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十堰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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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十堰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07-17 09:30: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更好地实施我市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我局起草了《十堰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3月5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市住建局住房保障房屋征收科。

联系人:李平  联系电话:8691517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0719—8655176

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82号A栋2009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18日

十堰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宜居宜业良好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人才来我市创业就业,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住建厅《关于做好人才公寓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租为主、租售并举、封闭运行、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人才住房保障机制。

人才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保障(配售、配租)及货币化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 

第三条  我市中心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和十堰经济开发区,下同)人才住房的房源筹集和实施保障适用本办法。其它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负责拟定人才住房年度保障计划和人才住房房源筹集工作,统筹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人才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租金核定等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工业园区人才住房建设管理的协调服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保障专项经费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社局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人才分类、人才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才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商品房项目配建人才住房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保障房服务中心负责人才住房保障的受理和审核、补贴等实施工作;市城控集团负责人才住房的运营服务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人才住房保障对象

第五条  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包括:

(一)在市区全职工作的人才(文件印发之日起引进,入职现单位前两年内未在我市工作的人才); 

(二)在市区落户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核心团队成员;

(三)市区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第一类、第二类人才。

第六条  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分类:

第一类(第一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主要完成人);国家高层次人才(QRJH);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国际一流学科领军人才或高层次创新创业项目(含预备项目)团队;全球 500 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等。

第二类(第二层次人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WRJH);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近五年内的专家人选);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省高层次人才(BRJH);海外归国高类科技领军人才;中国 500 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职业经理人)等。 

第三类(第三层次人才):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等。

第四类(第四层次人才):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全国地市(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省内外大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国内重点行业、重点学(专)科、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程急需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

第五类: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本科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第六类: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

市人社局负责对人才类别进行初步认定后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第七条  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招录、任职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 

(二)本人(及配偶)在城区内无自有房产或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 

(三)申请人在城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第一类和第二类人才不受此条件限制,东风公司在堰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缴纳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人才住房房源筹集

第八条  人才住房房源分为以下几类:高端人才住房、普通人才住房(含配租型人才住房和配售型人才住房)、宿舍型人才公寓和公租房等。

人才住房套型面积分别为:高端人才住房套型面积不小于140 平方米,最大套型面积可达200平方米左右的成套住宅;普通人才住房套型面积小于140平方米左右成套住宅;宿舍型人才公寓套型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公租房套型面积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人才住房房源筹集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收购)、商品房项目配建、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收购)、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调剂等方式。 

(一)政府投资建设。市住建局根据年度人才引进规模与住房需求,会同市委组织部拟定政府投资建设人才住房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控集团组织实施。

(二)存量房改建。未出售的公有住房、闲置办公、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城市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居住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论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可改建为人才住房。

(三)商品房项目配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让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时,将按照 3%比例配建人才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套型面积控制在70平米左右。有关配建管理工作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企事业单位自建。鼓励科研院所、医疗与教育机构、工业园区等引进人才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工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人才公寓,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配租型人才公寓。 

(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配租型人才公寓。

(六)政府调剂。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调剂为人才住房。

通过以上方式筹集的房源,如其建设用地为住宅用地,按照人才住房保障要求和年度保障计划,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作为配售型人才住房。以划拨土地建设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对引进人才进行出售,但是不得上市交易。其它用地性质的房源只能作为配租型人才住房,严禁出售或变相出售。

第十条  配租型人才住房装饰装修、设施配备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达到拎包入住标准。 

第十一条 政策支持措施。政府、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商品房项目配建人才住房,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家财政补贴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增值税、房产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第四章 人才住房实物配租

第十二条 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人才可采取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

第十三条  申请实物配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十堰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人才认定文件或毕业证、学位证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资料; 

(四)招录(聘用)文件或正式劳动合同;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十堰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认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同意后报市保障房服务中心复核,并对申请人房产情况进行查询确认。

(三)公示。审定后的人员名单在武当党建网、市人社局官网和市住建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入住。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保障房服务中心或市城控集团按程序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五条  人才住房租金参照城区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由市发改委核定。第三类、第四类人才可免租金入住3年。第五类、第六类人才按照城区公租房租金标准全额缴纳租金。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承担租金。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不享受租金减免,按市场评估价缴纳租金。

第十六条  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人才住房,租金收入上缴市财政国库,按政策规定用途审批使用。 

第十七条  首次租赁人才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从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期限满3年需要续租的,须在期满2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按程序认定公示后续签合同,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有关责任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在满足引进人才租赁需求后空置6个月的房源,可按市场价向社会出租,发挥政府资产效益。

