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知公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供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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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08:51: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供水)》的通知

  鲁建城字【2014】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 局、公安局:

  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反恐怖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1

  第二章 防范等级与防范重点. . . . . . . . . . . .3

  第三章 常态防范. . . . . . . . . . . . . . . . .5

  第一节 人力防范. . . . . . . . . . . . . . . .5

  第二节 技术防范. . . . . . . . . . . . . . . .8

  第三节 物理防范. . . . . . . . . . . . . . . 13

  第四章 应急防范. . . . . . . . . . . . . . . . 15

  第一节 戒备状态防范标准 . . . . . . . . . . .15

  第二节 紧急状态防范标准 . . . . . . . . . . .17

  第五章 应急管理 . . . . . . . . . . . . . . . .18

  第六章 工作责任和经费保障 . . . . . . . . . . . 20

  第七章 工作追究和处罚办法. . . . . . . . . . . .21

  第八章 附 则 . . . . . . . . . . . . . . . . . 22

  山东省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反恐怖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单位反恐怖防范分级响应措施制定和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指导全省城市供水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市级、县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城市供水的反恐怖防范工作。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第四条 全省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坚持全面部署、突出重点,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既有安全保卫措施的基础上,增强反恐怖防范意识,建立并实行更加严密、更有针对性的防范体系,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本标准主要引用以下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1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T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A308-200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DB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山东省重要目标反恐怖防范等级标准实施规范》(试行)

  第六条 术语和定义:

  原水厂:能完成原水供应,出厂原水符合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通过管、渠,泵站输送到自来水厂的生产单位。

  自来水厂:能完成水质净化,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与供水压力要求,并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等设备设施输送到用户的生产单位。

  泵站(房):在供水设备设施系统中,用于输送原水、出厂水和管网增压功能的设施单元。

  自建供水设施: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而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经过贮存、加压、消毒等设施处理后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方式。

  重点单位:是指城市供水企业所属水厂、水源地等重要单位。

  要害部位:供水设备设施系统中监控室、变配电室、清水池、泵房、调度室、取水口,易燃易爆品、剧毒等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重要配(耗)件、抢险应急物资集中存放场所等。

  反恐怖防范资源:用于反恐怖(安全)防范的各项技防、物防、人防设施、手段及信息。

  反恐专职人员:在单位内部专职从事反恐怖防范工作的干部职工。

  反恐兼职人员:在反恐怖防范状态提升后兼职反恐怖防范工作的非反恐专职人员。

  反恐应急分队:为应对突发恐怖事件,由单位内部各种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抢险队伍。

  第二章 防范标准与等级

  第七条 全省城市供水行业防范的总体标准为:

  (一)各项反恐防范措施、资源能够全面整合,均衡兼容,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妥善处置。

  (二)要满足安全防范的三个基本防范要素,即“反应≤探测+延迟”的防范要求。其中感知显性和隐性风险事件的发生并发出报警为探测;延长和推延风险事件发生的进程为延迟;组织力量制止风险事件的发生所采取的快速行动为反应。

  (三)要明确划分周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等防范分区,合理配置防范资源,消除盲区。

  (四)要满足防范区域实现有效的纵深防护的要求。

  第八条 全省城市供水行业实行三级管理制度。一级为紧急状态等级,是指政府反恐怖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针对城市供水系统发布黄色以上恐怖预警情况下的反恐防范状态。二级为戒备状态等级,是指政府反恐怖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发布黄色恐怖预警情况下的反恐防范状态。三级为日常状态等级,是指供水系统处于日常安保防范状态。

  一级和二级为应急反恐怖防范等级。三级为常态防范等级,采用一般性、常规性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全省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应急防范等级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省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指令发布。

  市、县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等级由市、县供水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或上级供水主管部门指令发布。

  第十条 全省城市供水行业以常态反恐怖防范为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照指令立即转入应急反恐怖防范等级:

  (一)接到当地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下达的处置反恐怖事件及其它应急任务命令的;

  (二)接到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及其它应急任务命令的;

  (三)接到恐怖袭击信息或异常情况报告,根据上级供水主管部门指令应立即采取行动的;

  (四)供水行业范围内的任何部位和环节遭到爆炸、纵火、施放化学毒剂、投放放射性物质等恐怖袭击破坏的。

  第三章 常态防范

  第一节 人力防范

  第十一条 人力防范的总体要求为:机构完善,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机制运转顺畅;强化训练,人物、人机结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第十二条 各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单位、供水单位应成立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县供水系统和本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可在所在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中设置反恐怖专职、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 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规章制度健全。应制定《反恐怖防范工作例会制度》、《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部位工作人员职责》、《重点单位、部位现场管理制度》、《重点单位、部位检查制度》、《警卫工作管理规定》、《反恐怖防范工作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各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单位、供水单位应制定反恐怖防范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系统。应急预案系统包括: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

