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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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

2024-06-30 11:28: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关于2003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第020号)。

    二、流程

    1、对居住本单位产权房住户发布出售公有住房的通知;

    2、符合购买条件的产权人向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3、单位审核后进行汇总;

    4、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报送售房方案;

    5、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进行审核并批复方案;

    6、根据批复有关要求,单位将售房款归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7、单位到各区县房管部门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

    三、购房人所具备条件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居住在拟售公有住房范围内的合法承租人。

    已注销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公派出国人员,在其规定的出国工作、留学期间,可凭单位干部人事部门有效证明,按规定购买。

    单位将其住房档案报送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

    房屋承租人有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或与他人、单位有法律纠纷的,不能申请购买。

    四、报送售房方案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XX单位XX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2、XX单位XX年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包括产权人姓名、职务级别、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所购住房地址、竣工年限、建筑面积、分房时间、产权证号、已购公有住房情况。

    五、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售房方案半月内办理完毕。

    六、联系方式

    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

    邮编:100017

    联系人:贾建林联系电话:63095056

    附 件:

    XX单位XX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doc

    XXX200-年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doc

    附例1

    XX单位关于报送XX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XX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现报上,请审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XX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2、XX年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

    (单位印章)

    XX年XX月XX日

    (注:印章名称须为本单位或本单位司局级以上部门)

    附例2

    XX单位XX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联合印发的《关于2003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20号)的规定,结合XX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在1999年以前(含1999年)竣工并分配进住的、产权属XX的单元式公有住宅楼房,均属XX单位XX年售房范围。

    第二条 XX年出售单元式公有住宅楼建筑面积: 平方米,

    套(详见附件2)。

    第三条 凡在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现居住在XX本次售房范围内住宅的合法承租人,为这次售房对象。

    第四条 已注销本市户口的公派出国人员,在其规定的出国工作、学习期限内,可凭人事部门的证明,按规定购买住房。

    第五条 承租人未交清房租等费用及有违反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行为,不能申请购房。

    第六条 XX年房改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以成本价出售旧楼房给予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2%.计算楼房折旧年数时,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

    第七条 每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有资格认定的房地产测绘单位测定为准。

    第八条 职工购买现住房的面积标准,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职工及其配偶有一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国家房改字〔2000〕36号和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工XX年按成本价购买标准内住房可享受工龄折扣。

    职工购房按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之和给予折扣,成本价购房每一年工龄折扣额按标准价高限(每建筑平方米1466.4元)乘以工龄折扣率0.9%计算。

    工龄的核定以购房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包括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的证明为准。

    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公积金之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

    离退休人员工龄计算到建立公积金之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的,工龄按国家规定的法定离退休年龄计算。

    职工丧偶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若未再婚,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

    职工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若未再婚,按本人的工龄计算。

    第十条 职工购买现住房的计算公式:

    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

    按以上公式计算,实际售价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22元的均以222元计算。

    计算公式中,有关调节因素和装修设备价等项目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302号)中的规定计算。

    教师购房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和(97)京房改办字第057号文件规定增加购房优惠。一方是教师的优惠5%,双方都是教师的优惠10%。教师资格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其同级人事部门开据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监制的《北京市教师购房增加优惠证明》,凭优惠证明给予优惠。

    教师购房实际房价=上述公式计算结果×(1-优惠率)。

    西藏内调人员购房的,按京组通〔1997〕78号和〔2000〕京房改办字第157号文件的规定,购房人凭部人教司或北京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证明增加购房优惠,夫妇一方属内调的,优惠5%,夫妇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10%。

    西藏内调人员的实际房价=上述公式计算结果×(1-优惠率)。

    第十一条 职工首次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 购房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 申请购房的职工须首先领取和填写《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房管部门要核定职工职务、工龄、公积金、住房等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购房申请人将填写的表单交回,并将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房屋分配单和租赁合同(上述四项交验原件时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交验,部房改办审核无误后,计算购房费用,向申请人发出付款通知单。

    第十五条 购房人按通知单要求到部房改办办理购房手续。XX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最后核定职工购房款和相关手续后,XXX房改办为购房职工代办产权证。

    第十七条 购房人应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一次付清有困难,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离退休人员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房价的30%。分期付款部分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购房分期付款利率的有关规定计息。分期付款的购房职工,在付清全部房价款后,方可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八条 购房人调离XX时,应与部房管部门签订交纳供暖费、后期管理费等有关协议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九条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款,全部存入你单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条 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取得产权证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付款的,按京国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号文件执行;如继承人不愿意继续付款,其住房XX收回,已收房款扣除房租后退还给继承人(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公有住宅楼出售前,XX房管部门负责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查,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购房人应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2%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即每建筑平方米31.2元的标准)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在缴交购房款时一并缴交,从维修基金建立的下月起停交房租。

    第二十四条 公有住宅楼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8〕346号)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9〕4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后,不得影响建筑安全和他人正常使用,不得有碍观瞻。改变住房使用性质,须经XX房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要合理使用公用部位和毗连部位,保证走廊、楼梯、通道畅通无阻。对楼房的承重结构和供暖、燃气、上下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使用,要遵守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拆改。确需拆改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各购房户不得影响和阻碍管理部门对各种设施、管线进行维修和更新的施工。未经批准私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XX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工作,由XX房改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XX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复之日起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

    一、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规定,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收回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实际,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1996年,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成立后,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程序

    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拟定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向各单位下达。对计划内符合政策规定的售房款使用事项,资金中心进行专项审批。对计划外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事项,超过200万元的,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审核后报经局领导同意,方可使用;200万元以下的,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按规定审批使用。

    三、条件和时限

    单位建立维修基金台账后,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审批同意其从售房款中划转维修基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及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在建立维修基金、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前提下,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在京中央企业还需制定住房补贴方案,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我中心审批同意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房改办核对住房档案5个工作日,我中心审批5个工作日。另外,单位在办理已售公房个人产权证时支付的相关税费,在提供发票复印件后,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同意据实拨付。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季静;联系电话:6599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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