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通解通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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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解通读》

2024-07-17 12:48: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上一期,我们学习了《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内容,今天来一起了解“吵架致死与我有关吗”。

嘉宾

李亚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法官

嘉宾

赵喜刚

国家心理咨询师

邻里挪车起争执 一方猝死

2020年8月初,王某将自己的车停到邻居于某家的门口,遭到于某的反对,要求王某立即挪走。王某心生不满,两人发生争执,经过周围群众劝解,于某回到家中,但王某却没有善罢甘休,接二连三地来到于某家门口争吵,且情绪十分激动。

事发半小时后,于某被发现在家中死亡,经诊断于某为呼吸心脏骤停、心源性猝死。于某的家属认为王某不听从停车管理将车停自家门口,在于某劝说其挪车后,对于某进行辱骂滋事,导致于某死亡,应对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法院通过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和现场围观群众的证人证言了解到,王某回家后,先后4次折返、持续时长8分钟在于某房屋处吵闹,期间王某语言激烈、情绪激动。

在王某语言激烈时,于某没有出现。大概10分钟左右,于某的妻子回家发现于某发病,120救护车10分钟后赶到现场对于某进行救治,最后医院诊断于某因心源性猝死、呼吸骤停导致死亡。

挪车是小事 后果严重为哪般?

心理学上的吸引力法则是指认定某件事,会寻找各种证据证明该事件一定会发生。

在该案中,王某有一种错误认知,即他在于某屋外停车合理合法没人管,于某不应该以此为由说王某,王某试图寻找证据证明自身的正确,心理上给自己调动情绪,找各种说法,掩饰自身的错误。

吵架死亡引诉讼 家属索赔85万元

于某离世后,王某搬离了涉案小区,于某家属无法联系到王某,也使王某和于某的家属无法进行相应的调解工作。于某家人将王某诉至人民法院,法院通过调取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联系到王某。双方进入到诉讼程序之后,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非常大,于是未开展过多的调解。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的争吵行为与于某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也是案件审理的焦点问题。原告于某的家属向王某索要于某去世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赔偿。王某不接受调解,因其认为自身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于某去世是因其自身疾病与他人无关,自己只是和于某理论几句,甚至连吵闹的程度都未达到。

法院判决 王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王某拒绝赔偿,他认为自己和于某并不相识、更无过节,没有侵害于某生命权的任何动机,更没有实施殴打等侵害于某生命权的行为,在整个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综合考量了现场围观群众的笔录、医院的鉴定书等证据,法院认为于某10年前得过冠心病,王某虽然不知道于某患有心脏病,但应该认识到自身骂人行为明显不当,且在于某回家后多次折返进行吵架,所以王某的行为与于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2万余元。

自身存在疾病 过激言行也有过错

因为事件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所以该案件援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判决。

《侵权责任法》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出台后,对该条文进行了文字性的修改,增加了“造成损害的”的内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对《侵权责任法》第6条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没有做过多的改变。

具体到案件中,王某在争吵时情绪激动、言语激烈,在于某回家后,仍多次折返于某的屋外进行吵闹,该言行已经超出一个必要的限度,再者说王某虽然不知晓于某曾患心脏病,但应认识到于某已是一位年近50岁的中老年人,应当预见与该类人员发生争吵时,如果言行过激存在诱发其他疾病的风险。此种情形下,王某仍多次、长时间在于某屋外吵闹属于没有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行为不当并且存在过错,且根据医疗机构的记载,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发病时间和争吵时间间隔不到一小时,可以确认是因为王某的争吵行为直接导致本身患有心脏疾病的于某病情发作,导致死亡。王某的争吵行为与于某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由王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产生问题时 要有承担责任的意识

心理学上吸引力法则说明了每个人对社会认知是不全面的。简而言之大家对很多事物是有错误认知的,但自身没有意识到。王某对于某的身体状态不了解,认为和于某发生争吵没事,同时王某不懂法律,在王某的认知中,没有直接发生肢体冲突伤害对方,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问题发生时,王某应有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识,法律一直存在,对方身体状况也一直存在,应多为他人考虑,加强自我反思。

吵架致死是否要承担责任

众所周知的四大名著《三国演义》中有两处描述吵架致一方死亡的经典情节。一处是诸葛亮北伐时,王朗不顾76岁高龄与曹真等人迎战诸葛亮,在阵前与诸葛亮挑起舌战,却被诸葛亮的言辞所驳倒,王朗一时气愤自马背上摔落而死;另一处是诸葛亮三气周瑜,诸葛亮了解周瑜的短处,使用吵架的方法达到消灭他的目的。那么这种肉体虐待和精神摧残,是否一定要承担责任呢?

