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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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渝价〔2012〕1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关系,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重庆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执行范围 重庆市境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 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 第一档月用电量200度(含)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 二档月用电量201-400度(含),每度提高 5分;第三档月用电量在401度(含)以上,每度提高0.30元(详见附表)。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每度提高2分。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对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度免费电量。 (二)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三)“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乘以2确定当期分档电量。使用预购电量智能表的居民用户在更换为新型表计前,暂按购电量以日历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分档电量跨年不结转。 (四)“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因政策调整或业务变更致使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确定当期分档电量。预购电量智能表用户2012年按六个月计算分档电量。 (五)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快对居民合表用电户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推进预购电量智能表等表计更换和远程自动抄表系统建设。在改造过程中,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四、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从2012年7月1日起的用电量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电网企业要认真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提高抄表到户率,为推行居民阶梯电价创造条件,完善阶梯电价抄表、计价、收费等细则,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物价部门和供电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重庆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表 重庆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表
分 类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110千伏 一、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其中:每月用电量200度(含)以内 0.52 0.51
每月用电量201度—400度(含) 0.57 0.56
每月用电量401度(含)以上 0.82 0.81
二、居民合表用户 0.54 0.53 0.53 0.53
注:1.上表所列价格,重庆市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2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各控股供电公司供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与重庆市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相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仍按原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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