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抵押物是否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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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题 原《物权法》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那么,《民法典》对此有哪些变化?抵押人出卖抵押物,到底是否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法律条文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由来 上述法律条文来源于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之规定。 《民法典》本条的新变化: 1.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删除了“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 增加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 增加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4. “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由“应当”变为“可以请求”。 法律释义 1. 原《物权法》是限制转让抵押物的。而《民法典》本条规定允许抵押物自由转让。 2. 《民法典》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是否可以转让抵押物。但应注意,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可转让抵押物的,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 《民法典》赋予了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告知义务。 4、《民法典》赋予抵押权人以请求权,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但是,只有在抵押权人能够证明转让抵押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才可以行使这项请求权。 司法解释 2020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中,发生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而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如何维权? 1. 如果抵押权人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如果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将会支持抵押权人。但此时的抵押人也可能无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3、如果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抵押权人仍可以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我建议如果您遇见这样问题,可以采取第3种方式维权。 原文章请点击原文 来源:李文江公众号 原标题:《买卖抵押物是否需要抵押权人同意?——《民法典》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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