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人才政策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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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人才政策服务指南

2024-07-15 07:26: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大兴区“新国门”领军人才和团队支持办法(新国门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新时代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人才支撑行动计划(2018年-2022年)》等文件精神,集聚培养一批在科技、产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领军人才,发挥人才对大兴区经济和民生事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推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建设,打造首都“新国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国门"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在大兴区内创新创堂或从事公共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京津寶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境内外人才第三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在京津冀地区内拓履产业链条,制定京津翼人才称号互认清单,清单内津冀高层次人才到大兴区创办企业,可享受相应政策内容.第四条  强化人才工作经费保障,年度人才工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领军人才的奖励、支持和其它服务。统筹区内产业基金,持续加大对领军人才创办企业投资力度。

第二  章申报管理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如下标准: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在大兴区全职工作,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劳务)合同,每年在区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经营管理、科技创新、技能攻关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符合如下标准之一:    1·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应在大兴区进行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    2.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为区属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事业单位。    3.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为在区内相关主管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或者在北京市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地址在大兴区内的社会团体。第七条  实行名额管理。领军人才每年遵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0人第八条  建立退出机制,定期对领军人才及创办企业资格进行校验,对不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才及企业进行退出管理。

第三章  人才引聚政策第九条  加速引进科学家和创新型企业家、产业投资家等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知名科学家和世界500强、境内外上市公司、独角兽企业、投资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产业人才到大兴区创新创业的,经评审,授予“新国门”领军人才称号,给予个人最高200万元奖励。连续3年内引进5名及以上人才入选领军人才的,给予用人单位100万元引才奖励。第十条  加速引进名师、名医和文化名家。公共服务领域人才在工作期间作出较大贡献的,经评审,分别授予大兴名师、名医、文化名家称号,给予个人50万元奖励。第十一条  加速引进高水平技能工匠。支持区内用人单位组建首席技师工作室,提供50万元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提升工艺水平和进行技术攻关;授予工作室领衔人“新国门"领军人才称号。第十二条  支持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加速成长。提供3年期场地费用补贴,补贴额为实付场地租赁费用的50%,每年最高100万元。提供3年期贷款贴息,贴息额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率的50%,每年最高200万元。结合对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给予发展奖励。遵选优秀项目,提供最高1亿元股权投资。第十三条  支持领军人才持续成长。入选国家级或北京市引智项目的,按照市级奖励资金额度,给予个人1:1比例配套奖励。牵头承担国家级和北京市相关科学研究、文化创意、技能攻关应用项目的,给予公司1:1比例配套资金,最高1000万元。结合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给予个人发展奖励。第十四条  实施灵活的市场化人才聘任方式。支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寻聘高层次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聘任职业经理人,设立大兴区政府特聘岗,不设行政级别,实施市场化薪酬机制,年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五条  支持领军人才所在企业打造核心团队。符合条件的核心团队成员可办理工作居住证。对新引进的工程技术、财务金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技能领域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和世界知名高校硕士、博士和博士后,提供3年期每年3万元生活补贴。现有领军人才和核心团队成员参加境内外技术培训、学习等相关项目的,每年递选优秀项目,给予一定培训费用资助,每人每年最高5万元。

大兴区高层次人才服务办法(兴十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五”时期人才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建设首都南部发展新高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如下五类人才

    第一类: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第二类: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三类:中央“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人选;中央“万人计划”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    第四类:中央“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青年项目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排名前两位);国家级教学名师、名老中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北京市"海聚工程"全职工作类、外专长期项目、创业类、创业团队项目人选;北京市“高创计划”人选。    第五类:百千万人才工程省(部)级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技术能手;北京市“海聚工程"青年项目、短期项目、外专短期项目人选;"博大贡献奖"获得者、"新创工程"领军人才。其他高层次人才到大兴区创新创业,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享受相应类别政策待遇。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服务内容仅限前款高层次人才在大兴区工作期间享受。其中,创新类人才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创业类人才在公司的股权占比要大于25%。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如全部离职,单位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政策。第二章  服务内容第四条  联系专家服务。建立局级领导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机制。局级领导干部结合工作分工,明确2-5名高层次人才作为联系服务对象。局级领导干部每半年与人才进行一次座谈,每年到人才所在单位至少走访调研一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感情交流,同时,听取高层次人才对区内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智囊和参谋作用。第五条  住房服务。高层次人才及家庭成员在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无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可免费承租-套人才公租房,供区内工作期间生活居住。高层次人才在大兴区内新购商品住房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购房补贴。