  总体预案。预案内容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单位情况、应急指挥组织体系(体现日常、戒备、紧急三种状态下,分级响应协调联动)、应急响应机制的启动-响应等级变动-解除、信息报告机制、应急保障(包括演练)机制、卫生医疗机制、物资保障机制、奖惩机制等。

  专项预案。专项预案应包括防投毒预案、防爆炸预案、反恐怖袭击应急预案、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

  第十五条 各市、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单位、供水单位各级领导及反恐怖专职、兼职人员应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警卫人员应严格履行警戒、巡查、登记、报告等职责,认真填写各类台帐,并妥善完好保存。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应成立反恐应急分队以及后备分队(人数占单位总人数10%)。人员、车辆、物资等主要进出口,设置固定的警卫或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值守,每班次不少于两人当值。要害部位设立哨位(有明哨和暗哨),暗哨哨位应不固定。

  第十七条 对反恐专职人员进行以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置为核心的集中训练,训练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天,训练结束进行考核,确保训练质量。对兼职反恐人员进行报警、处置与安全防护为重点的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4课时。通过互联网、音像、文字、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对职工群众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宣传。反恐专职人员根据职责、任务不同配备警棍、狼牙棒、催泪瓦斯、对讲机、手电、望远镜等警用装备、器材。

  第十八条 实行“内部联保”机制,要害部位值班工在正常工作巡视的同时进行安全巡查(每小时1次、固定路线、固定检查内容)。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单位协调重点单位与周边有关政府机构、公安机关建立联防机制,每月一次或视情况召开协调会议,每年组织一次联合演练。

  重点单位每月一次对本单位各反恐防范的部位、场所、防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每半年组织一次反恐怖防范演习。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储运部门进行有毒、有害化学品原材料的运输、存贮、装卸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设专人负责。

  原水井房、原水输水管渠、市区输水管网定期组织进行巡检,发现影响输配水安全等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做好反恐怖防范工作内外宣传。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反恐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与对恐怖活动的警惕性,增加预防恐怖袭击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节 技术防范

  第二十二条 技术防范的总体要求为:

  供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规定。

  自来水厂剧毒化学品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的规定。

  配电站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的规定。

  供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监控系统装置,应符合《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A/T669-2006)、《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安全防范系统统用图形符号》(GA/T74-94)、《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33-200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关键区域监控不留视觉死角;

  (二)系统能够实现在无人值守情况下,主动发现异常情况,联网声光报警,并能够通过网络服务器和各摄像设备切换实现对目标的连续无缝跟踪;

  (三)监控摄像头应能24小时不间断记录监控全过程,每日监控记录应保存30日以上;

  (四)关键区域以及重要部位出入口的监控摄像头应能清楚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

  (五)监控摄像头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

  (六)监控机房具备24小时不间断工作的条件,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监控人员;

  (七)监控系统与公安报警系统联网运行,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需留存30日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八)监控系统可将实时图像通过视频电缆传送到监控管理中心,并允许在授权的情况下,不同级别用户通过网络实现远程监控。

  第二十四条 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应当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入侵报警系统应由各类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输网络、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主机)、告警器等组成;

  (二)室外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当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24小时设防。室内入侵报警装置还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

  (三)声光告警装置安装在醒目处。室外报警声压不小于100dB,室内报警声压应不小于80dB,持续时间不少于5分钟;

  (四)室外紧急报警装置应当安装在隐蔽、且便于操作的部位。室内紧急报警装置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紧急报警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五)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当能够传送至监控中心,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秒;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秒;

  (六)入侵报警系统应具有显示、存储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功能;

  (七)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日;

  (八)入侵报警系统具有密码操作保护和联网功能;

  (九)入侵报警系统设置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网接口;

  (十)报警发生时,监控中心能够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十一)无人看守的场所入侵报警系统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泵站的周界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水箱(水池)、泵房等部位的入侵报警系统,管理单位应与就近的安防控制中心联网;宜安装报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20min;报警系统要具备主动报警、锁定、弹出目标画面、报警主动照明等联动功能。

  第二十五条 安装入口控制系统,应当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2002)等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由识读(显示)装置、传输网络、管理控制器、记录设备、执行机构等组成;楼寓对讲系统由主机、若干分机、电源箱、传输线等组成。

