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全省卫生计生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和 医务人员“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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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全省卫生计生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和医务人员“十不准”规定》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推动卫生计生系统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
领导干部“十不准”包括: 1、不准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招投标及基建项目承发包等市场经济活动。 2、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卫生行政许可和审批等事项。 3、不得干扰正常的医疗卫生监管、卫生执法等活动。 4、不准为亲属及其他人员在所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谋取私利。 5、不准未经批准在卫生计生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取酬。 6、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权上的影响搞团团伙伙、小圈子,插手人事安排。 7、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8、不准借婚丧嫁娶及其他名义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9、不准以各种名义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10、不准瞒报、迟报、谎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
医务人员“十不准”包括: 1、不准对患者开大处方和乱开方。 2、不准索取或收受患者及亲属“红包”、物品和接受宴请。 3、不准利用执业之便收受各种名义、形式的回扣。 4、不准在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 5、不准超范围执业和出具假医学证明文件。 6、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7、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8、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9、不准参与各类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10、不准违规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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