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沟通的法律基础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医患关系的模式主要有 医患沟通的法律基础

医患沟通的法律基础

2024-07-10 14:46: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医事法概述

姜柏生

在现代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中,医事活动已被日益法律化。医事法作为确认、维护和发展国家所认可的医患关系及医疗秩序的重要工具,已成为医患沟通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作为医生,要想与患者进行有效、合法地沟通,必须要对医事法有一定的认识。

1.基本概念:迄今为止,法律仍是覆盖社会生活几乎所有方面的最完善、最先进的社会规范系统。医事法(medical jurisprudence)是其中一个特殊的子系统,它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调整因医事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医事法的内容涉及医药卫生事务的方方面面,包括诊断治疗、医药供给、优生优育、预防与保健、医疗与康复、监督与管理、医事仲裁与诉讼以及医患间的相关言语、行动,等等。医事法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制定与认可。制定,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认可,是指国家机关根据需要,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信条、技术操作规程等加以确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通常,医事法律规范具体的外部存在方式和表现形式被称之为医事法的渊源,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医事法律、医事法规、医事规章、国际医事条约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各种医事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与基础,也是理解医事法的重要价值参照。另外,由于医事活动的高度专业技术性,技术性规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往往具有重要地位,其可能对判断医事行为合法与否具有决定意义。因此,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医事标准、医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已成为医事法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医事法的特征:医事法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①国家意志性:通过法定程序使国家意志转化成为法律。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性,有决断色彩,但法律也有沟通之维,是法律人、政府、大众相互沟通的结果。②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律通过权利化与行为规制的方式,明确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从而降低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增强可预测性。③国家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作为惩罚违法行为的“必要之恶”,是法律具有实效的重要保证,其主要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有组织的国家权力。法律区别于道德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国家强制性,因此具有法律性质的沟通必定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同时,作为调整医事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医事法还具有自身的特性:①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②综合性和多样性:医事法的渊源体系及调节手段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其除采用自己独有的法律措施外,还使用刑法、民法、劳动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调整手段;③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科学工作方法、程序、操作规范与标准等都有可能被确定下来,成为技术规范并被法律化;④社会共同性:作为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健康使得全世界都在探求解决预防和消灭疾病、保障人体生命健康、建造清洁卫生适宜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问题的办法。

3.医事法在医患沟通中的作用:法律最明显的功能是规制社会和调控人际关系,构建人与人之间互动与沟通的框架。按照法作用于人们行为及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间的差异,医事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包括:①指引作用:法律为医患提供了行为模式,使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②评价作用:法律作为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医患行为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与程度的作用。③预测作用:医患双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预测彼此间的行为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从而减少行为的盲目性与偶然性。④教育作用:医事法一方面通过确立行为标准,将技术规范或社会的价值标准渗透到医患双方的意识中;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的实施对医患(特别是医生)今后的行为起到教育意义。⑤强制作用:法律通过制裁违法行为,确立权威,以保护医患双方的正当利益。

医事法的社会作用:作为影响医患沟通的背景性因素,能为医患沟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在现代社会中其可分为两方面:一是维护法律秩序,医事法通过明确人们在医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调整、确认、保护和发展各种医事法律关系和医药卫生秩序;二是发展社会公共事务,医事法往往与一个国家的医疗资源分配、医疗体制改革方案等政策社会构想相关联,理想的医事法必定能够有效地贯彻国家的医事政策,促进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医事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医生必须认识到,自己与患者之间的诊疗关系已经被置于“法律意义之网”。医事法对医患沟通的调整,必将医患双方纳入医事法律关系之中,其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违反义务者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1.医事法律关系:医事法律关系(relation of medical jurisprudence)是指行为主体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医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医患双方只有了解、接受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准确地自我定位、有效沟通。

医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一不可。①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医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通常医方与患者是最为典型的当事人,他们在诊疗活动中,经常互为言说者与接受者。②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在医患双方的沟通中主要是以语言符号表达出来。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既取决于法律,又取决于言说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交涉。③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医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行为(如医疗服务行为)、物(如药品、医疗器具)、精神产品(如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发明、学术著作)等。有关医事法客体的沟通要求医患双方能够准确把握,言说者要准确表达,接受者要准确理解,方能保证沟通的有效性、真实性。

医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①以医事法规为基础:各种医事法律关系都是由医事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设定,并以相应的医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②动态复杂性:医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其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可变性。纵向关系是指医事行政管理关系,横向关系是指在提供医药卫生服务与商品的过程中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③主体特殊性:医事法作为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法,决定了医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身份,即一方通常是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的组织或个人。

医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医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并以一定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因此,引起该关系变动的条件主要为: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或情况,其可分为两类:①法律行为:是指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意识地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②法律事件:是指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其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事件,如患者因非医疗因素死亡而终止医患法律关系或作为医事行政相对人的企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而被迫停业;另一类是社会事件,如医药卫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医事法律的重大修改等。由于法律行为是引起医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医患双方的沟通是法律关系的一个决定性要素。

