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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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chool GB 50099-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 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2月24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和总平面,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将适用范围扩展为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设; 2 适应教育部自2007年底起陆续颁布的小学、初中、高中全部课程的新课程标准,对学校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3 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 4 修改和补充了采用低投入、高效率而且成熟的新技术; 5 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取消了《原规范》的“附录一名词解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意见及有关资料请函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 邮编: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 则 1.0.1 为使中小学校建设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建筑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和工程设计。 1.0.3 中小学校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2 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3 校园本质安全,师生在学校内全过程安全。校园具备国家规定的防灾避难能力; 4 坚持以人为本、精心设计、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满足保护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方针;并应满足有利于节约建设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原则。 1.0.4 中小学校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完全小学 elementary school 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教育的场所,共有6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2 非完全小学 lower elementary school 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场所,设1年级~4年级,属义务教育。 2.0.3 初级中学 junior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4 高级中学 senior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年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3个年级。 2.0.5 完全中学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6个年级,含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育的学校。其中,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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