审理侵权案件的四要件

有无损害事实的发生

行为人有没有过错

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有无损害事实的发生,一般都是有了损害后果,比如受伤或者是死亡到法院起诉,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过多的评判。

行为人有没有过错,这个过错需要评判是正常的争吵还是带着情绪激动的谩骂,或者是多次长时间的言语性攻击。

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一般的争吵不会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评价,但争吵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尽的审慎义务,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一个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于某的死亡是否由王某的过激言行导致,这需要将所有因素都考量清楚之后,才能判定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如何划分 负多大责任

在实践过程中各种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判定。如果是一个行为适当的正常争吵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只是遭受道德上的谴责。当争吵行为超出必要限度上升到法律认定的违法行为,应当预见到的事情没有预见到,或者没有遵循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将这些因素结合起来,才可能上升到法律上的违法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吵架属于沟通方式 应本着解决问题

吵架是沟通的一种,而沟通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问题。如夫妻双方吵架是要解决问题让感情变好,朋友之间吵架应该消除矛盾,但现在很多人吵架首先是要分对错,是你错还是我错,是你对还是我对,吵着吵着就变成你人品有问题,你坏人我是好人,一旦受到好坏人的设定,就会绝对对立化,只会越吵越凶,无法达成解决问题的目的。同时,一旦涉及人的好坏,人的情绪就会极端化容易愤怒,这时吵架的沟通作用就没有了,转为纯粹的情绪发泄,这样的争吵无法解决问题。

电梯劝烟老人猝死 家人状告劝阻者

2017年5月2日,在郑州某小区电梯里,医生杨某劝阻老人段某不要在公共场所吸烟,老人感觉杨某对其不尊重,抽烟行为并无过错,其后不久老人心脏病发不治身亡,杨某遂被老人家属田某某诉至法院。

电梯劝烟未超必要限度 属正当劝阻行为

法院一审判杨某赔偿老人家属1.5万元。案件二审时,郑州中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向舆论释放劝阻不当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鼓励的信号。

社会中存在“我弱我有理”的现象,作为弱势的一方无视规则、无视法律是错误的想法,通过二审的改判,让更多的人知道电梯、高铁等封闭场所是不可以抽烟的,抽烟属于违背规则的行为,别人劝阻吸烟是正当劝阻行为,不是无故找茬、欺负人,当被劝阻者身体出现问题,就要求劝阻者承担责任,“我弱我有理”是不可行的。正常的老人幼小需要社会的保护,但根据吸引力法则,“我弱我有理”是一种错误的观念。

电梯劝烟案与邻里挪车案有何异同

郑州电梯吸烟案的终审判决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两个案件的相同之处是双方都没有进行肢体接触,却引发了死亡的后果;不同之处是郑州电梯吸烟案的被告方的实施行为是一个正当劝阻行为,在整个劝阻过程中,杨某始终保持平和理性的态度,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但邻里挪车案的被告王某却是言行过激,导致于某心脏病猝发的结果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不知对方身体状况 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吗

猝死一方本身身体存在慢性或长期的疾病,吵架一方并不知情,在不知情的情况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吗?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要求对方要有过错,这个过错不仅包括故意,如明知对方有疾病还要去刺激对方,还包括过失也就是应该预见行为对象是什么年纪、什么身体状态,预见到自身行为可能诱发对方诱发一些基础性疾病,如果没有没有预见到,则存在一定过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日常生活交往 三思而后行

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生活中免不了鸡毛蒜皮的摩擦,但如果能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胸襟与人相处,多说一句对不起、多说一句没关系,生活将会少许多烦恼、添更多幸福,这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温暖。

情绪开始攀爬时 尽量制止争吵

两个人吵架吵急眼了,有什么行之有效的措施能让双方冷静下来?

刚开始争吵的时候就可以开始制止,不能等到情绪攀爬到高点再制止,因为情绪攀爬的时候很难冷静下来。

解决问题是第一要义,同时要思考争吵的好处是什么,有的人吵架本着“我弱我有理”激怒对方甚至发生肢体冲突,从没有道理的人变成需要法律维护利益的人。当吵到脸红脖子粗无法控制时,就需要亲朋好友及时进行劝阻。

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以上方法都不能解决问题时,还需要诉诸法律途径。但要注意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希望公众以理性的态度去生活,通过宽容理解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交往方式,避免纠纷产生,邻里挪车案本是生活中的一件小事,如果双方平和沟通,合理控制情绪,不将矛盾升级,就不会引发更大的损害后果。

线上观众

情侣分手一方自杀身亡,另一方需要担责吗?

赵喜刚

这要分两种情况,情侣双方交往后,一方感觉不合适,合理合法地分手,另一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还有一种情况,情侣一方从一开始就不怀好意,试图侵占对方的财产、消磨对方的人格,通过PUA等手段教唆对方自杀,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线上观众

扳手腕受伤,适用公平原则吗?

李亚丽

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是指双方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那么对于公平原则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慎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扳手腕受伤可参考适用:

《民法典》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的规定也是基于防止公众参加社会活动时,有戒备心理谨小慎微,去担心扳手腕或踢足球,弄伤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太多的戒惧心理,不利于鼓励公众参加社会活动,对于这种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原标题:《《民法典通解通读》| 吵架致死与我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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