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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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62号)

2024-07-12 10:27: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京规自发〔2021〕62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 京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北 京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区政府: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坚持“村地区管”,加强和规范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合理选址。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符合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乡镇(街道)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符合农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集约节约用地。

(二)坚持农地农用,保护耕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但应坚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坚持从严监管,严格执法。

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职责,通过遥感监测、动态巡查以及上图入库等措施,实现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建设、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行为。

二、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及规模

(一)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用于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道路等辅助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道路等辅助设施用地(附件1)。

(二)设施农业用地的规模。

1.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用地规模;与生产棚室相连的耳房(缓冲间、看护房)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连栋温室(大棚)的内部主要通道宽度一般不超过3米,其它棚室的内部通道宽度一般不超过1米。

2.严格按照标准安排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

(1)服务于设施农业项目的内部道路,作为辅助设施单独计算占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宽度(含路肩)不得超过6米。

(2)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总面积的4%以内,且最多不超过10亩。30亩以上规模化果品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总面积的2%以内,且最多不超过10亩。

(3)畜禽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总面积的8%以内,且不超过12亩。

(4)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总面积的3%以内,且最多不超过4亩。

(5)管理用房用地不得超过辅助设施用地面积的20%。

(6)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檐高)不超过7米。设施农业项目四周的围挡按需设置,必须做到可视化,其它构筑物尽量不破坏耕作层。

(7)国家对特殊设施农业生产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备案以及变更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持下列材料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1.设施农业用地申请。申请中应包括经营主体、项目名称、项目位置、主要用途等内容。

2.建设方案。根据农业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拟定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范围、建设内容(设施名称、层数、高度)、各类设施分布平面图、施工计划、土地复垦方案、保障措施等。

3.用地协议。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依法签订流转合同。

4.项目的测量成果。测量成果包括项目范围内各类设施的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地类、权属等,应符合上图入库的要求。

5.土地复垦承诺书(附件4)。

(二)初审。

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是否可行,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本区域内的乡村风貌管控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等。

初审合格的,由乡镇(街道)将用地协议、建设方案等主要内容在乡镇(街道)、村委会政务公开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三)部门联审。

乡镇(街道)组织召开联审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农业农村局、园林绿化局及其它相关单位参会,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审查。联审会一般由乡镇(街道)主管领导主持,现场出具审查意见,参会人员签字。

联审会中,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生产设施总用地面积是否真实,辅助设施总用地面积是否超标,复垦方案是否可行。区农业农村局或园林绿化局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农业或林业发展要求,项目选址是否合理,建设内容和建筑形态是否符合农业或林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各类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和结构是否合理等;区经济合同联合预审联席会议负责审查用地协议是否规范、有效;其它参会单位按行政职能审查相关内容。

(四)备案。

通过联审会审查的设施农业项目,由乡镇(街道)在5日内完成备案(附件2),并向经营者发放备案告知单(附件3),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约定的年限。备案编号格式为:京+区简称+镇简称+设农备字+〔年份〕+顺序号。对不予备案的项目,乡镇(街道)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经营者并说明原因。

(五)上图入库。

乡镇(街道)在设施农业项目备案手续完成后10日内,按要求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提供相关材料,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四、设施农业用地退出机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备案:

(一)备案后两年未动工建设,或建设完成后一年内未投入生产的。

(二)经营者在备案有效期内存在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土地非正常闲置、耕地荒芜等行为,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三)设施农业经营者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撤销的。

(四)因规划调整、农业、产业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不再实施原设施农业项目的。

(五)经营者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取得用地备案的。

符合撤销备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在2个月内依法办理撤销手续,督促经营者完成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用途,并联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或区园林绿化局现场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设施农业的建设、安全等工作,积极宣传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每年对各乡镇(街道)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至少开展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乡镇(街道)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依法依规用地,实现全过程监管;每半年对设施农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区政府提交检查报告;督促落实设施农业用地退出后的土地复垦;规范备案材料,完善档案管理,按时汇交、报送设施农业用地的相关信息;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二)明确职责,部门联动。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对各区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监督和政策指导,制订设施农业用地导则、农业设施设计导则,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要按相关要求,在设施农业项目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及园林绿化局负责设施农业的生产管理,指导乡镇(街道)、经营者合理用地,对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内的非农利用、非正常闲置等行为进行认定,对违规项目不予补贴支持。其它部门依行政职能履行相应的监督、引导职责。

(三)严格程序,有效管控。

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经营者在取得备案告知单后,应及时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提交补划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未经乡镇(街道)备案的,经营者不得动工建设。未备案而动工建设,或已备案但未按建设方案施工的,由乡镇(街道)责令停工停建,限期整改。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项目,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管理工作中不予认可。经营者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抗震设防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开展设施建设,是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设施竣工后,由乡镇(街道)牵头,联合区农业农村局或区园林绿化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及其它相关部门现场验收。

(四)加强执法,履职尽责。

严肃查处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化行为,禁止以设施农业名义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严禁超标准建设农业设施,严禁将农业设施改建、扩建用于“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等。对于经营性粮食存储、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交易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住宅,各类农业园区或农业大棚中建设的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住宿、停车场、冷链、展销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不予备案,严格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国有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建成、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已严格按原有政策备案的项目,由区主管部门分批移交各乡镇(街道),并完成上图入库工作。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自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设施农业用地分类

      2.北京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3.北京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告知单

      4.北京市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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