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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查封之后,很多申请执行人会满怀欣喜地和执行人员联系,要求尽快进行财产处置,但执行人员往往会解释,财产虽然查封了,但属于轮候查封,没有处置权。 点击浏览精彩视频 01 什么是查封? 查封,是人民法院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在于维护债务人的财产现状,保障债权经过审判可得清偿,所以查封就是限制了被执行人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在保全案件和执行案件中,查封财产是最常见的措施。 02 什么是轮候查封? 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03 轮候查封与查封的关系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所以当在先的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则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轮候查封仅在先查封已经解除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全部处分,则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效力。 04 同一法院可以在不同案件中轮候查封同一财产吗? 可以。轮候查封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不动产进行查封时才会出现。但设立轮候查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也明确了,只要不是同一债权,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 ![]() 如果首封一直不解除,轮候查封就是一直等着吗? ![]() 也不尽然,通过这两个程序,也就是参与分配和商请移送处置权,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当查封的财产为非争议标的时,如果首封法院率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则该法院作为首封法院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在此种情况下,如果首封法院一直不对查封财产做出处理,在执行过程中,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由于首封法院未能率先进入执行程序或消极执行,财产处置权会发生以下转移:一是无论首封法院是否已进入执行程序,都会从首封法院转移至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优先债权法院,二是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首封法院转移至已进入执行程序轮候法院。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 如果在保全阶段当事人轮候查封财产,能否到了执行阶段,再尽快查封取得首封? ![]() 不可以,保全阶段和执行阶段的查封是自动衔接的。 ![]()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总结:轮候查封就是查封的一种类型,可以起到维护债务人的财产现状,保障债权经过审判可得清偿,查封限制被执行人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只是没有首封的处置权。取得轮候查封后,法院依然可以做很多工作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北京四中院 长按左边二维码 感谢您的关注 原标题:《四中普法公开课 | 什么是轮候查封?》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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