第六条  医疗健康服务。确定大兴区人才服务定点医院,开辟就诊绿色通道。在普通门诊就医,可享受优先诊疗服务;在专家门诊就医,可享受当日诊疗服务。结合高层次人才需要,提供市内三甲医院预约诊疗和预约手术服务。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体检。第七条  子女就学服务。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各个学段,可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适龄子女入学(园)服务。选择区内公办学校入学(园)的,由区教委结合实际和相关政策安排入学(园);选择区内民办或区外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园)的,由区教委协助联系入学(园)事宜。

第八条  政务协调服务。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办理工商、税务以及人事服务等行政审批相关工作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由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区产促中心负责协调办理相关事务。第九条  金融服务。在区内设立金融服务定点机构,为高层次人才及所在单位提供大客户金融咨询、电话预约、日常业务优先办理和私人银行定制化服务。结合高层次人才及所在单位融资需求,协助联系银行、投资、证券等多类型金融机构,提供个性化金融理财产品。

第十条  学习考察服务。结合区内优势产业需求,每年组织区内部分高层次人才开展国内脱产培训,深入参观交流,接触新兴领域,了解国内前沿知识。服务重点企业需求,协助联系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关高科技公司,开展境外参观交流活动。第十一条  工作居住服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积极为非北京户籍高层次人才申办工作居住证。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服务。为高层次人才家庭成员提供大兴区旅游文化目录内景点免费旅游服务。在大兴区设立文化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观影服务。第十三条  其它服务。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它服务。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日常工作由区产促中心负责落实,每年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开展高层次人才各项服务工作。第十五条  建立人才服务“直通车"制度,提供"一站式受理、统一化建档、专员式办结、跟踪式服务"的人才服务。在区产促中心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线",负责高层次人才具体服务需求的申报受理与政策咨询。各相关单位明确"人才服务专员",负责与区产促中心共同落实高层次人才服务相关政策。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保障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开展。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大兴区优秀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办法(青年人才十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新时代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人才支撑行动计划(2018年-2022年)》精神,落实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相关要求,加速推动区域重点产业和公共服务等领域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夯实地区人才储备,强化科学人才梯队建设,全力打造首都南部发展新高地,结合大兴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优秀青年人才,是在大兴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务登记的企业以及区属事业等单位中,从事经营管理、科技创新、工艺改进、成果转化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相关工作,为区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才。

第二章  具体范围及条件第三条  优秀青年人才所在单位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经属地党委与区科委共同确认的,在大兴区内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应当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定位,有较强的创新性和成长性。其它特别优秀的企业,可由属地单独推荐,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纳入评审范围;    2.经区国资委确认的,承担区委区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国有独资公司;    3.经教育、卫生、文化、农业等公共服务领域归口单位确认的区属事业单位;    4.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其它法人机构。第四条  优秀青年人才应当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技能人才不受学历限制);    3.在大兴区全职工作,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在现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经营管理人才应当在区内规模以上企业、上市(挂牌)公司、国有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有3年及以上管理经验;或者在其它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位,有5年及以上管理经验;    2.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应当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同时,曾以骨干身份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独立牵头开展区级科研项目。教育、卫生、文化、农业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职岗位做出较大成绩;    3.技能人才应当取得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工种)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    4.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员应为地区相关领域做出较大贡献。第五条  实行名额管理。全区每年选拔一次,每次名额不超过300人。结合用人单位运营及科研等条件,每个单位可推荐1至3名青年人才。优秀青年人才支持周期为三年,最多可支持两个周期。第六条  应届博士研究生及当年出站博士后到本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足基本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推荐,直接纳入下一批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范围,不受推荐名额限制。期满后可參与新一批优秀青年人才申报,最多可支持两个周期。