  (二)识读式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三)识读式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10s以内,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四)系统的各类识读装置、对讲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1.5 m±0.1m。

  第二十六条 安装电子巡查系统,应当符合《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巡查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

  (二)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 m±0.1m;

  (三)系统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巡查的详细结果和时间(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员信息,在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预定巡查信息时应能及时警示;

  (四)所存储的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七条 安装来电显示和电话录音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电话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二)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条 应当设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并能够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一)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二)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三)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

  (四)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五)安防中心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它场所。

  第三节 物理防范

  第二十九条 物理防范的总体要求为:

  安装物理防范设施设备应符合GB 17565-2007《安全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B12955-2008《防火门》及有关隐蔽性要求等。

  第三十条 物理防范设施、设备的配备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一)围墙高度不低于2.8m,每3 m跨度应设截面为370×370mm的柱子。围墙上安装铁丝网,高度不低于0.5m,钢丝间距不大于10cm。铁丝网用30×30mm角钢固定,间距不大于2.5m。

  (二)金属框玻璃防暴门的金属框材料厚度应不小于2mm,宽度应不小于40mm。采用夹贴防暴膜玻璃的,夹贴防暴膜玻璃的总厚度应不小于16mm;采用防弹玻璃的应符合GB 17840-1999《防弹玻璃》的要求;采用防弹复合玻璃的应符合GA 165-1997《防弹复合玻璃》的要求。玻璃镶嵌入金属框的深度不小于玻璃的总厚度。金属框玻璃防暴门的锁具、门框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2007《安全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三)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100mm;用于厂(站)周边的实体周界封闭时,栅栏高度不应低于2.2m,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且不易攀爬。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四)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2007《安全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人员、车辆、物资主要出入口设值班室或岗亭(水源地岗亭加装2部高空照明设备),口前设置减速带,以及防车辆高速冲撞拦阻装置

  (五)清水池入孔加盖(复合材料,厚度5cm,螺栓固定)上锁;清水池出气孔钢制加罩,管腔内装过滤网。

  (六)加氯间泄漏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根据房间面积及氯瓶数量配备防化服和氧气呼气器。氯瓶使用、存储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七)加药点安装防逆流、护栏,液位计等装置。

  (八)泵房配备生物监测系统,安装防盗门,玻璃窗安装防护网,配备防爆毯。

  (九)配电间安装防盗门,玻璃窗安装防护网,配备绝缘手套、绝缘靴及防爆毯。

  (十)水源地在沿水岸5m处拉设铁丝网(高2m),沿岸10m处设置警示标识。水域面积大的水源地,应对取水口附近的水域及陆域作相应处理。每处水源地应根据实地情况配备必要的机动巡逻设备。

  (十一)消防设施、器材按相关要求设置,消防栓、消防带、消防斧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火灾报警系统正常可用。

  (十二)反恐应急分队、监测分队、抢修分队配备适用的机械、车辆、快速检测仪器、检测车、发电机(车)、手摇泵、虹吸器、水车、手动提升器等装备。

  (十三)各重点单位配备吸油毡、围油栏、活性炭等应急处置所用的必备的物资和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使用。

  (十四)原水厂水源地应设置永久性瞭望岗亭。

  (十五)防盗门、窗(栅、网、索)、防撞、减速、夜视照明、护眼、防火、望远、保险箱、锁、盖、警示标志、岗亭、防化服、呼吸器、冲洗、医药等实体防护设施,每月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功能性保持完好。

  第四章 应急防范

  第一节 戒备状态防范标准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每周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周工作情况,确定下周工作计划;参加市或县反恐办研判、协调会议,汇报本单位防范工作情况,听取上级领导指导和意见,了解当前反恐形势。加强与驻地公安机关的联动,定期通报情况。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成立联合督导组,每周到各重点单位、要害部位进行检查、督导,开具《督导意见书》,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要害部位值守人员、巡逻密度增加50%,增加照明。依据警情评估启用相关物防设施、设备。遇有突发情况,应先期处置并逐级上报,如有必要及时向110报警。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具体警情,及时调整专项预案,并与市(县)反恐部门密切沟通和交流,对方案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三十五条 宣传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敏感时期的反恐防范教育,增强员工反恐防范意识。

  第三十六条 反恐怖应急分队、抢修分队、监测分队保证三分之一力量在岗备勤,其他力量保持通讯通畅。

  第三十七条 对各类技防设施、物防设施、消防设施进行测试检查,并做好记录。所有监控系统24小时处于设防状态。如有报警信息,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看处置,并详细记录、上报。

