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假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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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虚假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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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虚假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首页 新闻 审判 执行 评论 时讯 法学 地方法院 论坛 博客 客户端 首页 >法学 > 商事海事研究 浅析虚假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2012-10-25 14:03: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玉婷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若因此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三)》)第13条也规定了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   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应该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由虚假出资股东进行补充清偿。即虚假出资股东只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足清偿责任。   另外,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因为公司法人人格是否存在而分成了两种不同的情况:当可以在个案中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该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虚假出资行为没有达到否认公司人格的程度而无法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范围为股东认缴而未出资的本息。   二、股权转让后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虚假出资股东在未依法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将其股权转让而引发的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以及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法律纠纷。公司债权人常常要求由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一起在认缴出资与实际出资的差额内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股权受让人则往往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合同而使之无效来对抗公司债权人。那么,对于实践中的这些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规定(三)》第19条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在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该受让人与转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该司法解释对于解决股权转让后由谁来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然而仍有疏漏之处,即其忽视了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笔者认为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以受让人能证明自己善意而不承担责任为例外。即在公司法人人格存在时,由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债权人在虚假出资股东认缴而未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补缴责任,但以受让人能证明自己善意受让为例外;在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时,则股东之间是合伙的关系,那么此时股东转让股权相当于是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退伙人和新的合伙人均要对其合伙人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以受让人能证明自己善意受让为例外。   让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补充责任是因为:第一,股东足额出资是其法定义务,其对公司的虚假出资的补缴责任并不会因其转让股权而免除;第二,受让人因股权转让合同而成为公司股东后被登记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公司债权人可依据公示公信力要求受让人承担责任,因此,受让人也不能免除责任而只由转让人承担。   以受让人自己举证来证明自己是善意为例外来免除受让人的连带补足责任是因为:身处公司之外的债权人很难提供这样的证据来证明受让人不是出于善意,再加上新旧股东之间可能会为了各自的利益而互相串通,这也会导致公司债权人无法提供受让人善意与否的证据,因此让受让人自己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是合理的。   三、虚假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在一般情形下,当公司存续且有清偿能力时,虚假出资股东与公司债权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公司债权人只与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股东虚假出资且公司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可以通过《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也可以适用《规定(三)》第13条的规定追究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但是要在个案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着很严格的要求,当个案中满足不了这样的条件时,就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当然此时可以适用《规定(三)》第13条追究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规定(三)》第13条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很好的解决了以往在无法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就无法追究虚假出资股东对债权人民事责任的困境。但是在虚假出资股东如何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方面,我国法律仍有需要完善之处,即:   我国法律虽然对虚假出资股东转让瑕疵股权后由谁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规定(三)》第19条规定了在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由受让人与转让人一起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此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做出规定,笔者认为法律应该在规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的同时,明确由受让人自己证明自己是善意受让而不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 周友苏. 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 法学, 2006, (12). [2] 姜培培. 浅论股东虚假出资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J]. 中国商界, 2008, (3). [3] 曹水清. 关于股东虚假出资民事责任的探讨[J]. 商场现代化, 2007.   (作者单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分享到: 网友评论:0条评论 相关新闻: 暂无相关新闻! 困境与出路: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构造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 要闻 最高法:不忘初心使命 践行公平正义 “要牢牢守住人民法院工作的初心,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记在心里、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 【详情】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招聘新媒体工作人员公告全国法院优秀微电影微视频 新剧本征集启事郭声琨会见巴基斯坦参谋长联席...中央政法委机关召开"保持清正廉...周强: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审判执... 庭审直播 点击排行 李鹏同志逝世 享年91岁新政出炉 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本...强奸幼女并强迫卖淫的罪犯何龙...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发生有害...孙小果再审一案的观察与分析孙小果案再审彰显法治力量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努尔·白克力...周强:为推动全面停止军队有偿...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突破40...“爱心妈妈”涉恶案一审宣判 ... 图文直播 2019年7月29日14:30,山东莱西法院审理原告柳孔圣与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一案 2019年7月29日14:30,山东莱西法院审理原告柳孔圣与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一案7月29日14:00 村妇冒充他人虚假举报 被冒充者与被举报者诉法院索赔 7月29日14:00 村妇冒充他人虚假举报 被冒充者与被举报者诉法院索赔7月29日14:00 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劳动者索要补偿金 7月29日14:00 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劳动者索要补偿金7月29日14:00 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 处罚后要求健康赔偿 7月29日14:00 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 处罚后要求健康赔偿7月29日13:30 房屋漏水原因成谜 户主诉上法庭求解 7月29日13:30 房屋漏水原因成谜 户主诉上法庭求解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建网须知 | 招聘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9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813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06040)|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17032772号 中国互联网举 报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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