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车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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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车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首页 新闻 审判 执行 评论 时讯 法学 地方法院 论坛 博客 客户端 首页 >法学 > 案例点评 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9-05-16 10:28: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燕娇 【案情】 2012年8月,李某和江某在广昌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江某的父母于2016年10月出资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供李某和江某共同使用,车辆权属登记在江某名下。双方结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在对该车的处分时双方产生了分歧。 【分歧】 针对该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从该车辆购买和登记时间来看,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且该车辆是供双方共同使用的,因此应当认定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车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的,但是该车辆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应当认定该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不能直接适用该规定,该规定是针对不动产做出的司法解释,是为了实现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衔接。而本案中的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属于动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动产物权设立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故而该条款不能直接在本案中适用。同时,本案亦不可类推适用该条款,类推适用是指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具体案件中,援引与其性质最相类似的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适用法律的推理活动。而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可知,我国婚姻法已经对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动产权属作出了规定,就不再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无论继承权人、受赠权人是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其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本案中,江某的父母出资购买该车辆是供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未明确所赠与的对象,因此该车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分享到: 网友评论:0条评论 相关新闻: 税务部门认定走逃(失联)企业的行为是否可诉雇员之间打架受伤 雇主是否需担责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所在地是否是合同履行地非法占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担运输车辆超载致事故货主应否担责婚姻存续期间 子女可否向父母追索抚养费微商可否在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 要闻 郭声琨:推动专项斗争和主题教育不断向纵深发展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25日召开会议,听取中央扫黑除恶第11至21督导组开展第三轮督导情况汇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详情】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招聘新媒体工作人员公告全国法院优秀微电影微视频 新剧本征集启事周强: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周强:牢记初心使命 忠诚履职尽责最高法:不忘初心使命 践行公... 庭审直播 点击排行 李鹏同志逝世 享年91岁新政出炉 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本...强奸幼女并强迫卖淫的罪犯何龙...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发生有害...孙小果再审一案的观察与分析孙小果案再审彰显法治力量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努尔·白克力...香港示威者冲击中央驻港机构 ...周强:为推动全面停止军队有偿...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突破40... 图文直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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