2.医事法律责任:医事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 in respect of medical affairs)是指对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进行否定性评价以及课以其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是医患交往中法律后果预测的重要内容,其承担着一个社会评价的功能,并对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因违法或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进行补救、矫正,以恢复应有的医患沟通秩序,从而为医患沟通创建基本的信任与合理的预期。根据医患违反医事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同,可将医事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1)医事民事责任:是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主体因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医事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且可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换言之,民事责任都是可以通过沟通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但是沟通协商解决的前提是双方对医事民事责任的要件有清晰地把握。①损害事实:指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害。②违法行为:指行为人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客观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前者如医务人员使用假冒伪劣药品致人伤残;后者如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患者,贻误抢救时机等。③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是指引起与被引起关系。④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损害他人、危害社会,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2)医事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医事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现行的医事法律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医事行政处罚,是指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自由罚,其常用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医事行政处分,是由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其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构成医事行政责任的要件为:①行为人违反医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其既包括行为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了医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作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9条之规定,生产禁止生产的经营食品;又包括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医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作为,如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之规定采取控制措施。②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行为人的过错分为两种,一是明知故犯,即故意违反医事法律规范,如出入境人员故意逃避卫生检疫;二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造成的过错。③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追究行政责任必须以相应的损害后果为前提,将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当作违法,或将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已经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当作行政违法处理,都是错误的。

(3)医事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医药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犯罪行为是医患沟通中发生的违法性最严重的行为,所以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最严重。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刑事责任往往是作为“潜台词”的形式存在的,言说者与接受者都不会直接去提及它。但是,作为医生对刑事责任必须有清楚的认识。在器官移植等技术性极强的领域,一个医生如果完全不懂得刑事法律,极有可能会触碰到违法犯罪的“高压线”。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可与主刑同时适用,也可独立适用,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对违反医事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相关罪名有20余个,如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与检疫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等。构成违反医事法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及医事刑事犯罪为前提。依据刑法理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①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包括社会管理关系中的公共卫生关系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等。②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三、医事法律中医患的权利和义务

为进行有效地沟通,医患双方必须了解各自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权利包含自由、资格、能力、利益等内容,其隐含着他人的义务;义务则意味着约束与要求,具有国家强制性,其隐含着他人相对应的权利。医事法通过明晰医患双方各自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引导双方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义务的履行与权利的享有互为因果,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医患沟通的顺利进展,需要双方在履行己方义务的前提下享有权利。医患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矛盾体,矛盾的两方互相依存、互为前提。我国属成文法国家,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明确或隐含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中。

1.医方的权利和患方的义务

(1)特定情形下的医疗主导权: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方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医方特定情形下的免责权:该特定情形包括患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诊治延误,如无过错输血,不可抗力、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紧急情况下的合理诊疗,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情形。

(3)医方的特殊干预权:医疗机构为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义务,在特定情形下,如当患传染性疾病的患者拒绝治疗时,可对某些患者采取强制治疗和强制控制。

(4)医方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名誉权、债权(如医疗费用支付的请求权)等。

与其相对应的患者义务包括:在治疗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方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医疗秩序,如给付医疗费用、正常出院等,以及不能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身体健康。另外,患者有配合诊疗护理的义务,如实陈述病史、病情,按医嘱接受各项检查和接受治疗。

2.患方的权利和医方的义务

(1)患方的医疗自由权:享有合理限度的医疗自由权,包括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及医生;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治疗外,患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医疗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患者有出院及要求转院的权利。

相对应医方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侵犯患方的身体或限制人身自由。

(2)患方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的疾病,包括检查、诊断、治疗、处理及预后等方面的情况,并有权要求医生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有权知道处方的内容,且出院时有权索要处方副本或影印件;依法有权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等病历资料;有权核实医疗费用,并有权要求医方逐项做出解释。

相对应医方的义务——告知义务,即如实填写、妥善保管、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否则,由此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方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出具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如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医疗费用等,不得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医方应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方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死亡证、健康证明等;医方应当向患者提供有关医疗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患方有权获得适应的医疗救助: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医疗服务。

相对应医方的义务即依法、依约提供医疗服务。医方应依法开业、执业,不得从事非法行医工作;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不得拒绝救治危急患者;应提供至少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若医方和患方另有约定,还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因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疗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医方有适度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患方因接受医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医方有医疗过错损害及医疗产品缺陷的责任赔偿义务。医方诊疗中存在过错或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隐私权:即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具有隐私不被医方不法侵犯、不被擅自公开的权利。医方有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义务,不得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被尊重的权利。

(7)患者享有对医方监督、举报、投诉、起诉的权利:医方有注意及报告义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做适当检查的义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等事件及时报告的义务。

为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增进人民健康提供司法保障,确保医患双方明确各自在诊疗活动中以及发生纠纷后的权利义务,实现依法沟通。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重点条款节选:

第四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五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六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第七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第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点击排行

实验室常用的仪器、试剂和
说到实验室常用到的东西,主要就分为仪器、试剂和耗
不用再找了,全球10大实验
01、赛默飞世尔科技(热电)Thermo Fisher Scientif
三代水柜的量产巅峰T-72坦
作者:寞寒最近,西边闹腾挺大,本来小寞以为忙完这
通风柜跟实验室通风系统有
说到通风柜跟实验室通风,不少人都纠结二者到底是不
集消毒杀菌、烘干收纳为一
厨房是家里细菌较多的地方,潮湿的环境、没有完全密
实验室设备之全钢实验台如
全钢实验台是实验室家具中较为重要的家具之一,很多

推荐新闻


图片新闻

实验室药品柜的特性有哪些
实验室药品柜是实验室家具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主要
小学科学实验中有哪些教学
计算机 计算器 一般 打孔器 打气筒 仪器车 显微镜
实验室各种仪器原理动图讲
1.紫外分光光谱UV分析原理:吸收紫外光能量,引起分
高中化学常见仪器及实验装
1、可加热仪器:2、计量仪器:(1)仪器A的名称:量
微生物操作主要设备和器具
今天盘点一下微生物操作主要设备和器具,别嫌我啰嗦
浅谈通风柜使用基本常识
 众所周知,通风柜功能中最主要的就是排气功能。在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 win10的实时保护怎么永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