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 管理工作的通知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出入境证件包括哪些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 管理工作的通知 |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全市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乐纪发[2018]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乐组通[2019]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现将我局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局干部职工(包括除市管领导干部外的行政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劳动编制人员等)的出国(境)证件必须统一上交集中管理。新入职人员必须在入职后5日内上交出国(境)证件。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 二、管理部门 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局人事科指定专人集中管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因私出入境证件登记造册、专用箱子保管等具体措施。证件专管人员变动时,要严格办理有关工作的交接手续。 三、出国(境)证件办理、领取与使用 1.干部职工办理出国(境)证件的,必须由干部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新申领的出国(境)证件必须在证件领取后5日内交予局人事科专管人员。 2.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领取证件的,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证件专管人员必须以相应的出国(境)审批件为依据给予领取。 3.干部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在国(境)外期间证件遗失损毁补办的,要向本单位报告。配偶、子女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干部本人要向本单位报告。 4.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回国后,须按规定在回国后10天内,将领取的出国(境)证件交回局人事科集中保管。已经批准、但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干部职工,应在批准的出国(境)时间后10天内,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 5.出入境证件遗失的,本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申报遗失,并将回执交局人事科备案。 四、职责与处罚 干部职工未经审批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因私出国(境),对违反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出入境证件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未上交或新办理未及时上交出入境证件的职工干部,将给予教育和批评,视情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私出国(境)的申请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个人承诺书 2.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审批表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环乐〔2019〕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
今日新闻 |
点击排行 |
|
推荐新闻 |
图片新闻 |
|
专题文章 |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 win10的实时保护怎么永久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