少钱,当然,这与战争有关。在中唐实施“两税法”之后,“以钱交税”,国家与土地打交道,不再进行繁琐的土地分配工作,与生产相关的一整套组织制度不再重要。所以,从宋代开始,家族制度在中国重新得到恢复性发展。

   但是,唐代由土地国有制为主向以土地私有制为主转化,却很难产生资本主义。首先,隋唐开启的科举制,打击了门阀世袭,加强了中央集权,并逐渐形成了一个由社会精英为骨干的官僚集团,从而使中国很难形成市民社会;其次,家庭财产“诸子均析继承制”,抑制了土地集中化发展。因而,在中国只能是小农经济、小商品经济的汪洋大海。

 

第三,唐代由盛唐时代走向中唐时代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

 在唐朝前期160多年实行的是“租庸调法”,公元780年正式实施“两税法”。相对应的是,唐代由盛唐时代(713-785年)走向中唐时代(786-815年)。人们在研究唐史时,往往把前者作为原因,把后者作为结果。这是不正确的。

“租庸调法”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赋税制度。但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土地私有化的加快,“均田制”逐渐实行不下去了,“租庸调法”之外出现各种杂税。755年爆发安史之乱 (755-763年)。758年,唐肃宗干元元年铸“干元重宝”,以一当开元通宝10文,第二年又铸干元重宝重轮钱,以一枚当开元通宝50文。致使长安及其附近地区米斗7000 文(《旧唐书》卷48《食货上》),引发严重的通货膨胀。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实施“两税法”,以钱计税,回笼铸币,同时增加了财政收入。

实施“两税法”,出现“钱重物轻”现象,皇帝敕诏民间使用布帛作为货币,使得晚唐进入实物货币经济时代。这与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经济结构有密切关系。唐代(公元745年)城镇人口占比20.8%(赵冈,2006.p.84),80%左右是农村居民,他们纳税、赠送多用实物,财富贮藏多用金银,使用钱币的数量是有限的。租税改按钱币计征超越了客观条件。

 

第四,“两税法”加快了土地私有化,为藩镇割据提供了社会经济基础。

 在唐朝前期实施“均田制”的时期,由于皇室、贵族、官僚、寺庙不纳赋税,一些受田的农民逃匿到这些地方为佃农。中唐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化、集中化发展,必然会使大量的自耕农破产,更多的农民进入大庄园往往成为佃农,甚至成为农奴。这也为藩镇割据提供了社会经济基础。

    在土地以国有制为主的历史条件下,政府(大地主)与农民的矛盾是主要矛盾。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政府与大庄园主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大庄园主、资本家或企业家与农业工人之间的矛盾会比前资本主义社会小得多。但中国近世并没有自发产生出资本主义。

 

 

 

注释:

 [1] 参见我的博客《商鞅变法被误读几千年》。

[2]宋祁、欧阳修、范镇、吕夏卿等合撰《新唐书•宗室传》。

[3] 《新唐书》卷一百七《陈子昂传》。

[4] 《新唐书》卷一百一十《黑齿常之传》。

[5] 刘昀等撰《旧唐书•食货志上》。

[6]《旧唐书•食货志上》。

[7] 《唐律》卷一二《户婚律》。

[8]《唐令•田令》第34 条。

[9] 藩镇割据的社会基础问题。有的观点认为,藩镇割据的社会基础是大土地所有者,或者说是大庄园主。因为大庄园主为了维护自己的不被中央政府染指而支持藩镇割据(张国刚,1987.p.60)。也有观点认为,那些投身军戎成为职业的雇佣兵的破产农民和无业游民是藩镇割据的社会基础(杨志玖,1980)。

[10] 《旧唐书•食货志上》。

[11] [唐]韦庄:《秦妇吟》。

 [12] 对田地的法律保护。《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有对于占田过限、盗种公田、妄认公田的规定。唐代规定:“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以下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苗子归官、主。”(《唐律疏议》卷13)。由此可见,法律不仅对国家耕地给予严格的保护,即使是无人开垦的荒地,也不允许民众使用。在《唐律疏议》卷26“占山野陂湖利”条曾专门设有对国家无主土地的法律规定,“诸占固山野陂湖者,杖六十。疏议曰:山泽陂湖,物产所植,所有利润,与众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已施功取者,不追。”对于侵占公共用地法律规定是:“侵巷街阡陌”条记载:“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放废者,不坐。疏议日:‘侵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废,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谓于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笞五十。各令依旧。若巷陌宽闲,虽有种植,无所防废者,不坐。”(《唐律疏议》卷26)

[13] 藩镇割据的社会基础问题。有的观点认为,藩镇割据的社会基础是大土地所有者,或者说是大庄园主。因为大庄园主为了维护自己的不被中央政府染指而支持藩镇割据(张国刚,1987.p.60)。也有观点认为,那些投身军戎成为职业的雇佣兵的破产农民和无业游民是藩镇割据的社会基础(杨志玖,1980)。

[14] 唐代农村组织制度。《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天下户为九等,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常留三比在州县,五比送省。仪凤二年二月饬,自今以后装潢省籍及州县籍也。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于比邻里简用。其村正取白丁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唐]杜佑撰《通典》卷第四•食货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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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鼎,2011.中国田制史[M].商务印书馆。

翟麦玲,谢丽.辨析唐代的屯田与营田[J].中国农史,2008(1)。

孙彩红.试析唐前期租庸调制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杨志玖.试论唐代藩镇割据的社会基础[J].历史教学,1980(8)。

杨涛2004.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研究M].昆明: 云南大学出版社.

张国刚,1987.唐代藩镇研究[M].湖南教育出版社。

陈明光.20世纪唐代两税法研究评述[J].中国史研究动态,2000(10)。

王仲荦.唐代两税法研究[J].历史研究,1963(6)。

孟宪刚. 论唐代的赋税改革[J].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

韩国磐,1979.隋唐五代论集[M].北京:三联书店。

梁仲勋.唐代物价与物价管理[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3).

刘玉峰.唐代禁榷制度的发展变化[J].学术研究,2004(2)。

齐海鹏,孙文学,张军,2012.中国财政史[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全汉昇,2011.唐代物价的变动//全汉升经济史著作集[C].中华书局。

刘玉峰.唐前期土地所有权状况探讨[J].文史哲,2005(4)。

赵冈,2006.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C].新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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