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患者“请假”离院出事,医院是否就可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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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老徐说 1 请假条是干啥的? “百度”词条对“请假条”的解释是:请假条,是请求领导或老师或其它,准假不参加某项工作、学习、活动等的文书。从这一解释看,请假条有两个特点,一是产生在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也就是请假人与准假人有“行政管理隶属关系”,而医患之间没有这种关系;二是请假或准予的事项是不能参加“工作、学习、活动等”,不涉及可能危害“生命与健康”的事项。 由此可见,目前不少医院要求外出的住院患者写请假条,在法律专家看来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患者不属于医疗机构职工,即使请假条上申明“后果自负”等字样,一旦患者在院外出事,医院也无法免责,因为请假条格式不规范,不是严谨的法律文书,对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充分告知。 2 医院对住院患者具有什么样的注意义务? 在民法理论上,注意义务分为3个层面: 一是普通人注意义务,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一般人难以注意而没有注意,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过失;一般人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行为人即存在过失。 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较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要高,它要求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要尽到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同一注意义务。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是以客观上应否做到某一程度为标准,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职业的要求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其要求又高于前两种注意义务。医疗机构承担的职责是为患者解除病痛,治疗疾病,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是一种最高的注意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行为时极尽谨慎勤勉的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违反这一义务就构成过错。 本案例中,医疗机构到底是否能够免责,至少应该看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以下三点义务: 一是是否对患者进行了全面详细而有针对性的评估,评估结果是否显示患者可以回家,没有发生跌倒摔伤骨折的高度风险,如有无骨质疏松、是否应用镇静药物等; 二是是否将可能性大的风险予以告知并让患者及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的告知书; 三是是否将可能发生的风险的防范与紧急处置方法一并告知并签字。★★老徐认为,如果医院已经做到这些,基本上就不应该对患者回家摔伤承担责任。基于此,网友“华佗之徒”认为:“不管有无请假条,自己摔伤,后果当然自负,又不是医院治疗造成的,与医院何干?”显然不全面。 3 不能写请假条,那怎么办? 网友“阿凡提”也发出了类似的感慨:到底是写还是不写,医院和医生夹在中间,好像两种都不对。那以后如何管理这种病人? ★★老徐建议,医院应该以《患者请假外出协议书》的形式规范患者外出管理。因为这种签订协议书的方式是建立在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文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①外出风险评估结果,即是否适宜外出。当然既然签订外出协议书,那肯定是可以的; ②外出风险有哪些?有哪些注意事项; ③一旦发生意外情况需要怎么处理?就近就地选择最方便最有能力的医疗机构并第一时间报告主管医生或责任护士; ④患者在离院期间医疗服务合同是暂时中止的,在患者按约定时间返回医院向值班人员报告并签字时,医疗服务合同自动恢复履行;如患者未按约定返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终止,医院将视患者自动出院。 来源:中国社区医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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