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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必要性 2012年我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作为指导我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旅游法》《残疾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施行,对于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出了新的要求。2018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陆续出台了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等相关政策,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激发旅游市场消费潜力又被赋予了新的任务。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办法》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修订基本思路 根据《价格法》《旅游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要求,紧紧围绕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和市场主体合理诉求,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尊重市场规律、优化管理权限、明确管理要求、调动经营积极性,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 三、修订过程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修订稿形成后,向社会、相关厅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和委内各处室征求两轮意见,社会无反馈意见,相关厅局、盟市发改委和委内各处室共提出10条意见,其中采纳6条,未采纳4条。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优化门票价格管理权限及方式。为更好发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作用, 盟市级负责制定或调整所辖区域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及以上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旗县(市、区)负责制定或调整所辖区域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通过管理目录的形式对旅游景区进行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同时,加强价格跟踪调查监测,原则上实行每3年定期评估。 二是明确门票价格制定的法定程序。规定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必须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对于尚未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新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可核定临时价格,景区实行免费开放需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是支持旅游景区临时展览(活动)。回应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合理诉求,支持举办以展览展示为主,主题鲜明、观赏价值高的临展(活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规定临展(活动)原则上应当实行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成本投入较大的临展(活动),可以在经价格部门审核批准后收取门票或调整门票价格。 四是扩大享受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范围。对照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对享受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特定人群范围进行了更新扩大(如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现役军人家属、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的个人等),更好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具有特殊贡献人群的关怀与尊重。 五是新增建立价格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将信用管理引入门票价格管理机制中,对于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不执行有关价格政策以及扰乱价格秩序等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推动营造旅游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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