第二十条  申请承租政府公租房的人才,按我市公租房申请程序申请,市保障房服务中心在资格审核时,不审核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在实施配租时,申请人不参加摇号,可按套型面积保障标准、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直接选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退出管理和后期运营管理等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腾退所承租的人才住房或公租房。 

(一)已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我市重新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赠与、购买、继承等方式持有自有住房的或已由工作单位另行安排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承租的人才住房或公租房住房用途,转借、转租的。 

(四)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或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人才住房、公租房6个月以上或累计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情形。 

腾退工作由人才公寓运营服务单位负责,各用人单位协助,有关腾退期及腾退期内的租金标准等事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筹集的人才住房,由市保障房服务中心和市城控集团负责装饰装修、设施设备配置、配租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包括资产管理、维修养护、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委托物业管理,以及人才公寓租赁对象资格复核与清退等工作。

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筹集的人才住房,由产权单位负责后期运营管理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负责运营管理。

第五章 人才住房实物配售

第二十三条  对第一类、第二类人才,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实施保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议定,可向第一、第二类人才赠送1套高端人才住房。

高端人才住房按照精装修标准交付,家电、家具配置齐全。房屋装饰装修和设备采购配置由市国资委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我市人才年度保障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住建局确定配售房源,以成本价向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人才出售。申请程序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产权归政府(或国有单位)所有的配售型人才住房在出售前,应按程序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按照“人才层次优先、先申请先选房”的原则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即层次高的申请人优先选房,同层次人才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选房。未选到当期房源的申请人,可列入下批次或下年度拟出售房屋的轮候人。轮候人在下次选房时,在同层次人才中具有优先选房资格。

国有企业持有人才住房的出售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政府持有及公租房转为配售型人才住房的,由市保障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可出售型人才住房,须列入我市人才住房年度出售计划,出售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出售前应当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住建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无偿赠与的高端人才住房和以成本价购买的人才住房,自取得房屋不动产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因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确需转让的,由出售部门按成本价予以回购。

第二十八条  已承租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该套房屋如列入年度出售计划,申请人只能购买承租的住房,前期装修费用应计入成本价。

第二十九条  除高端人才住房外,其他配售型人才住房以毛坯房方式交付。

第六章  租房补贴

第三十条  因人才住房房源短缺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能享受配租型人才公寓、公租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申请租房补贴。

第三十一条  租房补贴标准。第三类、第四类人才每人每月分别按1200元和800元标准给予补助,第五类人才每人每月分别按150元标准给予补助。

申请人享受实物配租或配售后,租房补贴同步取消。

第三十二条  租房补贴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36个月,可按年发放。申请时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我市重新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不予补贴。

发放租房补贴的户数可列入我市城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房补贴,补贴资金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统筹解决。

第七章  购房补贴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类人才在本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房补贴:

(一)申请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城区无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起前五年内未在我市城区发生房屋转让行为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城区享受过其他形式的购房优惠政策;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只能以其中1人作为申请人;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购房补贴标准:第三类人才补贴20 万元、第四类人才补贴10万元、第五类人才补贴3万元、第六类人才补贴1万元。

市属企业(单位)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局筹集;区属企业(单位)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由各区财政局筹集;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局和属地区财政局各按50%的比例筹集。

市(区)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第三类人才10万元、第四类人才5万元,由所属财政承担。 

第三十五条  鼓励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人才购买商品房另行给予购房优惠。

第八章  补贴发放程序

第三十六条  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按以下程序:

(一)申请:引进人才工作满一年后,申请人填写《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报: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内部公示,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三)审核:市住房保障中心对人才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进行审核。

(四)审批:市住建局对人才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审定。审定后的人员名单在武当党建网、市住建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发放: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将人才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拨付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引进人才认定文件(证书)文件或毕业证、学位证、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等;

(三)申请人提供的指定开户银行账号。

第三十八条  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先租房后买房的,在购买房屋交付后可继续享受三个月装修期的租房补贴。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条件的,按条件最高的一方申请。

第九章  市场化运营

第三十九条  对政府持有的人才住房,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可采取招商、代管或划转等形式。

第四十条  对采取市场化运营涉及人才减免的房屋租金等,结合人才公寓入住率、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剔除用人单位的租金,可予以适度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以各类人才租房补贴金额为限。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十政办发〔2021〕29 号)入住出售型人才公寓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市住建部门可另行制定补充通知,满足承租人提前购买所承租房屋的需求。

第四十二条  成本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优惠购买配租人才公寓、购买商品房补贴及市政府出台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查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享受各项人才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收回房屋、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入住期间的租金,追回各项补贴,并终身不再受理其人才住房保障申请及其他各类购房、租房优惠政策申请。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对人才租房补贴、购买商品房补贴可追溯自2021年8月20日。《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十政办发〔2021〕29 号)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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