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
1.0.1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建筑用能是重点节能领域。居住建筑量大面广,切实加强居住建筑节能工作,对控制能源消费增长有着直接的重要作用。我省自2015年7月1日实施《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DB13(J)185-2015,第四步建筑节能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节能效果和丰富的实践经验。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
1.0.2 居住建筑包括住宅、集体宿舍等,住宅包括综合楼、商住楼等的住宅部分。商业网点可按公共建筑要求进行节能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扩建”建筑是对原有建筑的规模、功能、形式保留的基础上,增加另外规模的新建建筑,且增加建筑与原有建筑具有相关性。“改建”建筑是对原有建筑的功能或者形式做了改变,而建筑的规模、建筑占地面积和结构形式等均不改变,但其机电系统完全重新设计。
由于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经济和技术两个方面与新建居住建筑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本标准并不涵盖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1.0.3 居住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将供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居住建筑的能耗系指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主要包括供暖、空调、通风、热水供应、照明、炊事、家用电器、电梯等的能耗。
我省居住建筑每年冬季有3个月~4个月的连续供暖的需求,为了保证冬季室内热环境质量,供暖能耗仍然在居住建筑能耗中占主导地位。因此,本标准中给出了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同时考虑夏季防热,本标准以限定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和空调设备效率的方式进行控制。
此外,本标准修订时补充完善了对给水排水、电气设计中与节能相关的条文,以控制由于给排水、电气设备产生的能耗。
1.0.4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本标准对居住建筑的建筑围护结构以及供暖、通风设计中应该控制的与能耗有关的指标和应采取的节能措施作了规定。但居住建筑节能涉及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有相应的标准,因此,在进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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