  第三十八条 公共供水单位水质监测部门在做好正常水质化验基础上,检测频率增加25%,并增加氰化物、砷化物等毒品监测项目,密切关注水质动态。自建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无检验能力的,应按以上要求加大送检频率。

  第三十九条 外来人员来访应严格落实门卫制度,经审批程序确认后由专人领送并全程陪同。

  第四十条 执行反恐怖防范工作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各重点单位每三天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单位防范工作动态。

  第四十一条 认真配合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

  第二节 紧急状态防范标准

  第四十二条 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每天召开一次例会,研判警情,公布检查、暗访情况,研究落实防范措施;参加市或县反恐办召开的协调会议,每天汇报本单位防范工作情况,听取上级领导的指导和意见,抓好各项应急防范工作;加强与驻地公安机关的联动,定期通报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共供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到各重点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各单位主管领导带班值守。各级领导保持24小时通信通畅。

  第四十四条 各要害部位值守人员、巡逻密度增加100%,增加照明数量及时间,启用相关物防设施、设备。遇有突发情况,应按照预案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报告各级领导并向110报警。立即启动有关专项预案,自动形成防范系统。

  第四十五条 根据具体警情,及时调整专项预案,并与市(县)反恐部门密切沟通和交流,对方案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敏感时期的内部反恐防范教育,增强员工反恐防范意识。不经审批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第四十七条 重大活动、敏感时期或根据反恐等级预警,供水单位向市或县反恐办申请加派公安、武警力量值守。

  第四十八条 反恐怖应急分队、抢修分队、监测分队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联系方式通畅。

  第四十九条 每天对各类技防设施、物防设施、消防设施进行测试检查,并做好记录。所有监控系统24小时处于设防状态。如有报警信息,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看处置,并详细记录、上报。

  第五十条 公共供水单位水质监测部门在做好正常水质化验基础上,检测频率增加50%,并增加氰化物、砷化物等毒品监测项目,密切关注水质动态。自建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无检验能力的,应按以上要求加大送检频率。

  第五十一条 重点单位、要害部门实行紧急封闭状态,谢绝一切外来人员。确有必要进入的,应报告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出具有关证明,方可进入,并派人领送、全程陪同。

  第五十二条 执行反恐怖防范工作信息日报告制度,每天下午下班前,各重点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单位防范工作动态。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和问题。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四条 按照“第一时间反映、第一时间处置”的原则,负责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每一个具体责任单位都应制定一套系统的反恐怖应急预案。要制定部门、单位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形成预案体系。预案要包括应急处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应急指挥体系(含应急联动、指挥权限、指挥程序)、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解除机制、应急保障等内容。同时,应视情况组织人员实施演练,不断改进和完善预案。

  第五十五条 凡发现异常情况或得到恐怖袭击的信息后,应立即向供水主管部门反恐怖防范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报送视保密级别采用不同方式报告,不涉密的,直接采用电话或传真报告。报告要迅速,最先得知恐怖事件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立即通过110报警电话和其他途径报警;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视事态的性质和程度,做出预防和处置的措施、建议,并进入相应防范级别。

  第五十六条 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后,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反恐怖防范领导小组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第五十七条 接到恐怖袭击事件的报告后,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反恐怖防范领导小组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并实施抢险方案,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抢修损毁设施。

  第五十八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有关应急部门合作,收集、提供相关建议和信息;

  (二)执行现场应急救援任务;

  (三)有序疏散现场无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四)救护受伤人员和联系寻找失踪人员;

  (五)把事件情况、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求援事项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事件后的现场清理等。

  第五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业的全体干部、职工都有参加反恐怖抢险救援组织的义务,发生恐怖事件后,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部门对人员、车辆、物资、器材、设备的直接调配和使用。

  第六十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损毁的场站及设施进行修复和重建,并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防止产生新的事故灾害。

  第六十一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恐怖事件事发地、事发场所人员的安抚安置和稳定工作,事件单位对恐怖袭击造成的间接影响和经济损失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统计和评估,在查找漏洞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反恐怖防范应急机制。

  第六章 工作责任和经费保障

  第六十二条 公共供水企业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在人员、经费、装备、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自建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在人员、经费、装备、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七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

  第六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检查单位发现有违反本标准及有关指导意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各级反恐办要会同公安消防、治安部门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后果的,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监督检查的反恐办和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同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监督落实,处分情况应当通报监督检查的有关反恐办和公安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标准由山东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七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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