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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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动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结合北京城市卫生资源与基层需求的实际情况和晋升中级卫生技术资格全国统考的有关政策,现将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2004年起,城市医生晋升副主 任 医师或主 任 医师之前必须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一年或89个边远山区半山区乡镇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8个月。城市医生在申请晋升副主 任 医师或主 任 医师时,应出具“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表样附后)。 二、接受城市医生服务的基层卫生单位是指:北京市10个远郊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城乡社区卫生服中心或站。原则上,城市医疗机构在派出医生支农服务工作时,按照《北京市城区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对口支援单位来安排。未明确对口单位的城市医疗机构,由市、区县卫生局的“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落实。 三、城市医生参加援外、援疆、援藏、支援内蒙等医疗队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参加抢险救灾和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的视同为到基层服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者可不列入到基层服务人员范围。 四、每年5月底,农村单位将“城市医生到基层服务的需求计划表”(表样附后)报送北京市卫生局,每年6月底,市卫生局汇总并发布需求情况信息。 五、接受城市医生服务的基层单位,要对到基层服务的城市医生加强管理,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服务工作结束后,对他们进行考核,并在“鉴定表”上做出鉴定。城市医生到基层服务的考核结果作为选派单位对本人年终考核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六、各选派城市医生的单位,负责支付选派医生的工资、津贴、奖金和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享受本人在岗的工作待遇。 七、各区县卫生、人事部门要加强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的组织和领导工作,结合《北京市城区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任务要求,制定好当地的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落实。 八、本通知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 2、北京市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的需求计划表 3、京郊89个山区乡镇名单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0 0三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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