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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 [2010]54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 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 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 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 月最低工资标准 , 分为 5 个档次,即 800 元 / 月、 660 元 / 月、 570 元 / 月、 530 元 / 月、 500 元 / 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 分为 5 个档次,即 960 元 / 月、 800 元 / 月、 720 元 / 月、 680 元 / 月、 640 元 / 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 1 )。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 5 个档次,即 8.8 元 / 小时、 7.7 元 / 小时、 7.2 元 / 小时、 6.6 元 / 小时、 6 元 / 小时(各地标准详见附件 2 )。
二、 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应按照 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并按规定 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 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 地不含
“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四、 其他有关事宜按照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新劳社字 [2004]11 号) 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2. 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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