第三章  引进与成长政策第七条  设立人才伯乐奖。鼓励优秀青年人才所在企业引进国际国内博士研究生、出站博士后从事重要岗位工作,每引进1人给予单位5万元奖励。第八条  设立导师奖。鼓励大兴区现有领军人才对优秀青年人才进行“一对一"指导。接受指导的优秀青年人才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项目,或大兴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其它奖项、称号的,给予导师5万元奖励。第九条  设立成长进步奖。鼓励用人单位支持优秀青年人才成长,培养出1名取得省部级及以上人才技术表彰奖励、科技奖项或担任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优秀青年人才,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奖励。一人多次获奖的,不重复奖励。优秀青年人才取得与工作领域相关的高级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个人最高2万元资金奖励。第十条  设立助学奖学金。鼓励优秀青年人才持续性进行自我提升,支持周期内被国际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录取,按规定学制学习,并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的,给予50%学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因学制问题,优秀青年人才于支持周期结束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一条  建立青年人才培训学院。依托区内现有创业平台,定期开展企业运营与工商管理等知识培训,定期举办人才沙龙、论坛等活动。第十二条  建立处级领导干部联系优秀青年人才机制。安排重点业务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优秀青年人才,定期开展走访调研,听取优秀青年人才及所在单位对党委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帮助协调解决人才成长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  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第十三条  设立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资助青年人才个人项目不超过15个,资助额3-10万元;青年拔尖个人项目不超过5个,资助额20-80万元;集体项目不超过5个,资助额10-50万元。第十四条  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优秀青年人才领衔开展的科学研究、文化创意合作和技能攻关项目,给予合同总额50%的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十五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承办全国性、国际性活动。由优秀青年人才负责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行业论坛和交流研讨等活动,可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在对外联络、活动组织等方面给予支持。每年择优遴选优秀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个,分别给予5万元经费补贴。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学习考察。每年组织优秀青年人才参与国内学习考察,接触前沿领域知识,提升自身能力素质。第十七条 为优秀青年人才创办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采取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优秀青年人才创办企业成长与发展。第五章  生活服务政策第十八条  启动人才安居工程。支持有租房需求的优秀青年人才申报人才公租房,参照相关规定予以优先配租。支持有购房需求的优秀青年人才优先申报共有产权住房。第十九条  配偶安置服务。结合优秀青年人才未就业配偶工作意愿和专业特长,为其提供区内优质企业三次就业面试机会。第二十条  子女入学服务。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各学段,按照政策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秀青年人才的适龄子女在区内公办学校入学(园)。第六章优秀青年人才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  实行动态跟踪培养。建立优秀青年人才信息库和培养档案,对培养周期内人才成长情况进行记录留存,便于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优秀青年人才在支持周期内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再给予政策支持。第二十二条  实行定期评价评估。优秀青年人才应根据工作岗位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培养周期内每年上报一份业绩报告,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评定,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二十三条  建立优秀青年人才诚信档案。企事业单位要对推荐的优秀青年人才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弄虚作假、虚报材料骗取政策支持,培养周期内考核评价不合格,或者存在违法违纪等情形的,一经发现,列入负面清单并登记在册,终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区财政局负责制定资金使用办法,为政策落实提供资金保障。区审计、区纪委区监委负责对政策兑现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优秀青年人才在支持周期内享受本办法相应支持。因相同条件同时符合区内其它政策的,只享受最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区内企事业等单位以及相关人才在参与评审、申报项目及享受政策时,有特殊情况的,可上报属地或主管单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一事一议。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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