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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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范

2024-07-07 01:37: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送达的诉讼文书。  开庭前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有: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分别向原告和被告、第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和《应诉通知书》(附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附起诉状副本)。同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  开庭日期确定后,人民法院应于开庭3日前向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传票》及《通知书》,并予以公告(不公开开庭的除外)。需要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和召开预备庭的,应在3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在开庭前3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如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按原定时间开庭。  人民法院收到的答辩状副本以及证据材料,依规定的期限和方式送达各方当事人。  二、当事人举证。  关于举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关于举证的方式。依证据的不同类型,举证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  1、当事人陈述,以诉状的方式向法庭提出或者当庭陈述。其具体内容可不列入《证据材料清单》。  2、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等,应当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不能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的,应当注明理由,并提交复印件、抄录件、照片等复制品。  3、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以下简称“专家”)出庭作证的,应提供其名单、基本情况以及说明其证明的对象,并提出传唤申请。  应严格执行签收制度。人民法院负责接收证据材料的工作人员经核对证据材料后,出具《证据材料清单》,签名确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交给当事人存执。当事人提交其他诉讼材料的,也应给当事人出具签收单。  三、证据原件的处置规则。  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原件、物证的原物和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处置:  1、除了专为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外,证据的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一律由当事人存执。  2、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可以在起诉时和交换证据时出示。在正式开庭时应当向法庭出示。经核对和辨认后,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应立即退还当事人。[page]  3、因鉴定或者检验、检查需要而留置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并出具收据。不开具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提交,并向监督部门反映。   4、如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不便或者不能当庭出示的,可以提供勘验或者检查笔录、照片、复印件、抄录件、复制品等;或者申请法院勘验、调查或者检查。  四、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的方式:以送达的方式相互交换和组织当事人当面相互交换。  关于庭前交换证据的条件。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当事人提出,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交换证据;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交换证据。鉴于直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一般都是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除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等不具备证据交换条件的案件外,均应当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而且原则上应召开预备庭,在预备庭审中组织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的一般程序:  1、举证期限届满,以送达的方式或者组织当事人当面进行。  2、当事人收到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再行确定举证期限,以组织当面进行交换或以送达的方式交换。  组织交换证据一般不超过两次。其中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一般只进行一次。  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勘验、调查、鉴定)情形:  1、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范围:(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应请求调查收集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一)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审查决定。  六、阅卷审查。  开庭前,合议庭成员应当通过阅卷,审查有关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  承办法官应当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1、本案的诉讼请求。  2、初步确认当事人无争议事实。  3、初步确认诉讼争议的焦点。[page]  4、拟订法庭调查的范围或者重点。  5、其他。  案件特别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审判长可以组织合议庭先行研究案情。  七、程序性工作的处理。  开庭前,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就程序性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具体情形包括:   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  2、有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情形的;  3、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  4、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补充证据的;  5、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6、被告提出反诉,或者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  7、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出现按撤诉处理的情形的;  8、法庭认为应当主动进行勘验、鉴定、检查或者调查的;  9、决定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10、当事人庭前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  11、其他庭前程序性工作。  八、开庭前的预备庭。  预备庭召开的时间:在举证期限(含延长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或者届满之日,或者在补充证据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或者届满之日召开。为了避免诉累和减轻差旅费用负担,预备庭和正式开庭可以连接进行。  预备庭的庭审程序和操作规范如下:  1、庭前准备工作。  (1)书记员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席的情况,核对其身份。  (2)书记员确认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情况和核对其身份,并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主持人入席后,经确认诉讼参与人身份无异后,宣布开庭。  2、组织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长宣布:现在,由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依次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请…宣读起诉(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诉讼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法庭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法庭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法庭认为诉状副本已相互送达各方当事人收悉,当庭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也可以省略“宣读诉状”这一节。经作必要的说明后,即直接组织当事人进行补充陈述。  当事人宣读诉状后,主持人认为需要可以请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当事人陈述后,主持人认为需要可以向当事人发问。当事人根据法庭的发问进行答问陈述后,法庭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3、组织证据交换。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证据交换。[page]  在进行证据交换时,主持人指示当事人逐一出示和说明。对方当事人予以辨认、核对以及提出是否认可的意见。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和有异议的证据材料,指示书记员按证明对象的分类记录在卷。  预备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  4、归纳小结。  (1)主持人宣布: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与原告进行必要的沟通。确认后,法庭可进一步说明:除有法定理由外,原告在诉讼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应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确认后,法庭可进一步说明:以上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是否可以直接予以认定,由法庭审查决定。  (3)主持人宣布: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应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确认后,法庭可进一步说明:法庭调查的范围,合议庭将根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4)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情况如下……。  除“当事人陈述”外,确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归纳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有异议的证据。  5、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和迳行调解。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主持人可以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主持人也可以迳行组织调解。  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并经合议庭审查确认其效力后,制作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经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调解,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主持人即可终止协商程序和迳行调解程序。  6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需要预备庭作出处理的,依法作出处理。  7、宣布闭庭。  预备庭的议程进行完毕后,主持人宣布:闭庭。  书记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审阅笔录并签字。  九、简易程序的转入。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除依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应先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但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page]  在转入普通程序之前,独任法官可以以简易程序的方式开庭审理,作为普通程序开庭审判的预备庭审。  庭审活动应当制成笔录,随案移送普通程序的合议庭。

  附则:  1、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分工。  案件决定受理后,立案部门或者人民法庭在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并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的同时,发送《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及其他诉讼材料。  预备庭和正式开庭的时间确定后,以及合议庭确定后,由确定开庭时间和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部门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关于证据材料和诉讼材料的签收制度。  严格执行签收制度十分必要。人民法院在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具《证据材料清单》;在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或原物时,应当出具《收据》;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及副本、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申请书、异议书等诉讼材料时,应当出具《诉讼材料签收单》。  不给当事人出具经经办人签名确认签收凭证的,当事人有权向监督部门反映。  3、关于交换证据和预备庭的关系。  首先,庭前证据交换是有条件的。有些简单的案件不需要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但直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一般应在庭前组织证据交换,除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明确拒绝当面进行证据交换以及其他不具备证据交换提交的案件外。   其次,证据交换有两种方式。如果案件的证据材料较多的,除了以送达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外,还可以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但一般仅限于一次。  第三,召开预备庭也是有条件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如果决定组织当事人证据交换的,原则上应召开预备庭,在预备庭审中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  4、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确立了民事诉讼案件优先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结合我省民事审判的实践,可以设立相关的两个制度:  一是简易程序前置制度,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先行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有必要转入普通程序,经简易程序审理后再作决定。如果案件确实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也先行启动简易程序,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同意以简易程序审理的,继续以简易程序审理。  二是以简易程序庭审代替预备庭,即如果案件确实需要转入普通程序的,在转入之前,独任法官可以先行开庭,以简易程序的庭审作为普通程序的预备庭审。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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