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合伙体员工出事故,赔偿之路怎么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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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为了扩大业务 有一天他们达成协议 合伙经营 但不幸的是 在一次送货过程中 小陈出事故死亡了 合伙人陷于纠纷中无法自拔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事故责任究竟谁来承担呢? 我并不认识本案肇事司机魏某和受害人小陈,从来没有雇佣过他们,也没有给他们支付过工资,更没有叫他们从事事故发生当天的劳务,所以我不应无缘无故成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 小陈是三人共同雇佣的。因我与小陈是老乡,所以都是自己出面与小陈谈雇佣事宜。2017年2月1日给小陈发工资的是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当天也是由王某安排发车的,所以应由合伙体三人共同承担小陈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责任。 那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呢? 看法官如何判 陈某、王某、李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赔偿款569215元给小陈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一审判决后,被告陈某和王某不服判决,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1、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2、对某些不实际参与经营的合伙人,需要明白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3、对采用合伙人内部承包的形式来经营的情况,需要书面约定清楚,可作为对内追偿的依据。 4、实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必须靠得住,因其行为代表所有合伙人的行为,这需要各个合伙人自行斟酌。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优势互补 但也要厘清责任 避免陷入纠纷 编辑|吴春华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 在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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