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迷你KTV侵权案宣判 “咪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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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左为法院封存的原告生产销售的迷你KTV练歌房,图右为被告生产销售的迷你KTV练歌房。 通讯员供图
被告微狗公司、山展公司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艾美公司小型练歌房装潢近似标识的商品 4月18日,备受关注的国内首起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微狗公司、山展公司被判向原告艾美公司赔偿200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艾美公司“咪哒精灵”以及“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装潢近似标识的商品,在3个月内回收并销毁已经销售和使用的侵权商品。 ■新快报记者 黄驰波 通讯员 夏江丽 付斌 ●案情 “咪哒”告“聆哒”外观相似侵犯著作权 去年起,广州不少商场出现了小型练歌房(又称“迷你KTV”),引起市民关注。这些迷你KTV多是用玻璃、金属等材料建造的封闭小房间,一般每间可容纳两名消费者,进入点歌即可K歌。 2017年7月,艾美公司向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微狗公司、山展公司、吴某辉、陈某利侵犯“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著作权。 作为国内迷你歌咏亭行业的首例著作权维权案,该案于今年1月一审立案、开庭。 ●争议 被告称其产品与原告的产品有区别 艾美公司称其旗下的“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2016年即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其产品外形、色彩、图案等搭配组合形成独特特征。被告未经授权,其小型练歌房“聆嗒minik”抄袭“咪哒-唱吧”,基本装饰装潢无差别,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万元损失,并立即停止侵权和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庭审中,被告微狗公司和山展公司认为,原告产品依常规设计建造而成,不具备独创性,且艺术创作高度不符合美术作品被保护的基本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被告答辩称,其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区别,不构成实质相似。原告的产品非知名商品,装潢及装饰非原告特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2016年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曾授予艾美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名称为“练歌录音房(斜角)”,该外观设计专利与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咪哒-唱吧”产品形状基本一致。然而,本案立案后几天,该外观设计专利即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无效。 ●判决 “咪哒精灵”是美术作品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美公司的“咪哒-唱吧”小型练歌房的亭式长方体形状的设计属于同类产品较为通用设计,虽外观进行美化,其艺术美感未达到“建筑作品”所应具备的审美意义,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建筑作品”条件。而其主张的“咪哒精灵”是独创性较高的卡通形象,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 被告公司生产销售的“聆嗒minik”外侧的卡通形象图案与原告的“咪哒精灵”在动作、表情、排列组合相似。因“咪哒精灵”发表时间早,微狗公司、山展公司有可能接触到艾美公司的作品。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认定被告产品构成对“咪哒精灵”美术作品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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