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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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指导意见》

2024-07-16 09:01: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做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国家相继部署实施了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程、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和能力提升工程,我区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建设了一批中小学学校,我区中小学教育资源得到长足扩展。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各地人口流动性加大,原来布局规划的中小学出现“吃不饱”的情况。同时各地为优化教育教学,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程,撤并了部分教学点和村小。加上部分校舍建设年代久远,有些年久失修形成危房,闲置未使用。有些校园由于权属不明晰不能处置使用。闲置校园校舍得不到有效利用,影响公共资金投入效益。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我区共有各类中小学校(含幼儿园)闲置校舍达280多万平方米,占校园校舍总面积的3.1%。

通过出台《指导意见》,将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给同级有关部门使用,促进教育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盘活闲置资源,推进财政资金投入效益最大化。处置闲置校园校舍服务农村公益性事业,可助力当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可助推当地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发展,助力实施农村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发展。

二、起草过程和总体思路

为起草《指导意见》,自治区教育厅全面开展调研,摸清闲置校园校舍的所数、面积、区域,闲置的原因、当前的用途和下一步的处置意向。学习借鉴全国有关地区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处置的经验做法,并邀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对《指导意见》的框架、内容、表述等反复修改。文件编制完成后,先后2次征求意见,与14个设区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7个部门达成一致意见。

《指导意见》立足我区农村中小学校实际,从校舍和校园处置两个方面考虑,划定了处置的范围,强调了处置的原则,明确了处置程序,细化了处置方式,并对处置工作的保障实施提出了要求。

三、主要目标

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摸清我区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情况,并及时明确产权、完善手续,完成处置工作。通过调整使用、优化配置、权属变更、注销登记等途径,进一步优化配置教育资产,盘活闲置资源,助推当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四、主要内容

(一)处置范围及方式。

闲置校园校舍是指已撤并停办公办农村中小学校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城市及事业单位举办的公办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参照本意见执行。部分校舍闲置但还在使用的学校考虑到今后还有恢复使用的可能,不要求实施处置。城市中小学办学资源紧张,闲置情况很少,确需处置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处置原则

1.县级统筹。县级人民政府是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县级统筹本级教育发展、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的需要,在全县范围内科学处置;2.教育优先。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需要的,优先调整使用,尔后在处置用作其他用途;3.依法处置。校舍处置要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实施处置,校园处置对象是农村土地,情况多样,历史遗留问题多。有的土地个人提供、有的是村集体用地、有的是国有划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划拨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实施校园处置;4.保护权益。由于校园土地情况复杂,有的历史原因无从考证,在校园处置过程中,为推进工作平稳推进,避免矛盾激化,《指导意见》要求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妥善协商,达成共识。切实维护各权属主体和原出资(含捐资)者的权益;5.避免产生新的闲置。为避免边处置边产生新的校园校舍闲置,《指导意见》指出启动新建中小学要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严禁随意布局中小学,造成新的校园校舍闲置,严禁因改扩建项目遴选不合理,短期内形成闲置校园校舍。

(三)处置程序。

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程序按照排除登记、办理产权、组织实施、及时核销的程序开展。为解决校园校舍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校园土地确权办证难的问题,加快推进处置工作,本意见突破性的提出边查证边推进处置利用的办法。同时教育事业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要求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手续,从教育固定资产中予以核销,在全国教育事业机构代码管理系统里撤销学校机构代码。

(四)处置方式。

按处置优先顺序依次排序,主要包括8种处置方式。可以直接调整使用的方式包括:保障教育事业、支持农村其他公益事业、支持国有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也允许通过置换、政府收回或出租、综合开发利用等方式处置。同时对于历史名校有保护价值的加以保护,危房或没有利用价值的经评估后拆除。

由于闲置校园大多在乡村,土地权属情况复杂,结合当前我区脱贫攻坚和乡镇振兴需要,《指导意见》提出可以将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用作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等,助推脱贫攻坚。

《指导意见》明确:优先将闲置校园校舍用于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改造成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周转宿舍、学生劳动实践场所等,保障农村学龄前儿童和低年级小学生就近入园入学,改善农村教师的生活条件。依法按程序将闲置校园校舍划转用于乡村文化场所、卫生室、养老院、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青年之家”综合服务平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等农村公益性事业,助力当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县域经济主导产业情况,可依法处置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或当地集体经济,助推当地经济发展。可依法对闲置校园校舍进行置换、政府收回或出租,盘活闲置校园校舍,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所得收益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产权归属进行分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

(五)保障实施。

闲置校园校舍涉及资产和土地的处置,涉及的部门多,《指导意见》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组成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统筹领导,各县级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同时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情况复杂,很多属于历史遗漏问题,《指导意见》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参与闲置校园校舍的排查、清理、登记造册及制定处置实施方案,化解和处理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指导意见》明确闲置校园校舍在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等过程中,按照简化手续、减免费用的原则,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尽快补办有关权证,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闲置校园校舍处置中的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统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指导意见》要求按规定程序处置闲置校园校舍,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农村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资源有效利用。坚决制止和纠正随意侵占、擅自变卖或租赁校园校舍行为。

文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管理指导意见政策解读20200327

关联文件:

桂教规范〔2020〕7号: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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