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前准备一览表(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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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前准备一览表(2023年版)

2024-07-12 14:55: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审理前的准备,也称审前准备,对庭审的正常高效开展极为重要,有利于切实提高庭审效率,确保公正司法。关于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等也有进一步规定。为此,本文以2023年9月新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为基本框架,梳理涉及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的关联规定,作要点解读,并附典型案例,供参考: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关 联 规 定

审 前 准 备

第128条【送达起诉状和被告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解读:答辩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予以回应和答辩的一种诉讼行为。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副本,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条明确了送达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与送达答辩状副本的时间要求,同时规定了答辩状应载明的基本信息等。本条明确,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被告在以后的诉讼阶段中答辩,也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所谓不影响法院审理,意味着法院应继续进行诉讼程序,不因此中断诉讼,被告也并不会由于不答辩而遭受诉讼上的不利。

第129条【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解读: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是审理前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助于正常顺利开展诉讼。告知方式上,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告知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书面方式,即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写明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受理案件通知书是法院接到原告起诉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决定立案后,向原告发出决定立案和预交诉讼费的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是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决定受理后,应向被告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原、被告姓名或名称,案由,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被告按期提出答辩,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他事项。二是口头方式,即不在通知书中记明,而是在送达通知书的同时,用口头方式告知,以便当事人及时了解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内容上,相关权利主要包括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有权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可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等;相关义务主要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19年修正)

第50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130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解读: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所受理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就管辖权异议而言,需注意以下要点:1.提出管辖权异议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并不限于被告。如原告对受移送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或对被告的反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等,诉讼第三人则不具有管辖异议权。2.异议的对象既可能是地域管辖,也可能是级别管辖,但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管辖权提出,对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3.管辖权异议时间,应在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若未在此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则发生失权后果。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属于例外情形。此外,本条第2款明确了应诉管辖,即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里增加的“提出反诉”情形,实际上作为应诉管辖的一种情形,在原《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3条已有规定。此外,由于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作了严格的规定,虽然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若不符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规定,即使应诉答辩,仍不具有管辖权。

案例参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裁判文书选登”】

裁判摘要:合同效力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评价,依法成立的合同,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适用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定的成立条件。

审查管辖权异议,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既要妥当保护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又要及时矫正、遏制当事人错用、滥用管辖异议权。确定管辖权应当以起诉时为标准,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确定管辖。

从双方当事人在两案中的诉讼请求看,后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成立,存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可能,如果后诉的诉讼请求不能完全涵盖于前诉的裁判结果之中,后诉和前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前诉和后诉并非重复诉讼。

案件移送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在另案中通过反诉解决,超出了管辖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的范围,应由受移送的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等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已废止,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下称《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23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1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2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3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4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5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6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7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8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9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131条【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

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解读:立案后,案件将交由审判人员承办。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一审合议庭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二是由审判员单独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参与。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之一,也是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基础。为确保审判程序顺利开展,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法院应在确定审判组织后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法院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但仍需在调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132条【审核诉讼材料、调查取证】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解读:审核诉讼材料,指对原、被告双方向受诉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和有关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和核对,包括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审查起诉状、答辩状的形式和内容;审查与核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的来源、形式、内容;审查被告是否提出反诉及反诉是否符合条件;确定是否有必要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他人参加诉讼等。审核诉讼材料,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体上审查。而调查收集证据属于法院职权,这种职权是法院审判权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除非具有法定的理由,均不得对抗这种司法权的行使,服从和配合司法权的行使是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在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获取的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书,在证据类型上应当属于书证的范畴。虽然这种证明文书是法院依职权行为获取的,合法性一般不存在问题,但仍需对证明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和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审查,并结合其他有关证据综合判断证明文书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19年修正)

第20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第50条 详见前文,此处略

第62条第2款、第3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133条【法院调查中应遵循的规则】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时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这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职权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按照相关规定,法院派出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以证明自己的身份。调查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经核对准确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在笔录末尾处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中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未经上述程序取得的调查材料,不具备证明效力,不可作为作出裁判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

第97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19年修正)

第44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第134条【委托调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解读:委托调查,指基于需要,受诉法院依法委托外地人民法院对案件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司法实践中,部分民事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不在受诉法院的行政辖区内,为减少调查成本,提高调查效率,保证调查质量,受诉法院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进行调查。关于委托调查,需注意:1.受委托的对象必须是法院,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都不能成为被委托人。2.受诉法院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委托其他法院调查。“必要”主要是指被调查对象不在受诉法院的管辖区域内。3.委托法院须向受委托的法院提交委托调查书,并提出明确的委托事项和要求。4.受托的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和自己在调查中发现的情况主动补充调查。5.受托法院应在收到委托书后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在三十日内函告委托法院,避免过度影响案件审理进程。

第135条【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解读:法院通过审核诉讼材料和审前调查,若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通知其参加诉讼,以使得法院对纠纷的解决更加全面彻底,避免诉累与诉讼资源浪费。需注意,追加当事人只存在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并不存在追加共同诉讼人的问题。必要的共同诉讼,指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指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二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合并审理,作出合一判决。而追加当事人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二是法院依职权追加。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又进一步分为两种:1.依法追加的当事人是原告时,若应当追加的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等,可以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2.依法追加的当事人是被告时,则不以其本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主观意愿为转移,均应通知追加。被追加的被告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审理与裁判。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

第73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74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136条【受理案件的不同处理程序】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解读:经过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对不同情形的案件法院如何进一步处理或者说后续程序如何,本条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程序:1.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指给予债权人以给付一定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请求,法院不经过开庭审理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程序,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需注意,审前准备程序中的调解既不同于诉前和解,也不同于开庭审理阶段的调解,其介于诉前调解与开庭审理阶段的调解之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已具有初步预测而法官对案件事实并未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展开的。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都是适用于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但有较大区别,民诉法后面分别通过专章作了规定。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审前准备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具有两个特有的功能:一是明确争点。争点应是解决案件的最关键的事实,或者说是案件真正的焦点。二是确定证据。开庭审理内容是否充分,能否通过一次性的庭审作出判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前程序中能否就庭审中欲提出的证据做好充分的准备。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

第224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225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第226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摘:《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作者: 孙政、王夏,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3年9月版。

注: 案例君对原文内容已作删改。

原标题:《民事诉讼审前准备一览表(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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